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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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海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生态立市,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 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北海重要讲话和全国生态环境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北海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监管,全面提升湿地功能,为建设富强、开放、生态、文化、幸福北海提供重要保障。(二)基本原则 严守国家和自治区确立的“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坚

2、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五大原则, 将全市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和机制,实行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强化湿地监测和用途监管,到 2020 年,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 17.68 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 25%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和海洋公园生态功能稳步提升,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持生态健

3、康。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制1.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全市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县三区和涠洲岛旅游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发展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我市建立北海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

4、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管理局、北海海事局、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旅发委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 -2.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市县(区)湿地保护管理职责,落实配备,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推进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地的方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

5、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到 2020 年,各县(区)至少要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或海洋公园)1 处以上,或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2 处以上。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

6、 (市林业局牵头,财政局、编办、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推进湿地保护法制建设。加强自然岸线、红树林、沙滩和海岛保护立法,加快推进北海红树林保护条例、 北海沙滩保- 4 -护条例和水源涵养湿地、林地保护与管理办法立法工作。 (市法制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4.探索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实施红树林生态补偿为试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

7、补偿标准等。 (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厅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5.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辖区湿地保护实施规划,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保护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水源涵养湿地、林地保护规划,统筹加快推进涠洲岛“多规合一” 工作。 (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6.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将全市17.68 万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

8、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一县三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 5 -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生态状况健康良好。 (市发改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7.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相关权属单位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将湿

9、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可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市林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8.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以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和海洋公园建设与管理为重点,全面加强海江河湖库林草保护与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 2020 年,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9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

10、于 35%,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 6 -城市管理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三)建立湿地修复制度9.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湿地修复有关政策的要求,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 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 破坏、谁修复” 的原 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

11、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10.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 则,实 施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通过自然恢复、人工促进自然恢复和人工造林,珊瑚礁生态系统修复、珊瑚礁海区贝类和鱼类增殖,海草床恢复再植,扩大我市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的面积,提升其生态功能。实施

12、海岸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廉州湾、银滩和涠洲岛等地海岸综合整治,通过海岸防护、人工补沙、植被固沙以及实- 7 -施垃圾清理、拆除人工构造物、退养还海、退塘还种红树林等方式,改善滨海优美的生态景观。实施南流江、西门江、南康江、洪潮江水库和牛尾岭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冯家江滨海湿地公园水环境治理 ppp 项目,改善水质,全面提升我市重点区域湿地生态功能。 (市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11.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开展辖区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调查,摸清原因,落实湿地修

13、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海岸整治、退养还海、退塘还红树林、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其生态功能。要千方百计增加湿地面积,相关单位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增加湿地面积。 (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12.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加强湿地修复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湿地修复工程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推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

14、案、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 8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13.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及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湿地调查工作。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任务、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

15、)14.完善湿地监测体系。统筹规划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主的湿地监测站、点的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林业站等站所的作用,强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重点开展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动态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市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

16、委员会负责落- 9 -实)15.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推行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统一发布,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等湿地主管部门。 (市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16.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湿地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

17、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滨海近岸鱼类及星虫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填海、圈占沙滩和红树林,距海岸 300 米范围内,禁止新建非公益性永久- 10 -建筑,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

18、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征收、占用海域范围内湿地的,由海洋和渔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征收、占用海域范围以外湿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拟被征收、占用湿地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 (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环境保护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 17.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对违法占用湿地行为,属违法占用海域范围内湿地的,由海监机构按照非法占用海域依法查处;涉及破坏红树林的,公安机关会同查处。属违法占用海域范围以外湿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依法查处。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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