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
2、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2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 财务预
3、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三
4、)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
5、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4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
6、算 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
7、分配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5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8、。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6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
9、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
10、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7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
11、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
12、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8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
13、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9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