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人才培养与人才梯队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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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 的 集 团 人 才 培 养 与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方 案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目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事 业 部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 通 过 制 定 有 效 的 关 键 岗 位 继 任 者 和 后 备 人 才 甄选 计 划 以 及 岗 位 轮 换 计 划 、 内 部 兼 职 计 划 、 在 职 辅 导 、 在 职 培 训 等 人 才 培 养 与 开 发 计 划 , 合 理 地挖 掘 、 开 发 、 培 养 后 备 人 才 队 伍 , 以 便 建 立 我 们 公 司 的 人 才 梯 队 , 为 事 业 部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智 力资 本 支 持 。第 二

2、条 原 则 坚 持 “内 部 培 养 为 主 , 外 部 引 进 为 辅 ”的 培 养 原 则 , 并 采 取 “滚 动 进 出 ”的 方式 进 行 循 环 培 养 。第 三 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事 业 部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始 终 坚 持 “专 业 培 养 和 综 合 培 养 同 步 进 行 ”的 人才 培 养 政 策 , 即 事 业 部 培 养 专 家 型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综 合 型 的 管 理 人 才 。 专 家 型 的 技 术 人 才 指 在某 一 工 作 领 域 内 掌 握 较 高 技 术 水 平 的 人 才 , 综 合 型 管 理 人 才 指 在 本 单 位

3、或 本 部 门 工 作 领 域 具 备 全面 知 识 , 有 较 高 管 理 水 平 的 人 才 。第 四 条 人 才 培 养 组 织 体 系 事 业 部 建 立 “统 分 结 合 ”的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 职 能 部 和 二 级 子 公 司 作 为人 才 培 养 的 基 地 负 责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的 初 步 甄 选 和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 人 力 资 源 部 作 为 事 业部 人 才 培 养 的 组 织 协 调 部 门 负 责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 人 才 甄 选 标 准 和 程 序 的 制 定 、 培 养 对 象 的 确 定 和培 养 计

4、 划 的 统 筹 安 排 。第 五 条 主 要 内 容1、 关 键 岗 位 继 任 者 与 后 备 人 才 的 甄 选 ;2、 岗 位 轮 换 ;3、 内 部 兼 职 ;4、 人 才 调 配 ;5、 在 职 辅 导 、 在 职 培 训 与 内 部 讲 师 队 伍 的 建 立 ;6、 人 才 培 养 的 考 核 评 价 ;7、 晋 升 与 淘 汰 。第 六 条 适 用 范 围 事 业 部 各 职 能 部 及 二 级 子 公 司第 二 章 关 键 岗 位 继 任 者 和 后 备 人 才 的 甄 选第 七 条 目 的 通 过 科 学 的 测 评 , 慎 重 地 甄 选 , 选 拔 出 真 正 具 有

5、 领 导 潜 质 的 后 备 人 才 , 以 树 立 事业 部 用 人 及 人 才 晋 升 理 念 。第 八 条 甄 选 条 件( 一 ) 知 识 经 验 和 工 作 业 绩 : 基 于 “知 识 全 面 、 经 历 丰 富 、 业 绩 出 色 的 员 工 综 合 素 质 较 强 , 并且 服 众 ”的 假 设 。( 二 ) 关 键 资 质 : 基 于 “在 每 个 岗 位 上 , 都 有 一 些 人 做 得 比 其 他 人 好 , 绩 效 好 的 人 与 绩 效 平 平的 人 采 取 的 工 作 方 式 是 不 同 的 ; 高 绩 效 者 之 所 以 能 采 取 不 同 的 工 作 方 式

6、, 是 因 为 他 们 具 备 了 一 般人 所 没 有 的 某 些 特 质 , 而 正 是 这 些 特 质 导 致 了 他 们 的 高 绩 效 ”的 假 设 。( 事 业 部 十 二 项 关 键 资 质 : 1、 沟 通 能 力 ; 2、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 3 计 划 组 织 能 力 ; 4、 管 理 控制 能 力 ; 5、 应 变 能 力 ; 6、 执 行 力 ; 7、 创 新 能 力 ; 8、 领 导 能 力 ; 9、 决 断 力 ; 10、 人 际 关系 能 力 ; 11、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 12、 承 受 压 力 的 能 力 。 )注 : 1、 后 备 人 才 分

7、 类 : 管 理 类 、 财 务 类 、 营 销 类 、 技 术 类 、 品 质 类 2、 参 考 12 项 资 质 定出 23 项 共 性 指 标 , 再 根 据 分 类 选 出 23 项 个 性 指 标 。 每 项 指 标 的 评 价 标 准 参 见 空 调事 业 部 12 项 资 质 定 义 及 行 为 评 价 标 准 3、 以 上 各 类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为 初 定 , 具 体 要 求 根 据 事业 部 用 人 理 念 可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三 ) 综 合 素 质 和 潜 质 1、 性 格 特 征 2、 职 业 倾 向 3、 综 合 能 力 4、 心 理 测 试第

8、九 条 甄 选 工 具1、 基 本 条 件 通 过 个 人 材 料 进 行 分 析 。2、 关 键 资 质 通 过 调 查 表 、 访 谈 等 形 式 进 行 分 析 。3、 综 合 素 质 和 潜 质 可 借 助 权 威 或 专 业 机 构 开 发 的 测 评 软 件 进 行 测 评 。第 十 条 关 键 岗 位 继 任 者 甄 选 关 键 岗 位 主 要 指 事 业 部 当 前 或 根 据 未 来 发 展 所 需 要 的 一 些 重 要 中级 和 高 级 岗 位 , 事 业 部 关 键 岗 位 的 数 量 可 按 事 业 部 当 前 中 高 级 岗 位 总 数 的 2030%进 行 评 定

9、 ,一 般 来 说 , 对 每 一 个 关 键 岗 位 的 继 任 者 要 选 定 13 名 候 选 人 , 如 果 事 业 部 内 部 没 有 合 适 人 选 ,可 考 虑 以 外 部 招 聘 的 形 式 进 行 储 备 。第 十 一 条 后 备 人 才 甄 选 后 备 人 才 主 要 是 指 事 业 部 为 因 应 未 来 发 展 变 化 而 储 备 的 一 些 可 替 代 事 业部 某 些 中 级 岗 位 的 具 有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 后 备 人 才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事 业 部 制 定 的 甄 选 条 件 进 行 初 步提 案 , 并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牵 头

10、 组 建 的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最 终 评 定 。第 十 二 条 关 键 岗 位 继 任 者 甄 选 程 序 各 单 位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交 关 键 岗 位 及 继 任 者 名 单 人力 资 源 部 组 织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各 单 位 管 理 部 针 对 候 选 人 制 订 相 应的 人 才 培 养 与 开 发 计 划 跟 进 和 实 施 关 键 岗 位 继 任 者 候 选 人 开 发 计 划 。第 十 三 条 后 备 人 才 甄 选 程 序 各 单 位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交 后 备 人 才 候 选 人 名 单

11、 人 力 资 源 部组 织 对 提 交 的 名 单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人 力 资 源 部 策 划 后 备 人 才 的 整 体 培 训 方 案 培 训 方案 的 实 施 培 训 效 果 的 反 馈 。第 三 章 岗 位 轮 换第 十 四 条 轮 岗 对 象 及 目 的 岗 位 轮 换 主 要 针 对 具 有 培 养 潜 质 的 中 高 层 干 部 和 管 理 骨 干 , 目 的 在 于 为事 业 部 培 养 综 合 能 力 较 强 的 复 合 型 的 人 才 。第 十 五 条 轮 岗 周 期 轮 岗 周 期 原 则 上 一 般 分 为 三 个 月 、 六 个 月 和 一 年 三 种 , 具

12、 体 轮 岗 时 间 由 各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十 六 条 轮 岗 比 例 ( 年 度 ) 1、 中 高 层 干 部 20%; 2、 管 理 、 财 务 、 技 术 、 品 质 、 营 销 类 人员 20%; 4、 后 备 人 才 90%以 上 ( 沿 专 业 跑 道 发 展 的 人 员 可 另 行 考 虑 ) 。 注 : 轮 岗 的 前 提 条件 是 必 须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轮 岗 与 晋 升 的 关 系 所 有 后 备 人 才 必 须 在 轮 过 2 个 以 上 岗 位 才 能 晋 升 为 中 层 干 部( 特 聘 人 员 除 外 ) 。

13、第 十 八 条 轮 岗 审 批1、 事 业 部 各 单 位 内 部 轮 岗 :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审 批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2、 跨 单 位 轮 岗 : 由 各 单 位 提 案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 。3、 财 务 系 统 人 员 轮 岗 : 由 部 门 提 案 子 公 司 、 财 务 管 理 部 审 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 。4、 中 高 层 干 部 和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轮 岗 : 各 单 位 提 案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报 事 业 部 总 经 理审 批 。第 十 九 条 轮 岗 人 员 管 理1、 岗 位 轮 换 人 员 编 制 仍 属

14、于 派 出 单 位 , 轮 岗 期 间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新 单 位 考 核 , 但 必 须 将 考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原 单 位 , 作 为 绩 效 考 核 的 依 据 。2、 轮 岗 结 束 后 , 轮 岗 人 员 应 立 即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 总 结 ) 交 轮 岗 双 方 单 位 。3、 轮 岗 结 束 后 , 由 轮 岗 单 位 根 据 干 部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或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并 按 ( 轮 岗 时 间 /12) *100%作 为 轮 岗 员 工 全 年 绩 效 考 核 得 分 的 权 重 ,

15、 与 员 工职 位 升 降 、 工 资 级 别 调 整 、 效 益 分 红 挂 钩 。4、 派 出 人 员 工 资 、 奖 金 和 保 险 : 由 派 出 单 位 支 付 。5、 派 出 人 员 补 贴 : 1000 元 /月 /人 , 生 活 住 宿 物 品 一 次 性 补 贴 500 元 /人 , 补 贴 由 事 业 部 统 一支 付 。 ( 如 有 调 整 , 以 事 业 部 文 件 为 准 )6、 住 宿 : 轮 岗 人 员 的 住 宿 由 接 受 单 位 负 责 安 排 , 住 宿 费 由 自 己 承 担 , 并 从 补 贴 中 扣 除 。 注 : 其 中第 5、 6 条 仅 适 用

16、 于 本 部 与 芜 湖 公 司 之 间 的 轮 岗 。第 四 章 内 部 兼 职第 二 十 条 兼 职 目 的 增 强 对 其 他 单 位 和 部 门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 提 升 员 工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 为 事 业 部培 养 和 储 备 人 才 。第 二 十 一 条 适 用 对 象 中 高 层 干 部 、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和 管 理 骨 干 。第 二 十 二 条 兼 职 人 员 的 定 位 兼 职 人 员 以 学 习 、 调 研 、 议 政 为 职 责 , 参 与 兼 职 部 门 具 体 业 务 的 运 作过 程 , 提 供 相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 但

17、 不 参 与 具 体 的 决 策 活 动 , 兼 职 人 员 应 参 加 所 在 单 位 的 有 关 会 议 ,并 承 担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 在 兼 职 业 务 上 接 受 兼 职 部 门 领 导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兼 职 周 期 兼 职 周 期 由 派 出 单 位 与 兼 职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 原 则 上 每 周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不能 低 于 1 天 。第 二 十 四 条 兼 职 形 式 和 职 务 内 部 兼 职 只 能 采 取 跨 单 位 /部 门 形 式 进 行 , 兼 职 职 位 一 般 以 助 理职 位 或 副 职 为 主 。第 二 十

18、五 条 工 作 开 展 方 式1、 兼 职 人 员 在 兼 职 部 门 的 工 作 计 划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与 兼 职 人 商 定 , 并 纳 入 该 部 门 工 作 总 计 划 ,接 收 所 在 兼 职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 同 时 , 兼 职 人 员 工 作 计 划 应 报 派 出 部 门 备 案 。2、 一 般 情 况 下 , 兼 职 人 员 应 采 取 每 半 天 到 兼 职 部 门 工 作 , 另 半 天 回 原 单 位 工 作 的 方 式 。第 二 十 六 条 人 员 管 理1、 人 事 关 系 : 兼 职 人 员 人 事 关 系 仍 然 隶 属 于

19、派 出 单 位 。2、 审 批 程 序 : 各 单 位 提 案 ,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 。 ( 中 高 层 干 部 和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需 事 业 部 总 经理 审 批 )3、 兼 职 申 请 审 批 后 , 统 一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拟 定 专 门 的 “派 遣 通 知 函 ”正 式 通 知 接 收 单 位 , 并以 文 件 的 形 式 明 确 兼 职 人 员 的 职 务 、 职 责 、 权 限 和 工 作 关 系 。4、 接 收 兼 职 人 员 的 部 门 应 当 为 兼 职 人 员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 并 且 有 责 任 安 排 兼

20、职 人 员 的工 作 。第 五 章 人 才 调 配第 二 十 七 条 调 配 目 的 消 除 事 业 部 各 单 位 人 才 封 闭 现 象 , 加 强 各 单 位 人 才 内 部 合 理 流 动 , 优 化 配置 事 业 部 内 部 人 力 资 源 。第 二 十 八 条 调 配 原 则1、 符 合 事 业 部 人 力 资 源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2、 在 不 损 害 调 出 单 位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符 合 调 入 单 位 人 才 需 求 ;3、 符 合 员 工 个 人 能 力 和 潜 力 的 发 挥 ;4、 优 先 考 虑 新 成 立 公 司 ( 单 位 ) 和 新 项 目

21、 的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调 配 对 象 因 岗 位 性 质 和 业 务 需 要 , 必 须 向 内 部 引 进 或 难 以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获 取 的 一些 特 殊 岗 位 或 急 需 人 才 。第 三 十 条 调 配 申 请 由 需 求 部 门 向 事 业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申 请 , 并 附 职 位 说 明 书 及 需 求 原 因 , 人 力资 源 部 根 据 提 交 的 申 请 , 经 过 审 核 确 认 后 , 对 内 发 出 招 聘 启 事 或 直 接 从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配 。第 三 十 一 条 调 配 权 在 调 配

22、过 程 中 , 因 调 出 和 调 入 部 门 发 生 争 议 而 以 协 商 的 方 式 得 不 到 解 决 时 ,事 业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有 最 终 裁 决 权 。第 六 章 在 职 辅 导 、 在 职 培 训 与 内 部 讲 师 队 伍 建 设第 三 十 二 条 在 职 辅 导 各 单 位 每 年 年 初 都 应 当 制 订 在 职 辅 导 计 划 , 每 个 高 层 干 部 除 辅 导 本 部 门 中 层干 部 外 , 还 须 辅 导 其 他 部 门 12 名 中 层 干 部 或 管 理 骨 干 , 每 个 中 层 干 部 除 辅 导 本 部 门 员 工 外 ,还 有 责 任

23、辅 导 其 他 部 门 12 名 管 理 骨 干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职 培 训 详 见 事 业 部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管 理 制 度 。 后 备 人 才 每 年 必 须 接 收 10 天以 上 正 式 培 训 才 有 资 格 晋 升 为 中 层 干 部 ( 以 人 力 资 源 部 下 发 的 员 工 培 训 证 书 统 计 数 据 为准 )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职 培 训 详 见 事 业 部 内 部 讲 师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章 考 核 与 评 价第 三 十 四 条 目 的 增 强 各 单 位 人 才 培 养 意 识 , 促 使 各 单 位 明 确 人 才 培 养

24、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感 。第 三 十 五 条 考 核 对 象 以 职 能 部 和 二 级 子 公 司 为 考 核 单 位 。第 三 十 六 条 考 核 周 期 考 核 周 期 为 一 年 。第 三 十 七 条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后 备 人 才 的 选 拔 、 培 训 及 轮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 计 划 的 落实 、 人 才 培 养 的 相 对 数 量 等 。 具 体 考 核 方 式 、 指 标 及 奖 励 方 式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人 才 培 养 责 任 人 各 级 中 高 层 经 理 作 为 人 才

25、 培 养 对 象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有 义 务 对 本 单 位 人 才培 养 对 象 进 行 指 导 , 没 有 培 养 合 格 接 班 人 的 中 高 层 干 部 将 不 能 晋 升 到 更 高 一 级 职 位 , 人 才 培 养 对象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将 影 响 部 门 经 理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 第 八 章 淘 汰 与 晋 升第 三 十 九 条 目 的 通 过 淘 汰 不 合 格 的 干 部 , 为 后 备 人 才 提 供 发 展 机 会 和 上 升 空 间 , 形 成 干 部 能 上 能下 的 用 人 机 制 , 优 化 事 业 部 干 部 队 伍 素 质 。第 四 十 条 淘 汰 和 晋 升 比 例 中 高 层 干 部 每 年 淘 汰 比 例 为 510%, 后 备 人 才 每 年 晋 升 比 例 为20%左 右 。第 四 十 一 条 晋 升 条 件 参 照 集 团 和 事 业 部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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