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 2016 年 36 号全文摘要: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 12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4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 5
3、0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8 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23 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
4、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 应税
5、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
6、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二章 征税范围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7、除外:(一 )行政 单位收取的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 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 )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聘用的员 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 )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为聘用的 员工提供服务。(四 )财 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 )服 务(租赁不动产除外
8、)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 )所 销售或者租 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 )所 销售自然 资源使用权的自然 资源在境内;(四 )财 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 )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 )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 )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 )财 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 )单 位
9、或者个体工商 户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 )单 位或者个人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无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 )财 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 )纳 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外,税率为 6%。(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 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三 )提供有形 动产 租赁服务,税率为 17%。(四 )境内 单位和个人 发生的跨境应 税行为,税
10、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税率
11、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12、值税额。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从 销售方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 )购进农产 品,除取得增 值税专用 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 )从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
13、 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用于 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14、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 )非正常 损失的 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 )非正常 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 )非正常 损失的不 动产,以及该不 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 )非正常 损失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 )购进 的旅客运 输服务、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 )财 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 项、第 (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