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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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 2025”,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有效落实我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推动各类型企业成长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查及评审、项目验收;

2、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智能制造专题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

3、平为方向,分类推进“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大升级路径,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资助;对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给予资助;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以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给予资助。(二)绿色制造专题以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产业绿色制造为方向,对企业建设和维护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资源回收处理、循环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给予奖励或事后奖补;对节能先进镇街(园区)和单位、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等给予奖励。(三)服务型制造专题以提高

4、企业信息化水平,健全协作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为方向,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信息化专业认证、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购买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以及提供大数据服务,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优秀设计成果等项目进行奖励或资助,支持优秀工业设计师为东莞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根据企业对应用软件的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公共性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通过举办工业设计大赛,搭建推动发展的平台;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较好企业的培育,实施企业服务券扶持政策,资助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我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及产业经济政策导向,为企业提供各

5、类公共服务活动的项目给予资助。(四)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奖补、达标性奖励、立项资助、发放服务券、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使用等方式。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如属东莞市“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可按照市“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倍增资助,倍增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分为智能制造专题项目、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和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

6、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经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给市财政局。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

7、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需要对以已出台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或以

8、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经信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专题实施细则等文件如需修改,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财政局复核。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

9、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经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第六章 资金拨付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或市财政复核通过后,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市经信局及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

11、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2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附件 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

12、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个层级项目,以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项目等。第三条 智能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一)自动化改造项目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予以事后奖补。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等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二)智能化改造项目对在实施自

13、动化改造基础上,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质率为主要方向,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对在智能化改造项目基础上,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升级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予以事后奖

14、补。重点支持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为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指导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予以资助。(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建立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对资源池内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升级改造方案的服务项目予以补助。(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对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产品予以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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