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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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发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3-1-29 实施日期:2013-1-29 实效性:有效文号:京审内发(2013)14 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内部审计计划与准备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利用与后续审计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交接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九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各单位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接受委托、聘用或者参加内部审计业务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第四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

3、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保证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财政财务收支等独立实施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循职

4、业标准,规范审计行为。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保证审计质量。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二)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四)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五)法律、法

5、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暂时不具有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内部审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从业资格或相关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三)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适当、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五)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单位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6、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一)集中管理制下,可对下级单位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二)分级管理制下,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具备下列职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态度;(四)具备必要的职业胜任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五)具有较强的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六)符合单位自身特点的其他职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审计等相关专

7、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三年以上审计或者相关工作,并且具备组织、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的能力。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通过适当的程序任免,其工作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重要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机构编制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划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安排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到相应岗位,有计划地轮换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岗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到正直坦诚、廉洁自律、诚实服务、勤

8、勉尽责、保守秘密。(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廉洁,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不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地为所在单位服务,忠于职守,不从事有损于单位利益的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谨细致,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进行审计活动前,应当识别可能损害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因素,考虑降低其影响的措施。可能损害独立性

9、和客观性的因素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二)审查和评价自己以前负责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三)遭受来自机构内部或者外部的压力;(四)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六)可能损害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其他情形。当审计人员发现存在严重损害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向项目审计组组长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一)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三)对相关审计人员

10、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四)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五)停止执行有关业务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六)其他措施。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检查与考核周期,每个周期应当完成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 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30学时。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第十

11、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交往技能,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单位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和协调,以获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单位内部其他各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在了解有关情况、寻求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有效利用审计成果等方面得到支持与配合;(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单位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以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与协助;(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寻求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

12、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价;(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合理关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协助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七)评价外部审计质量;(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

13、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本单位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采取临时制止措施并及时报告;(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14、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以明确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权限和职责,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内部审计目标;(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中的地位;(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单位的目标和内部审计章程,适时组织做好本部门以下工作,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

15、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一)年度审计计划;(二)年度人力资源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四)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变更。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审计工作手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六)内部审计人员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

16、性和有效性。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四)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六)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二)审计工作的安排及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需求;(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五)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工

17、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三)对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四)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五)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六)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七)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八)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 工作报告中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以及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外

18、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需要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二)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三)应当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四)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应用审计操作和管理系统,使其成为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并保障审计信息化工作持续改进。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

19、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三十一条 为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参与内部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单位外部聘请,也可在单位内部指派。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招标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三

20、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当对其独立性进行评价,并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一)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成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重要人员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专业关系;(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三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目标、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预定用途; (

21、三)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的情形;(四)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对保密性的要求;(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和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二)外部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计划与准备第三十六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

22、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程序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单位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一)单位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影响、经济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市场变化、科技发展以及自然灾害等带来的外部风险;单位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等带来的内部风险。(二)管理需要,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出于对某些特定事项的关注,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某些特定的审计项目;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发现了一些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求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与补充。(三)审计资源

23、,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所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所能提供的审计工时。一个年度内安排的审计项目数量应当与当年拥有的审计资源相匹配。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三)上级审计机构授权的事项;(四)对相关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五)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六)相关职责范围或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七)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24、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二)需要执行的审计项目及其时间安排;(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第四十条 上级审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构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上级审计机构直接审计下属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构项目审计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构。第四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根据年度审计

25、计划执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年度审计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并确定项目审计组组长。项目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项目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项目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前,项目审计组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重点了解以下内容:(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

26、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五)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六)相关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外部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的结论及有关情况;(十)以往接受内部审计的结论以及后续审计情况;(十一)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项目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标;(三)审计范围;(四)审计重点;(五)审计资源分配;(六)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四十六条

27、 项目审计组应当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在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重要的审计方案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审计方案应当由项目审计组组长编制。第四十七条 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具体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四)审计内容、重点、程序及措施;(五)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项目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六)其他有关内容。第四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方案:(一)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二)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三)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项目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五)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项目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重点;(三)项目审计组组长;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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