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助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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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同济大学 大学生 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奖 助 金 管理 办法 ( 试行 ) 为配合学校 卓越 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拓我校学生的国际视野,资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参加国际 及 港澳台 交流项目,根据学校专项经费使用规划,特设立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奖助金。 一、 奖助对象 奖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 我校在读 全日制大学生公派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原则上为世界大学排名前 500 名的院校,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 ,列入 同济大学推动实施 的 “3 个 600、 3 个 300 工程 ”培养计划优先 ) 参加 交 流与 学习

2、 ,以及参加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学科竞赛等 。 二、 名额与奖 助 金额 金额 设置: 每年奖励额度为 100 万人民币 ,其中 本科生 占 70%,研究生 占 30%。 奖助金额: 资助 1 次往返 旅 费 、 境外住宿费。 赴港澳台、东南亚地区资助 总额 上限为 2000-6000 元人民币 /人 ; 赴 除港澳台、东南亚 的 其他 地区交流 资 助 总额 上限为 4000-12000 元人民币 /人 。 实际资助额 在上限范围内根据 完成 交流回 校后的 旅费 、住宿费 的实际支出 票据 进行奖助 金 发放 。 三、 基本条件 及评选规则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有 为祖国 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按学校的规定报到和注册; 4、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事故及信用不良记录; 5、 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 国(境) 交流的语言要求; 6、 奖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全日制学生; 7、原则上 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或已获得过国家 、 学校 、 境外 政府、企业或机构等各类 资助出国(境)的学生 、已完成交流项目的学生 不在本奖助金资助范围。 7、在同 一 学位学习期间, 未 获得过本奖助金资助。 8、主要依据申请者家庭经济情况、 学习情况与

4、交流项目质量 、时间四 方面进行公平、公开评选。 四、 工作队伍 设置及 配备 1、 设置成立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由 校 外事办、港澳台办、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相关负责老师共同组成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及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定期召开评审会,审核和选拔所提交申请。 2、 对于学校、院系 已有的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项目,各学院(系、所)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负责学生事务的专职辅导员进行初审,如为自行联系的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项目,则需 要在征求 所在学院(系、所) 教务、外事等负责人意见的基

5、础上进行初审。根据本办法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工作。 五、 选拔方式 1、 申请流程: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 则为导师意见)所在学院(系、所)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包括 材料 初审、终审 两部分) 网上公示。 2、 申请材料: 1) 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助金申请 材料 清单 2) 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 及港澳台 交流奖助金申请表 ,其中家庭 经济 情况须 在表中如实填写 , 家庭 经济 困难的同学 需提供相关证明 (如不提供则认定为非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科生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调查表复印件

6、,研究生需提供由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3) 交流项目申请已完成的同学,需提供 境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附中文翻译件),参加国际会议的还需提交被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录用并被安排宣读会议论文的通知(申请人在论文中的署名单位应为同济大学)、会议安排及申请者宣读论文的时间安排表(需提供会议网址或其他证明材料); 交流项目申请还未完成的同学,需提供由 校外事办、港澳台办 提供的 同等证明。 4) 详细的 交流计划; 5) 各类 语言能力证书复印件; 6) 科研创 新等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7) 由同济大学教务处 (研究生 则 为所在院系教务 部门 ) 开具的 成绩证明 ( 从当前学历阶段 第一学期

7、起)。 8) 第十期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助金申请个人信息表 六、 考核 发放 1、受助者原则上应在完成交流回校后 2 周内,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交流总结(主要提供在境外的学术及生活总结、取得的研究成果、对学位论文的帮助等方面,交流总结中需包含反映学习生活的照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科竞赛的,除了总结报告,还需提交论文集封面、目录、文章复印件、宣读时的会场照片等; 2、受助者原则上应在完成交流回校后 2 周内 ,提交相关有效报销凭证, 包括 往返旅费票据( 行程单 或机票发票 、登机牌等)及住宿发票、收据等 原件 ; 3、提交总结材料及报销凭据后,方能取得 发放资格 ; 4、 交流奖助金的证书将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发放。 七、 附则 1、 申请者可单独申请 往返旅费或住宿费奖助金中的一项,也可同时申请。如本次申请项目在 往返 旅费和住宿费方面已获得其他各类资助的,则不能重复申请。 2、 对隐瞒已有奖助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一经发现,要求受奖助者退还所获得的奖助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3、受助者有义务参加 学校组织的 与国际 及 港澳台交流主题相关的其他活动 。 4、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终 解释权 归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 党委 研究生工作部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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