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下线更新实施依据1、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2、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第五条、第七条责任主体 城区客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办理相应的出租汽车下线更新手续。5.事后监管责任:建
2、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需提交材料: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保险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副本)复印件。2、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维护、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3、 机动车强制报废
3、标准规定 (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4、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4、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5、 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
5、力项目名称 城市公共汽车下线更新实施依据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第五条、第七条责任主体 城区客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办理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下线更新手续。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6、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需提交材料: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保险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副本)复印件。2、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维护、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3、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
7、)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4、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公交客运汽
8、车行驶 40 万千米。5、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审验实施依据 1.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2.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责任主体 城区客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9、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办理相应的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需提交材料:道路运输证审验登记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原件;5.9cm6.2c
10、m 车辆 45 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 1 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四川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 2、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规定: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 3 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3.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规定: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4. 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
1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实施依据1.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103 号)责任主体 城区客运管理科责任事项1
1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办理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手续。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需提交材料: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经营权主体变
13、更双方申请,签署内江市城区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事项告知书 。 2.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14 年第 16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3. 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14 年第 16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14、4. 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办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11 年第 13 号令)第六条规定责任主体 城区客运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15、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11 年第13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需提交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2)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 3 年
16、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11 年第13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3、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11 年第13 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3 年;4、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
17、部 2011 年第13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5、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18、权力项目名称 外省经营性道路客、货(危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备案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任主体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19、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条第六款规定,需提交材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 ,由持证人本人或其所在服务单位,到服务地管理部门申请备案。3、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凡经备案的
20、从业人员,纳入服务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服务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从业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信息。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因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4、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凡经备案的从业人员,纳入服务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服务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从业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信息。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因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5、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凡经备案的从业人员,纳入服务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服务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从业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信息
21、。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因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申办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主体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22、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需提交材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领表 ;身
23、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2、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24、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清单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申办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主体 驾驶员培训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及其工作规范,对书面
25、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需提交材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领表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2、按照
2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3、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4、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之规定采取相关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26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