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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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下同)与建设工程的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施工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建设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第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

2、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3、(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4、(二)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实质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增加保险人责任,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确认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四)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七)其他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5、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三)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

6、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递减:(一)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或 (二)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 ,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

7、止。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届满,仅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未能竣工的,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保险人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期间对应的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书面申请或缴纳延长期间对应的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终期之日终止,该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包括综合因素中存在任何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原因) ,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

8、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投保人与被保险保人应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单相关资料的原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保险费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9、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10、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材料,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

11、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并提供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和反担保提供前(以两项义务中履行完毕时间在后者为准)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投保人履约情况及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存在担保权利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上述权

12、利的效力。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13、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等) ,保留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投保

14、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未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范围、性质、原因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凭证;(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五)与建设工程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

15、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保险损失(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免赔额。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

16、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17、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处置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

18、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 5%手续费后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保人应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单相关资料的原件。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申请时终止。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起期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

19、险费。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申请和被保险人书面证明时终止。释义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被保险人)和承包人(投保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1.2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3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

20、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4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2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4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5日期和期限5.1

21、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5.2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变更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以下内容,构成实质变更:(1)关于工程施工内容及范围的约定;(2)关于施工质量的约定;(3)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4)关于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的约定;(5)关于工程索赔的约定;(6)关于履行期间的约定(包括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施工进度、竣工时间、交付竣工资料的时间、保修期等) ;(7)关于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约定;(8)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7不可抗力: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8每次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基于同一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一系列直接经济损失,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每一次保险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保险事故。其中近因是指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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