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支出和机关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财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等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 是: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安排资金,量入为出,保障重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三条 实行法人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主任领导全办财务管理活动和会计工作,对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重大财务事项,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四条 办公室副主任、各处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办法规定职责范围的财务活动,并就其真实性
2、、合法性向主任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第五条 人事秘书处协助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综合协调、办理全办财务收支事项,负责机关与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2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以提升绩效为核心,以加强精细化管理为主线,根据事业发展和机关工作需要,精打细算,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第八条 人事秘书处要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和各处馆研究下年度经费需求情况,根据办公室人员编制、公用支出、项目支出需求、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等因素撰写预算报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主任办公会议研
3、究、主任审签后,报省财政厅,并负责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第九条 各处馆要积极配合预算编制工作,详实列报下年度工作计划、新增专项、办公设备更新及所需经费情况,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办公室年度预算。第十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控制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经费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规定程序付款的原则,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付款。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一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用途使用。其他收入包括单位存款利息收入、废旧物资处理收入等。利息收入由财务人员凭银3行单据直接入账。废旧物资由人事秘书处统一处理,收
4、入及时交财务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各种废旧物资。第十二条 各处馆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收入,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 小金库 ”,未经主任办公会 议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所有支出活动必须在财经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本着既能保证工作需要、又要贯彻厉行节约精神的原则进行。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按照集体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5000 元以下支出由人事秘书处处长和分管副主任联合审签;5000 元(含)以上由主任审签;重大开支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相关负责人要熟悉财政、财务制度,严格审查把关。遇有特殊情况,须先征求财务人员
5、意见,财务人员把握不准的,及时请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人员支出。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等,由人事岗位及时提供省人社厅审核的工资表,由财务人员报省财政厅和代发银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精神文明奖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按规定额度审签。4加班费、抚恤金、奖励金、丧葬费、探亲旅费、职工子女入托费及其他类别的人员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行政保障服务支出。(一)公车运行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油、维修、路桥、保险、年检费,属于省财政规定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的,按规定定点采购。各种交通费单据,按规定额度审签。(二)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公务接待制
6、度执行。(三)因公出国(境)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外事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 号)执行。(四)办公费。办公用品、耗材、低值易耗品等日常零星支出,由人事秘书处按月汇总各处馆需求信息,人事秘书处处长审签后,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购买并签字,费用按规定额度审签。批量购买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进行政府采购。(五)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电脑、办公家电、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未列入预算的达标项目,当年一律不予零星采购。(六)水电费、取暖费
7、、物业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由人5事秘书处按月(年)缴纳。两个办公区的固定电话费用由人事秘书处负责与电信部门签定协议,报分管副主任审签,费用委托银行按月划转。 (七)邮费、文印费。各处馆、单位因公务所需邮寄邮件及交付印刷所的印件,由人事秘书处负责统一登记办理。明细表由各处馆经办人签字,人事秘书处统一汇总,费用按规定额度审签。(八)报刊订阅费。方志馆在征求各处馆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订阅计划,经馆长审查、分管副主任审签后订阅,费用按规定额度审签。(九)差旅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 号)和本办因公出差管理办法,落实出差审批单规定,出差期间通讯费、礼品费、办公
8、用品费等一律不予报销。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数额的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得虚报、冒领补助费,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理。1、出差审批单。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单制度,据以核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除外)。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审批单批准出差自然天数,以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标准(省外按标准表规定标准)领取伙食6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要妥善保管,以备审计、纪检部门检查。4、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审批单批准出差自然天数
9、,以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标准领取市内交通补助,不再报销出租车、公交车、机场大巴等市内交通费用。凡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助;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要妥善保管,以备审计、纪检部门纪律检查。5、其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凭会议通知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规定标准领取往返在途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十)会议费。办公室组织的各级各类会议,由相关处馆起草会议方案,交人事秘书处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审签,并据以协调落实有关配合事项。要选择财政厅指定的定点饭店,严格执行会议费的综合定额标准。会议费实行一会
10、一结算,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报销时,承办处馆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单、办会单位开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发票等凭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十一)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有关文7件执行,财务人员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 2%比例拨交工会经费,其中 40%上解上级工会账户,60%拨至本级工会账户,用于工会活动开支。工会举办活动、职工困难补助等由机关工会制定方案并签字,按规定额度审签。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患病住院,由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去医院集体探望,所需费用可由办公室承担;各处馆、个人自行安排
11、的探视活动,费用自理。第十七条 专项业务支出。(一)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方志馆及三处宿舍物业管理及维修,既要厉行节约,又要服务周到。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日常维修费用要严格把关,对相关支出认真核算并签字确认。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维修、安装工程项目,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由人事秘书处制定方案,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业务类支出。志书、年鉴及办公室统一编纂的出版物,其编辑审校、出版印刷等相关费用,相关处馆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认真核算,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批。必要时实行公开招标,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签订合同。第五章 往来款项管理第十八条 职工向单位借款只限公务使用,不得用于个8人事项或
12、其他事项。借款要“一次一清” ,本次公务活动结束30 日内结清借款,上次不结清下次不借款。财务人员要根据借款情况及时催还,到期未结清,应分次从工资中扣还。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借用支票,须先办理登记手续,业务结束 10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所借支票因借用人保管不善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借用人承担。第二十条 各宿舍职工和外单位住户应交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查收,财务人员及时代扣代缴。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一)财务人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零星小额支付外,所有
13、款项支付一律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支票进行结算。平时控制合理的现金库存,一般不超过 1.5 万元。(二)现金出纳办理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本办法规定程序审签后的合法票据结算,按时盘点,做到收付清楚、手续完备、账款相符。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9(一)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财务人员统一开设和管理,其他处馆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财务人员签发的支票应据实填写签发日期、金额等信息。签发零余额支票时,支票领取人应提供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务 卡管理。严格按照省史志办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物资、资产管
14、理。全办范围的物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对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对已审签的单据,有权提出改签意见建议;对违反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依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按月撰写财务报告,报人事秘书处处长汇总分析后,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月度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因公务需要须对外提供本办财务报表的,由人事秘书处处长和分管副主任审签;需要网络公开财务报表的,由主任审签。10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实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按时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依法完成会计证年检。第三十条 机关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