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 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登记保存证据5 实施主体 浦北县林业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咨询电话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9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10 实施对象 登
2、记保存证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 行使内容浦北县林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13 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14 行政强制 流程 详见附件 1。15 结果名称 封存、扣押决定书。16 运行系统 无17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
3、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 25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18 追
4、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低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低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
5、或者财物的中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5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
6、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附件: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流程图 附件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流程图举报 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举报记录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