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模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2供直租模式使用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 出租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2、 承租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3、 出卖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4、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5、 船名、船舶呼号和船籍 6、 船型7、 租赁船舶其他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 8、 船级社9、 船舶购买价款 10、 交船日11、 起租日 12、 租赁期限13、 租金(见本合同附件六) 14、 租赁利率15、 租前息 16、 逾期利率17、 租赁保证金 18、 租赁手续费19、 租赁本金 20、 币种及支付方式21、 保险险种及金额 22、 船舶抵押
2、状况23、 光船租赁登记船旗和国籍 24、 宽限期25、 留购价款 26、 其他担保2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如当事人另有 约 定,可 删 除上述 约 定,并在此填入适用法律和争 议 解决机构。)28、 附加条款29、 合同附件【注】 本合同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如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款有任何冲突,冲突的条款以第一部分条款内容为准。签字/盖章(出租人) 签字/盖章(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目 录 第一条 租赁
3、物 .6第二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 .7第三条 租赁船舶所有权 .10第四条 租赁期限 .11第五条 租金及租金支付 .12第六条 租赁船舶的营运和保养 .14第七条 租赁船舶保险 .17第八条 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 .20第九条 违约责任 .21第十条 租赁船舶的征用、征收和报废 .26第十一条 战争 .27第十二条 租赁船舶的期满处理 .28第十三条 担保 .29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0第十五条 通讯 .31第十六条 定义 .32第十七条 声明和承诺 .35第十八条 其他 .38附件一(A):租赁船 舶详细信息(适用于新造船) .40附件一(B) :租赁船舶详细信息(适用于二
4、手船) .41附件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42附件三:三方 协议 .43供出租人签订 船舶建造合同 模式使用 .43供承租人自行签订 船舶建造合同 后转让给出租人模式使用 .48供出租人签订 船舶买卖合同 模式使用 .54供承租人自行签订 船舶买卖合同 后转让给出租人模式使用 .58附件四:保 证合同 .63附件五:租赁 船舶接受证书 .69附件六:计划表 .70附件七:支付表 .71附件八:支付通知书 .72附件九:调整通知书 .73附件十:船舶所有权转移证书 .7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5鉴于:(1)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自主选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
5、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6第一条 租赁物1.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出资向出卖人购买或订造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船舶。租赁船舶的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船舶由承租人自主选定,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出租人也并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7第二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2.1 鉴于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系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技术指标、技术服务及
6、船舶的质量保证、交船期、船舶购买价款,支付方式等享有决定权,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租赁船舶的质量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对租赁船舶的名称、设计、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工具、属具、备品、配件、技术指标、技术服务、证书有效性及船舶的质量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不符合约定或存在瑕疵,或租赁船舶价值上涨或下跌,或租赁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是否盈利,或以租赁船舶存在质量、权利瑕疵或不符合承租人的需要,或存在任何海事债权、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其他权利负担向出租人要求索赔,拒付或扣减租金或要求解除本合同。2.2 出租人负责筹措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的资金,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
7、买卖合同及三方协议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除 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 三方协议和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外,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开支,除非该等费用和开支是因出租人违反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 三方协议 和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及三方协议 约定而增加的船舶购买价款以及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支付该等增加的船舶购买价款以及其他费用,不视为承租人对租赁船舶享有部分所有权,出租人仍对租赁船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为唯一的所有权人。2.3 在出租人按照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和三方协议首次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前,承租人应已:(1) 按照本合
8、同第一部分第 18 栏的金额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2) 按照本合同第 13.1 条约定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第一部分第17 栏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和(3) 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约定向出租人提供已经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 如以上任一条件未满足,出租人有权拒付船舶购买价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包括对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82.4 承租人应代表出租人自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租赁船舶应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及三方协议 的约定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承租人应自付费用安排租赁船舶的检查、验收和交接工作。出租人有权派人参与和监督租赁船舶的
9、监造、检验(包括参加试航)及交接过程。在出租人与出卖人按照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及三方协议的约定签署船舶交接书的同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签署租赁船舶接受证书(格式见附件五) 。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签署租赁船舶接受证书时视为出租人完成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船舶的义务。承租人不得拒绝接受租赁船舶交付或拒绝签署船舶交接文件。2.5 如因承租人原因延迟接收租赁船舶,或承租人拒绝接收租赁船舶或拒绝签署船舶交接文件,承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出租人因此对出卖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的一切损失。2.6 在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时,承租人应根据船舶建造合同/
10、 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查核和接收所有交船文件,并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出租人的名义向出卖人主张相关权利,所有交船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因此引起的租赁船舶质量保证及交付问题均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交船文件的正本和/ 或复印件以供留存。在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自行接船。2.7 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在租赁船舶交付后及时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船舶登记手续。租赁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光船承租人登记为承租人,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维持该等登记之效力。因登记产生的所有相关税款和登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8 根据三
11、方协议的约定,出租人在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下的索赔权由承租人代为行使。如出卖人违反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或船舶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直接向出卖人交涉或索赔,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怠于向出卖人行使前述交涉、索赔权利可能或已使出租人在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项下权利受到不利影响,或承租人已违反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或出租人已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有权直接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承租人不得因出租人或其自身与出卖人之间的争议或任何其他原
12、因而拒绝起算或停止支付租金和租前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92.9 如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或 三方协议被解除、终止、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出卖人对出租人给予赔偿或返还船舶购买价款的,该部分款项应从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款项中予以扣减。2.10 如租赁船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无法使用或灭失,出租人没有义务提供替代船舶或任何船用设备或部件,也不因此对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直租)10第三条 租赁船舶所有权3.1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体
13、及所有租赁船舶上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属具、艇阀、备品备件及其他所有租赁船舶附属物及其添加、改良、更新及替换品)享有所有权。承租人有义务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 、 三方协议 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保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3.2 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1) 在租赁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或产生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或其他债权或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第三方对租赁船舶享有前述权利的行为;(2) 转让、转租租赁船舶或以租赁船舶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船舶的行为; (3) 在租赁船舶上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 ,改变租赁船舶的结构
14、、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如因改装造成租赁船舶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和(4) 其他损害租赁船舶价值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3.3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因承租人基于维修和维护对租赁船舶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船舶的组成部分并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3.4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如出租人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应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但承租人不得不合理拒绝;出租人应确保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自行承担因该等转让产生的任何费用。3.5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出租人基于融资需要有权将租赁船舶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正常占有、使用、收益、留购和租赁目的的实现。承租人应给予抵押租赁船舶所需的协助。3.6 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船舶或承租人主张权利或提出索赔而引起纠纷,均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确保出租人利益不受侵害并赔偿出租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