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第 2.0 版記帳士事務所受任案件審查表(504)一、案件基本資料(客戶代號: )1.案件評估日期: / / 2.客 戶 名 稱:3.客 戶 地 址 :4.客 戶 電 話 :5.客 戶 負 責 人:6.客 戶 聯 絡 人: 電話: 7.委 任 事 項:8.主要營業項目:二、交易型態:請勾選 55 56 57 58 59 (續填交易型態風險評估)交易代碼(依洗防辦編碼)交 易 型 態 55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56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57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
2、訊或管理地址 58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9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第 2.0 版(交易型態)準備進行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風險評估)確認客戶身分建立業務關係業務關係存續中發現客戶疑似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對已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有疑慮建立業務關係已逾一年有上開情
3、形之一,但經評估為低風險者,無須重新確認評估項目客戶背景(詳客戶聲明書)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 詳客戶聲明書)客戶與實質受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評估為高風險。高風險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綜合評估為高風險依客戶身分區分高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低風險簡 化 身 分 確 認依一般風險確認客戶身分執行加強審查程序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應申報之情形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外國政府機關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
4、,或其子公司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設立於我國境外,且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曾建立業務關係,且業務關係終止後未逾一年,經依規定評估為低風險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詳說明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詳說明二)名稱、註冊地國、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客戶為自
5、然人(詳說明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三、交易型態風險評估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第 2.0 版說明一:核對客戶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正本。說明二: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設立或註冊證明。依規定應訂定章程者,其章程。依規定設有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者,其名冊。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名冊。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說明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
6、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四、評估結果1.案件評估風險: 高風險 一般風險 低風險2.案件承接與否: 承接 不予承接3.案件完成與否: 完成 未完成4.案件是否符合通報義務: 不需通報 應通報通 報 日 期:通 報 連 繫 窗 口 :(洗錢防制處電話:02-29112241 轉 6210-6219 傳真:02-29148127)五、附件(相關網站資料及當次案件之適當財力證明文件)評估時可查詢:a.法務部調查局之網頁:http:/www.mjib.gov.tw/MLPC,確認其國籍是否為制裁名單中之國家。b.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http:/.tw/AMLP,以帳號登入後,確認該人物是否為全球政要名單(PEP) 。製表人員簽名 專責人員簽名 記帳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