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19 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新财行 201539 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
2、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以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2第四条 昌吉州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县、市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第五条 自治州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全区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数量适
3、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3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州人民政府或州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
4、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第十条 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均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汇总政
5、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4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州财政部门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会议定点场所调整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调整,同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或注册。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后,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
6、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申请,经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5(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昌吉州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自治州本级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
7、工作。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并监督本级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6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三)提供虚假发票的;(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