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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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及 十 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全会 精 神 , 深 入 推 进 重 大 政 策 制 定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增 强 政策 制 定 稳 评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常 态 化 , 确 保 政 策 制 定 稳 评机 制 的 科 学 性 、 针 对 性 、 实 效 性 , 从 源 头 上 、 根 本 上 、 基 础 上 预防 和 化 解 由 政 策 制 定 引 发 的 社 会 矛 盾 , 为 政 策 制 定 实 施 创 造 和 谐稳 定 的

2、社 会 环 境 , 根 据 *市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实 施 细 则 等 相关 文 件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二条 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策制定与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第二章 评估范围第三条 凡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以权威方式标准化制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管理、实施、解决某一类或某方面的事项或问题的意见、建议、办法或规定措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政治

3、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规划、意见、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 评估主体第四条 根 据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谁 决 策 、 谁 负 责 ”, “谁 审批 、 谁 负 责 ”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该项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中央、省上制定的、由地方落实的政策,由政策落实部门负责对这项政策落实的可行性、可控性风险进行评估。市、县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乡

4、镇党委、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五条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向重大政策决定部门提交政策草案时,一并提交XXX 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第四章 评估内容第六条 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就该项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做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第七条 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一)合法性评估1.政策

5、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2.政策制定部门是否具有制定相应政策的职权。3.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二)合理性评估1.政策制定出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2.政策制定出台是否有利于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3.政 策 制 定 出 台 是 否 会 引 发 不 同 地 区 、 行 业 、 群 体 之 间 的 攀 比 。(三)可行性评估1.政策的制定是否充分征求了群众意见,特别是利益可能受损群体的意见;当该项政策针对不特定群体、没有具体利益群体时,是否广泛征求了全社会的意见。2.政策制定出台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制定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3.政策制定是否符合大多

6、数群众的利益,支持率是多少。4.政策制定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5.政策制定是否增加了群众负担,是否超越了群众的承受能力, 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6.政策实施后利益可能受损群体的利益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拟给予的赔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公平合理,利益受损群众有多少,是否接受这些补偿措施,接受比例是多少。7.政策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四)可控性评估1.政策制定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2.政 策 制 定 会 不 会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 集 体 上 访 或 个 人 极 端 事 件 。3.政策制定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

7、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4.政策制定可能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5.是否制定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预案或措施,是否成立专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维稳工作组织机构。6.是否制定了跟进动态排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或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7.是 否 确 定 了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责 任 人 , 责 任 是 否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8.政策制定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第五章 评估程序第八条 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分为普通评估程序和简易评估程序。第九条 普通评估程序:(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二)明确评估任务,制定评估方案。制定XXX 重大政

8、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方案”应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方法步骤、评估重点、评估内容、评估单位的责任等。(三)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了解民意。通过广泛征求重大政策制定所涉及利益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掌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征求意见的对象:1.全面征求政策制定所涉及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的意见建议。2.当政策制定涉及的利益群体不特定或未涉及利益群体时,要尽可能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对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实施的意见、建议,掌握群众对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总体评价。征求意见建议的途径:1.公示。对政策制定的基本情况、目的、内容、目标及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进行公示。2.调查走访。组

9、织专人走访各征求意见对象,当面听取意见。如果涉及利益人员不具体,或对象众多时,可重点走访。在走访中要讲清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实施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实施方案、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从而准确掌握群众对政策制定出台的反映。走访结束后,要对资料进行梳理、归类和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3.召开座谈会。召开政策制定涉及利益群体座谈会。涉及利益群体较多,或者利益群体不具体时,由利益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参加;同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参加。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参会人员均应签字。4.其他渠道。主要包括问卷调查、专门咨询、上级部门或信访部门反馈等。(四)客观评估风险,确定风险等

10、级。论证方式:1.对重大复杂政策的制定出台,由评估单位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家论证。2.对一般政策的制定出台事项由评估单位组织相关评估人员进行论证。论证内容:紧紧围绕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 该 政 策 制 定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 可 控 性 进 行分 析 论 证 。论证结论:1.该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群众支持率、满意率不足 50%,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的,可评定为高风险决策事项,可确定为不予实施。2.该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合法性、合理性没有问题,群众支持率、满意率达到 50%以上、但不足 8

11、0%,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受损利益的补偿、救助措施还不到位,或者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可评定为中风险决策事项,可确定为暂缓实施。3.该政策制定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没有问题,群众支持率、满意率达到 80%以上,重大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基本予以了化解;动态管控措施或维稳方案可行到位的,可评定为低风险决策事项,可确定准予实施。(五)加强风险管控及矛盾化解。1.对合法性风险。分析评估认为该重大政策制定出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时,要暂停评估程序,停止制定该项重大政策,待重新依法修订完善后,再行评估。2.对合理性风险。分析评估认为该项

12、重大政策制定超出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负面影响较大,或者会引发有关群体之间的攀比的,要暂停制定该项重大政策,重新审视制定出台该项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经审视认为没有必要实行该项政策的,要取消该项政策的制定。3.对可行性风险。对征求群众意见建议不到位的风险,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或者大量张贴公告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掌握对重大政策制定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政策制定出台方案措施进行深入的论证,不断修订完善,确保方案的严谨周密和科学;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障群众利益的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好、保障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对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支持率和信任度

13、;科学划分重大政策制定出台涉及的对象,尽最大可能减少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对群众利益的影响。研究制定利益受损群体利益维护保障措施,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赔偿、补偿、救治、安置标准,尽最大可能维护好群众利益,进一步细化政策调整对象的范围,明确政策涉及的利益群体,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认识。4.对可控性风险。对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制定出台相关的防控措施和工作预案;把评估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或矛盾纠纷要分解到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实施的各个环节,逐项落实风险控制和化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落实好已制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同时要制定风险管控或矛盾化解工作预案,成立动态稳定风险排查化解或管控组织机构,及时发现和妥善

14、化解新发现的风险,确保重大政策顺利落实。(六)形成评估报告,做出科学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包括政策制定基本情况、分析预测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风险化解处置管控意见、评估结论和实施建议等内容的评估报告。第十条 简易评估程序:(一)征求意见掌握民意。征求意见对象:征求该重大政策制定出台涉及相关利益单位、人员的意见。掌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映、意见、或评价。 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公示、走访座谈。具体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组织。(二)客观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由评估单位组织相关评估人员进行论证。论证内容:紧紧围绕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 该 政 策 制 定 实 施的 可

15、行 性 、 可 控 性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论证结论: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确定该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实施的风险等级。(三)加强风险管控及矛盾化解。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制定加强风险管控的措施。(四)形成评估报告,做出科学决策。 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对评估主体经风险评估做出的低风险决定实施的重大政策,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报同级维稳办备案;对评估主体经风险评估做出的高风险不予实施的重大政策,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做出的中风险暂缓实施的事项,政策提出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逐项排除化解,待风险点消除或风险降低以后

16、可重新提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实施。第十二条 为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坚持“重点评估专业化、复杂评估规范化、一般评估简易化”的要求。对涉及不特定利益群体 重 大 利 益 调 整 的 , 或 特 定 利 益 群 体 利益 受 损 的 , 或 对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由 评 估 主 体严 格 按 普 通 程 序 要 求 和 内 容 进 行 评 估 ,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专 业 评 估机 构 评 估 。对不涉及群体利益调整或者群体利益不受损的,或者政策制定涉及群体范围较小,或者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负面影响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或隐患较小的,评估主体可按照简易评估程序进行评估。第六章 评估报告的撰写第十三条 撰写评估报告时,要严格按照市维稳办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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