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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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 年 9 月 5 日通过,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 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2005 年 8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的 全

2、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旧法: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旧法: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为新法增加的内容,后面的无对比,均指新法增加的内容)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旧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

4、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旧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2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5、,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旧法: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

6、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旧法: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旧法: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

7、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旧法: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旧法: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

8、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旧法: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3将其约束到酒醒。)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9、,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旧法: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旧法

10、: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旧法: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

11、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旧法: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

12、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4之日起计算。(旧法: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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