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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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住房的需求,促进甘肃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以及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和范围第二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甘肃省电力公司房改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均应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管

2、理职责第三条 甘肃省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甘肃省电力行业房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四条 甘肃省电力公司房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职责如下:1.负责及时与省、市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及汇报材料,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指导;2.负责传达落实国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政策;3.负责与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资金收、付、贷款等相关业务;4.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5.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6.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

3、作;7.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8.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帐户催建和催缴;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10.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管理和核算等有关制度办法,经甘肃省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11.负责各缴存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统计和通报编写等工作;12. 监督、检查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 归集、支付、使用、管理和核算等工作;13.承办甘肃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1.必须建立本单位业务受理处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明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2.负责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开户登记;3.负责编制并向管理中心

4、上报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4.负责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按时足额上缴住房公积金;5. 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休销户、转出销户相关资料审核,在系统中录入业务基本信息,按规定分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后,报送至管理中心;6.负责录入提取,调动、转移住房公积金业务,及提取业务的初审工作;7.负责为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缴存明细等相关材料,负责督促本单位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8.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个人账户核对工作;9.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六条 电力行业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七条 新建单位,持

5、营业执照及单位成立批复等文件、开户申请等材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批复并办理缴存登记。第八条 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转移、封存或托管手续。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由各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理处核定一次。每年 1 月 30 日前,按全体缴存职工上年度(个人不超过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的)工资总额,与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向管理中心上报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归集计划统计表(附件 1)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使用计

6、划表(附件 2)。归集计划反映下年度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预计归集额,个人住房需要的贷款额,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需提取额,退休、调离系统销户职工提取额等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上报的数据需要缴存单位财务、人资等部门配合测算。分支机构多的单位,对职工购房提取使用、贷款等情况,可以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归集整理。务必做到认真调查、摸底统计,严禁估计、谎报。第十条 管理中心按上报的计划,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项业务及时审批支付。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一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单位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每年 7 月调整一次。甘肃电力

7、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为 12%,个人缴存比例 12%。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后相加,得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各缴存单位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向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材料备案。公积金缴纳金额计算公式:职工本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每月由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入账,中心及各缴存单位打印相关凭证并留存。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每月本人

8、工资中代扣,与企业为职工计提的缴存额,一并于每月工资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管理中心指定帐户,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当日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系统外调入的职工,自起薪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核定原则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内调动的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按原单位缴存基数缴存,待公司调整基数时一并调整。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

9、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欠缴 2 年以上的单位,经中心约谈、催缴后仍不缴费的,中心向管委会提交相关议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转出中心。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保障房、二手房、异地购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提供户籍证明或直系亲属证明)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老旧房屋改造加装公共电梯的;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所有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或者配偶、未

10、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 申请办理人为主购房人且只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无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直接办理提取手续;申请办理人为共同购房人或主购房人需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2.提取公积金累计总额不能超过购房金额;拆迁安置等类型的住房按照实际付款金额认定购房金额;3.购房后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已有符合规定提取材料的,继续使用当前录入时间最晚的提取材料

11、;当前材料累计提取金额达到限额,可新增提取材料;4.采用贷款方式提取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金额,贷款还清后停止提取;使用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直接冲还本中心贷款的,借款人与中心签约后,按月冲还贷款本息,个人账户金额不足偿还当月贷款本息时,则自动解约,由签约前的原还款渠道继续扣款;5.单位未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办理该单位职工个人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直至补交其应缴额,方可办理提取。第十八条 职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相关要求:1.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3 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买

12、卖合同(协议)、房款付款凭证,每年提取一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可提取一次;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付款凭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提取一次;3. 大修自住住房(含老旧房屋加装 电梯):房屋所有 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大修自住住房者须提供房屋修缮合同(协议)、老旧房屋加装电梯合同等佐证材料,相关付款凭证,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提取一次;4.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所

13、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提供无房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可按实际发生金额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受理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对无自有住房信息进行再确认后予以办理,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的,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予办理;5.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身份证、 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单位审核,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一次;6. 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

14、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身份证。偿还外部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加盖业务公章的贷款还款明细,后续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加盖业务公章的贷款还款明细;贷款结清前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偿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超出部分可自行冲还贷款本金;夫妻双方共用一套材料提取时,借款人配偶需补充身份证及结婚证;7. 购买二手房:购房三年内,需要提供身份证、房屋买卖发票、契税完税发票及过户至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共用一套材料提取时,主购房人配偶需补充身份证及结婚证;8.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本条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由三甲及以上(或两

15、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为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可按实际发生金额,每年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9.用于缴纳家庭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每年提取一次,同时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余额。第十九条 部分提取业务程序及上报要求:职工持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登录网上营业大厅、手机移动客户端,填写提取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像资料原件,并提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初

16、审。各单位管理人员对所有提取业务进行初审后,于 2 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中心审核审批。第二十条 住房公 积金销户提取是指住房公 积金缴存人按规定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提取,并将其本人帐户销户。以下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提取:退休的;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职工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 金的相关要求及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1. 职工退休的:提供身份证,退休审批证明材料;2.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材料;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的,还应出示继承人(受遗赠人)身

17、份证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资料;由指定代理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制定代理人身份证、相关公证材料,代办人委托授权书等材料; 3.职工出国(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在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4.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下列情况办理:(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先关佐证材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在管理中心归集范围外用人单位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由现用人单位所在公积金中心经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转移申请业务流程;(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考取(国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5.受缴存人委托办理相关手续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受托人委托书,代理人及授权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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