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油调控、应急、济困、军需等作用,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品种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本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区政府 ”)为完成上 级政府下达的 储备任务,财政出资购入、储存、轮出或生产、经营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
2、杂粮及其成品粮(以下简称“ 储备粮”)。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品种包括: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及调和油等(以下简称“ 储备油” )。储备粮和储备油合称“储备 粮油”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油。采用动态储备管理的地方储备粮油不列入动用范畴。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本区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2 -章 2 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粮食和储备局”)是本
3、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达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任务,研究地方储备粮油品种、结构和布局等事项,制定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各项规章政策,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执行情况,初审地方储备粮油年度预算,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联审会议制度。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审核地方储备粮油年度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价差补贴等开支,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开展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负责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技术水平、提供饲料行业需求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佛山市顺德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
4、顺德支行”)负责 足额及时发放地方 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 区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以下 简称“ 区储粮总公司”)负责承担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任务,执行和落实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系列政策,提出和执行年度轮换计划,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资金和储存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代储地方储备粮油,不参与非政策性粮油经营活动。章 3 章 联审会议- 3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联审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 联审会议”)由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组建和制定,联审会议成员单位为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农发行顺德支行及区储粮总公司。会议召集单位为区粮食和储备局;会议议题
5、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负责审议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方式、轮换计划、灵活轮换、代储费用标准、代储数量、储存延期、轮换延期和本办法未尽事宜等事项。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各司其职,构建“ 决策科学、执行 顺畅、监督有力” 的地方 储备粮油管理新机制。第四章 承储和轮换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任务的分配,由区粮食和储备局选择全部或部分下达区储粮总公司。全部下达区储粮总公司的,区储粮总公司应结合地方仓容情况,选择自储、代储或两者相结合方式进行储存。部分下达区储粮总公司的,剩余数量任务由区粮食和储备局另行分配。代储单位或非国有承储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第十四条 区粮食和储
6、备局应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制度,明确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行为有关规范和操守。区储粮总公司和代储单位两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 4 -通过合约精神加以规范和约束。第十五条 区储粮总公司应根据储备粮油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下一年度轮换(常规)计划报联审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区储粮总公司应积极研判粮油市场和把握周期运行规律,更加紧贴周边市场需求和顺德产业实际,开展在库储备粮油(除轮换常规计划外部分)灵活运用轮换方式,并报联审会议审议。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销售应通过以下七种方式选择实施:章1章直接收购。向国内产粮区(含两地政府间产销合作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进行采购。章2章公开交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交易市场或政府采购平台对储备粮油进行公开招标。(三)等价购销。向自愿参与的单位以市场价格购入储备粮油,合约期满后以同等价格将该批次粮油全部销售给对方。(四)应急采购。当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时,视地方储备粮油实物库存消耗情况,可向具有两地政府间产销合作协议的产粮区启动协议采购。(五)加工转换。将储备原粮加工转换为成品粮继续储存。(六)串换品种。因应粮油市场行情趋势,可将现行储备品种调整为更贴合市场需求的粮油品种。(七)加工销售。结合周边市场需求,轮换出库时可对储备粮- 5 -油先加工为适销品种再进行销售。第十八条 区粮食和储备局应
8、建立健全直接收购、等价购销、应急采购、加工转换、串换品种、加工销售的实施细则。地方储备粮油公开交易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由区储粮总公司研判市场行情确定,并经联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基本储存年限(以当年收获或生产的粮油入库时间计算):稻谷、小麦、玉米、杂粮不超过 3 年;大米、小麦粉、玉米淀粉、成品杂粮不超过 1 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 2 年;储存期限经联审会议通过的,最多延长 1 年。第二十条 除应急动用外,地方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地方储备总规模的 70%,实物库存和储备总规模差额部分储备数量应处于正常轮换状态。口粮品种(稻谷和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地方储备总规
9、模的 70%。采用动态储备管理的地方储备粮油实物库存数量任何时点均要保持100%。区粮食和储备局可因应具体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地方储备实物库存数量最低比例和口粮品种储备最低比例,以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第二十一条 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从出库当月的下月起计不超过 6 个月;轮换期限经联审会议通过的,最多延长 3 个月。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间,出现品质指标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联审会议通过储存延期、轮换延期的,该批次粮油应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判定符合宜存标准。- 6 -第五章 动用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应急动用,按佛山市顺德区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地方储备粮油动
10、用令后,区储粮总公司和各代储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按时按地保质保量供应地方储备粮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执行、部分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油动用令。第二十四条 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定期对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粮安全等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实施细则,明确有关财务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区储粮总公司负责对代储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并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超过”“最多”等文字表述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具体由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原顺德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顺府办发 201510 号)同时废 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或经联审会议审议后执行;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行为仍处于合同(即原代管合同)存续期的,有关招标工作可待合同期满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