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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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

2、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程序 (1)案件受理

3、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证;(3)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厅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22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4、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高级中学、职业教育学校是否有相关规定)(附省指南)违法违规行为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种类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处罚程序(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证;(3)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厅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

5、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33 对公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罚事项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第十条第一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防害幼儿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6、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1、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2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防害幼儿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4、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5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处罚程序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7、调查取证;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厅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44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罚事项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8、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 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

9、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违法违规行为(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

10、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程序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

11、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厅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5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处罚种类

12、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程序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66 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行使主体 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

13、(国务院令第 188 号)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 第二十七条:“

14、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

15、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违法违规行为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4.使用假资格证书。处罚种类 丧失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77 对学校管理混乱的行政处罚处罚程序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证;3、会同有关处(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

16、行政处罚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8、结案归档。行政处罚事项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种类 责令其限期整顿处罚程序(4)实地检查取证;(5)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6)下达整改通知书;(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5)撰写

17、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厅领导同意;(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88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的处罚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违法违规行为下列

18、情形,未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处罚程序经举报、检查、相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2 )调查取证;(3 )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4 )处室负责人审核;(5 )分管领导审批;(6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

19、)送达;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8 )执行;(9 )制作结案报告。99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处罚行使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 办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违法违规行为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处罚程序经举报、检查、相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2 )调查取证;(3 )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4 )处室负责人审核;(5 )分管领导审批;(6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 )送达;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8 )执行;(9 )制作结案报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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