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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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

2、,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是指高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按隶属关系实行由财政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管理体制。高校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应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高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依法领导和组织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

4、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责任管理相结合,坚持政府依法管理与高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第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实现高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第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 资产评估与清查、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

5、报告、监督管理与奖惩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高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高校有关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出租、处置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审批改制方案,审核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四)指导和监督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4(五)推进高校资产优化配置,指导高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六)组织实施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

6、)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九条 高校作为国有资产的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应强化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预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一)研究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三)对本校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订 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

7、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五)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5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负责本校对外投资、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七)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八)负责建立校内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研究建立本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本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九)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高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

8、作;(十)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十条 高校要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要设立以校级领导为负责人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要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具备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6第十二条 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

9、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高校各院、部、系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其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四条 高校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 设、 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高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的原则。第十五条 高校配置资产应当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根据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结合学校财务状况

10、,制订本校资产配置标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逐步完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公布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特殊需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前报财政部门批准。7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高校应根据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研究提出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编制数。第十七条 资产编制审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资产编制:(一)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教学科研任务,导致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

11、需要;(四)资产配置标准发生调整和更新;(五)其他需要调整资产编制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 高校配置资产,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高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根据年度配置限额数量和价格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高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编制等,审核高校资产配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8(三)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预算,作为高校配置资产的依据。(四)高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调整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第

12、十九条 高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程序;小额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高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资产使用部门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统一调剂。对高校长期闲置不用、超编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本系统内调剂或直接交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处置。第二十一条 高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二十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高校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对外投资等

13、行为。高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校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9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等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专利、商标、著作、非 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晰权属。高校资产管理部门

14、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加强保护。对高校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高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高校资产领用应严格按照校内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校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10第二十六条 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定期对本校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校资

15、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应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高校间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鼓励高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校内外开放。第三十条 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合理运用无形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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