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布农民信箱农机平台管理细则和农机化信息发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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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农民信箱工作简报第 80 期浙江省农业厅 2011 年 8 月 22日湖州市出台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细则湖州市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深化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在贯彻落实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湖州市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和湖州市农业机械化信息发布制度等农机平台管护细则。细则分六章,共二十五条。分别就制定意义,管护部门,管理权限、管护职责、使用管理和工作纪律等进行了明确。各项制度的出台,保证了湖州市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质量和有效应用,促进了平台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湖州市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全文如下:第一

2、章 总则第一条 为 拓展浙江 农民信箱服务功能,管好用好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农机平台),推进我市农业机械2领域的信息化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民信箱农机综合信息务平台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 细则所称 农机平台,是指在农民信箱系统中分类建立的二级平台,包括农机管理人员、农机技术人员、农机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大户、农机维修服务站、农机培训机构等七类注册用户登记基础信息的农机主体通讯录,以及提供农机资讯、 农机作业和农机市场等综合信息服务的平台。第三条 县农业局负责(市本级由市农业局负责)农机平台的建立、使用的审批

3、与监督、农机主体信息和平台信息的维护与更新、群发短信或信件的审批与管理、平台管理制度的制定等。第四条 农机平台使用与管护职能部门是:湖州市农机管理站;德清、长兴、安吉县农机管理站;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部门)。农机主体通讯录一般不向社会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授权或下发、 扩散使用权限。第五条 农机生产销售、科技培 训、技术推广、监督投诉、安全生产等相关农机职能部门,由所在地县农业局(市本级由市农业局)明确具体使用和管护相应类别的农机主体通讯录,谁使用,谁维护, 谁负责。3第六条 农机平台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农业局对农机平台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农机平台使用和管理工作

4、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七条 农机平台的管理权限包括后台管理和主体管理。一、后台管理权限包括1.农机作业信息管理;2.农机交易信息管理 ;3.农机资料信息管理;4.农机交流信息管理。二、主体管理权限包括1.农机生产企业;2.农机专业合作社;3.农机维修服务站;4.农机大户;5.农机培训机构。第八条 农机平台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农业信息中心农民信箱管理员授权。授 权的范围和权限如下:湖州市农机管理站管辖范围为湖州市,管理权限为后台管理和主体管理;县农机管理站管辖范围为所在县,管理权限为后台管理和4主体管理;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管辖范围为所在乡

5、镇(街道),管理权限为主体管理中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服务站和农机大户。第九条 农民信箱用户注册,由农民信箱管理员负责。第三章 管护职责第十条 市、县农机平台职能部门,确定 1 名平台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农机主体通讯录分类确定若干名管理员。乡镇(街道)农机平台职能部门确定 1 名农机主体通讯录管理员。第十一条 市、县农机平台及主体通讯录管理员应为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业务、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的正式在职人员。乡镇(街道)农机平台管理员原则上为本单位职工。如因需要,可在本乡镇(街道)管理部门中选用管理员。第十二条 农机平台及农机主体通讯录管理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第十三

6、条 农机平台管理员在正式上岗之前,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农机平台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农机平台信息的日常管护工作;5二、做好农机主体用户的基础信息更新工作;三、承担农机资讯、农机市场、农机作业信息的审核和维护工作;四、受理农机主体通讯录管理员申请、变更的请求,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修改;五、保管本部门农机平台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六、参加农机平台相关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农机主体通讯录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农机主体通讯录主体信息的日常管护工作;二、收录新增农机主体数据;三、承担农机主体通讯录群发信件、短信等任务;四、及时掌握本辖区农机主体通讯录管护进展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五、保管

7、本部门农机主体通讯录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六、参加农机主体通讯录相关业务培训。第十六条 农机平台及农机主体通讯录管理员因岗位调整、调离等发生人员变动情况的,应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管理员接替人选,及 时办理交接工作,修改账号、密码,同时报农业局备案。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市、县农业信息中心农民信箱管理员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权限范围,对各级农机平台及主体通讯录管理员授权。6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根据授权范围,发布农机化相关信息,并实行登记管理。对重要信息的发布,或者群发信件、短信,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 农机主体用户发布的农机作业、农机交易等信息,由农机平台管理员审核。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员对农

8、机平台的各类信息实施监督,发现异常信息,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五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发送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的任何群发信件或短信;二、不得发布与农机业务无关的信息;三、不得通过任何途径传播、扩散主体通讯录用户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行业分类等信息;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不得有其他有损农民信箱和农机平台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员有第二十一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发送: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农业局,杭州市 农办、厅各7单位、省农村信息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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