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为了坚持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全校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一、师德修养第一条 教师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应尽义务和崇高职责。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2、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既要满腔热忱地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也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条 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行为举止等方面要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二、任课资格第四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主讲教师负责对本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安排,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第五条 凡任职两年以上的助教,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同意,可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任务。首次开课
3、教师需填写任课资格审定表 ,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其担任部分章节或全部内容的讲授任务。外聘(含外籍)教师的任课资格,由教学任务所在系(部)负责认定(外籍教师的任课资格,还应经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 凡任职不足两年的助教和见习助教,均实行坐班制。任职不足两年的助教和见习助教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指导学生实习等助课性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以及系(部)指定的其他工作。在有实验室的系(部),应在实验室坐班,除以上应担任工作外,还应担任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包括实验准备、实验室管理、协助实验指导等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经试讲效果好,
4、且能写出 12 以上教案(讲稿)者,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批准后,也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但担任讲授的教学时数一般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时数的 l3,且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确因需要讲授一门课全部章节时,应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了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熟悉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研究掌握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并在开课前写出 l3 以上教案(讲稿)。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教研室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后,确认其教学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5、否则不应承担主讲任务:1、对拟开课程未担任过辅导,或虽担任过辅导,但效果不好;2、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独立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3、对所开课程以往讲课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4、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三、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对学生进行考核、检查教学质量。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基本内容不得任意更动。如确需更动,须由任课教师等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理解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避免不必要
6、的重复。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使用教研室组织选定的教材上课。任课教师应指定与教材相匹配的课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助于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第十二条 凡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上课时,应定期集体研究教学中的有关问题,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校的校历和教务处下达的计划课时,拟定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于开学后一周内报系(部)和教务
7、处备查。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上课时,教学进度表应集体研究后拟定。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阅读有关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讲稿);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开课伊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性质、教学要求和学习方法,以及本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五条 教师应在课堂讲授中努力达到以下要求:1、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2、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
8、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3、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对所学知识积极思维,融会贯通。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对学生的智力开发和技能培养;4、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努力克服“满堂灌”现象;5、积极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采用等现代教学手段上课,增加教学内容的形象性和直观性,精心设计、制作课件。6、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第十六条 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也可介绍不同学派的学术观点。教师不得宣扬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言行文明,仪
9、表端庄。除个别辅导课或教师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外,教师应在教室里站立上课。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旷教。教师不得在教室里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场合吸烟。第十八条 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上课时要主动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予以制止。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按我院调课、停课的规定办理调课手续,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上课,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四、实验与实习第二十条 教师应从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验技能的目标出发,按实验教学大纲确定
10、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组织实验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型实验到设计型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得到系统的全面的培养。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设计和准备实验。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开出前,教师应组织学生课前预习,领会实验的目的要求,掌握实验原理、步骤与方法等;应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材料的有效性,预做实验,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应试做实验合格。第二十二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发现学生没有事先预习应中止其实验。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观察和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解答实验中学
11、生提出的问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加以制止,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者,可令其停止实验。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要全面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要将实验成绩按规定计入课程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要进行操作考核,不得以书面考核代替操作考核。第二十四条 实习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专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的实施方案由指导教师在各系(部)、教研室组织下拟定。指导教师应根据实施方案拟定实习计划经系主任审阅后,于实习前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实习指导的经验。实习指导教
12、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联系落实实习单位,解答实习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检查实习日记,审阅实习报告并评定实习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习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纪律和安全。实习中遇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系和学院汇报。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进行实习总结,分析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实习总结应按规定由系(部)归档,并交教务处备案。五、作业要求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进度表的安排布置作业。作业形式、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按时全数收、发学生作业,及时、认真、仔细地批改和登记
13、学生作业。凡小班课和配备辅导教师的合班课应全部批改学生作业。未配备辅导教师的合班课至少批改 l2。对不按时交作业或作业潦草、抄袭作业的学生,教师要督促、批评教育,直至退回重做。对作业批改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第二十九条 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审定学生考试资格,对无故缺交作业达 l3 者,应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并将名单送交学生所在系。六、辅导答疑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以启发学生思维,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了解学生接受情况,实行因材施教。辅导教师应随班听课,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第三十一条 每门
14、课程均应安排定期辅导答疑,并向学生公布答疑的时间安排和答疑地点。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安排的答疑地点辅导答疑。辅导时,要求做到认真、热情、耐心,注意启发诱导、开拓思路、因材施教,答疑和质疑相结合。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及时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意见和要求,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七、成绩考核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之后,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考核的命题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难易和题量适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完成课外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
15、、课堂笔记、随堂测验、课内实验操作、实习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等环节与所属课程不是由同一教师承担的,实验、实习等环节的指导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及时将实验、实习等的成绩移交所属课程的任课教师。学生的平时成绩应在课程结束时告知学生。第三十三条 各课程的考核,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的不同,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等不同形式。考查课程还可以采取实验操作、大作业、论文、理论考试与实验操作结合等形式。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考核,要以上机考试为主。体育课的考核,要以项目测试的成绩为主。 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目的,改进考核方式。第三十四条 笔试的考核试卷应拟 A、B、C 三套试卷,并附标准答
16、案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同。试卷应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使用。考试课程的考试和部分公共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和监考教师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布,其余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和监考教师由教学任务所在系(部)安排。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任课时,应统一试卷,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第三十五条 考核前,任课教师要按照我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应通知学生所在系,不准其参加正常考核。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考前应为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答疑,也可以集中复习,但不能划范围、圈重点,更不能暗示或泄露考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第三十七条
17、教师应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保证评分结果的可信度。成绩的统计、计算、登载、录入环节要认真仔细,反复核对,避免出现成绩的错漏差错。成绩评定错误较大时,按教学事故处理。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任课时,应组织集体阅卷。阅卷时应尽量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第三十八条 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和全院性公选课采取不同的评定计核方式。课程成绩由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 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 70。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 60,如采用统一集中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不超过 40。全院性公选课二级分制评定成绩。任课教
18、师应在考试或考查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填报给任务所在系和教务处。成绩单应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三项。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将课程小结、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和试卷交教务处和任务所在系检查和保管。八、指导设计(论文)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大作业、学年论文 )是学生综合运用课程中的理论和技术解决学科问题的学习活动。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问题选择、驾驭学科知识和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选择设计(论文)题目,编制设计指导书,熟练掌握课程设计或论文撰写的方法,做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工具等准备工作。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 (大作业、学年论文 )每周指导次数不少于 5 个单元。指导过程中,指
19、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同时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能独立完成任务,得到设计的初步训练。设计完成后,教师可采用质疑等方式,结合设计任务的完成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 )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以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做好学生的设计(论文)的指导,并注重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在选题确定以后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编写,指导学生检索收集资料、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论文开题报告以及整个工作过程。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以后,评审学生的设计(论文)成果,写出评语,评定成绩。第四十三条
20、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教师一般应作为系毕业答辩小组成员参加毕业答辩。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专业知识的情况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关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答辩和成绩评定的具体要求详见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九、奖惩第四十四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部)评议推荐,学院审核批准,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订)。第四十五条 对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考核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情况,以教学事故论处;对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旷教、泄露考题等情况,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详见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多年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综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第四十七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结果、进修情况、教研成果、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十、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