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修订)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编二一六年十月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2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12第四章 回避制度 16第五章 部门协作 17第六章 法律适用 19第七章 调查取证 22第八章 执法措施 31第九章 听证程序 34第十章 案件审批及会审 44第十一章 处罚及执行49第十二章 执法文书送达53第十三章 执法卷宗档案管理57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61附 则 62-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2、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粤府函201417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系统及其执法人员、协管员。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公正、公开、廉洁、文明执法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方式。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五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
3、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劝导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动物尸
4、体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商铺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六)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倾倒、丢置的;(七)擅自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八)未取得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的;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九)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 3 -(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十一)未
5、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二)在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垃圾的。(十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十四)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十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十七)在城市街道、街巷经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十八)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
6、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以及违反建- 4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设超过批准年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攀折(刻划
7、、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二)以树承重、就枝搭建的;(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四)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五)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六)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七)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八)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5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
8、、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七)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
9、续的;(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十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 6 -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十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十三)其他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条幅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行使行政
10、处罚权。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的;(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11、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 7 -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出 7 时至12 时、14 时至 20 时的;(四)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八)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
12、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九)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十)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的;(十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十二)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噪音污染或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行使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管理方面法律、- 8 -法规、规章规定的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燃气管理、供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
13、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二)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三)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四)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五)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六)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七)燃气经营企业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八)燃气经营企业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九)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十)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