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顺德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施工安全事故 的 发 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 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
2、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适 用本 细 则 。交 通 建 设 和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参 照 本 细 则 加 强 管 理 。第三条 本细则 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 专项 方案 ”),是指施工企 业在编制施工 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第四
3、条 建设单 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 、降 水
4、,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须 经 过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的 签 字 认 可 。第六条 专项方案 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5、。(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书 。第七条 专项方案 应当由施工企业 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
6、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第八条 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务工作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下称会务单位)完成。会议组织单位或会务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第九条 专家组应 当由5名及以上的 专家组成
7、,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从 事 专 业 工 作 15年 以 上 或 具 有 丰 富 的 相 关 专 业 经 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条 专家论证 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论
8、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一条 对论证报 告结论为“ 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对专项 方案进行论证时 ,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
9、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第十三条 组织专 家论证的施工企 业或会务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区内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如本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佛山或省内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第十四条 组织专 家论证的施工企 业或会务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同时,组织论证的企业或会务单位必须在会前3天通知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机构
10、,并在论证会召开时对全过程进行摄录和录音存档,作为事后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资料文件。第十五条 施工企 业应当严格按照 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六条 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第十七条 专项 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
11、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八条 施工企 业应当指定专人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第十九条 对按 规定需要验收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参与
12、论证的专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条 监理企 业应当将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每月底最后三天前按要求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现场落实情况上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 监 理企业应当对专项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局业
13、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同时,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接到召开论证会的通知后,原则上要派员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的合法性。第二十四条 建 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企业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向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安
14、全监督机构报告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 业技术负责人 应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上述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论证专家组组长应参加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经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通知参加论证的各论证专家。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检查,并将专家参加验收的情况定时报送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科,作为专家管理的资料。专家的入库申请和管理按照顺德区建设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顺建函2013244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实施 的意见(顺建发 200555号)和关于印发的 通 知 ( 顺 建 发 200724号 )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