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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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为乘客提供预约服务。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巡游

2、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2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车经营者提供便利。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获得相应的经营权指标,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第2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

3、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3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 个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

4、、户籍、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无交通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行为的有效证明;(三) 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申请表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安全文明经营服务承诺书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4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章 经营权配置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有效期六年。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服务质量招投标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第十五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期集中审批制度,一人一车,人车同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权指标数量和申报时间。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权优先

6、授予具备出租汽车驾驶服务经验三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违章经营行为、5无服务质量投诉的从业人员,同等条件下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置。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 经营权延续及变更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

7、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由新6的经营主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申请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经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8、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条 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车辆转借或雇用其它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到期后拟继续7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

9、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 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A 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B 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 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 B 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二十四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权到期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配置。第五章 巡游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潮州市登记注册且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

10、运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8满2年; (三)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二级标准以上且等级评定在有效期限内;(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市级交通监控平台;配备车内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监控平台;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有效使用。(五)车辆应当按要求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第二十六条 车辆技术等级由具备资质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车内视频监控系统由运营商负责出具证明材料;应急

11、报警装置由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并出具书面结论。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每座不低于40万元的标准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营运保险。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经营者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9(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标准照片2张;(三)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证明材料、应急报警装置安装确认材料、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五)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营运保险的证明材料;(六)巡游出租车企业还应当提供企业与驾驶员订立的劳动

12、合同或经营合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聘用驾驶员数量应当高于企业在用巡游出租汽车的数量。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六年对应的日期。第三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按规定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同时从事网约车服务。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符合出租汽车驾10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完成后,方可从事巡游车服务。第三十三条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按规定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六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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