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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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赤峰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56 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作的通知 (赤政法发201623 号)及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赤政法发201625 号)要求,结合市水利局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日常水行政监督

2、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方式。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因群众举报、突发事件、防汛应急等原因或者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监管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第五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

3、项清单,包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检查、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共计 76 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水政监察支队、水政与安全监督科、河道管理处、渔政监督管理站等 10 个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该清单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 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 2 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

4、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对于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小结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

5、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全市水利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十二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司法部门、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第十四条 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进行全市通报处理,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市水利局党组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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