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洋口镇海上稽查大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稽查大队考核力度,预防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镇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如东县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如东县海洋渔业滩涂安全生产稽查大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及上级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考核对象全体稽查大队成员二、考核办法抽查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每人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拿出 400 元作为考核工资参与考核,每季度一考核,结算量化到人。三、考核内容1.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由镇统一聘用,日常事务由
2、渔业办统一管理,统一调配。2.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如出现阶段性、突击性的工作不能按规定完成的,出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 25 分。3.稽查大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县海洋渔业安全知识的培训,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渔业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基本熟悉在险滩险段作业的车辆和人员。要加强对下海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救生、保险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出海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海上自救能力等。如不接受培训或经培训后仍不熟悉海洋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须待岗自费继续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稽查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值勤值班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如发现不按规定着装,发现
3、一次扣 12 分。5.稽查大队实行按潮汐值勤制度,每周日稽查队负责人必须列出下周海上预稽查滩涂公司、稽查人员安排表报渔业办(由基台值班室制成电子表发送到渔业办信箱),每少一次,稽查大队负责人扣 12 分。6.稽查大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滩涂养殖企业台账、滩涂等险滩险段的稽查检查,并由被查滩涂养殖场场长或公司督查队长签字确认,每少一次每人扣 12 分。7.稽查时间为下海拖拉机经卡口开始至所有拖拉机下海返回,稽查队员必须服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考核部门根据稽查表进行抽查考核。如应在预稽滩涂而不在该滩涂的视为擅自离岗(因临时调整经渔业办备案的除外),发现一次扣当班人员每人25 分。8.每月 19 日前,
4、稽查大队必须将滩涂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表上报渔业办,如不及时上报的每次扣负责人 12 分。9.严格按照市、县、区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出海作业拖拉机、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查无专业行驶牌证及海准专用号牌、无拖拉机驾驶证、无有效救生、通讯设备、无出海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无足额保险、未如实填写滩涂作业拖拉机登记表、超载超员的拖拉机出海作业,如在稽查中出现应予处罚而未按规定处罚的发现一例扣当事人员每人 25 分。10.稽查大队要认真做好安全信息搜集、核实工作,如发现并经核实信息属实应立即报告渔业办,同时向有关滩涂公司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到位,迟报或不报、且不加以督促整改的出现一次扣当事
5、人每人 25 分。11.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请假一天须经稽查大队负责人和渔业办负责人同时批准同意方可离岗;请假两天以上须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离岗,否则视作擅自离岗,一律予以辞退。12.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值勤值班期间不得从事赌博、酗酒等损坏政府形象和损害他人的事,发现一次扣当事人每人 50 分,如当事人年内再次出现上述行为则一律辞退。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任何单位、个人索要货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滩涂生产作业或行为,一经举报经查证属实扣当事人 50 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13.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对工作必备的各类设备、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凡
6、发生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被盗的由稽查大队负责人内部追究,负责照价赔偿。稽查大队必须做好车辆设备的日常维护,车辆出海回来要及时用淡水冲洗、及时进库。严格做好车辆的维修和配件更换以及用油管理,确需维修需报渔业办。渔业办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保管、维护不到位情况立即责令加以改正,并视情节对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14.全体稽查工作人员必须保证 24 小时通讯畅通,如更换通讯号码,须及时报稽查大队及渔业办备案。不报渔业办备案或无故关机的扣罚 12 分。如有险情必须立即赴指定地点待命,因关闭通讯设备或更换号码而无法联系或在接到险情通知后在应到的时间内没有到场的,一律予以辞退。
7、15.稽查大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如东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稽查大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好稽查台帐资料。如台帐资料不全,影响全年考核并被县考核扣分的,给予稽查大队负责人 25 分的处罚。16.稽查大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未经批准,出海稽查不足当月应出海半数潮次(含半数)的;对稽查出的涉及安全管理及隐患的问题隐瞒不报或包庇责任人;到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索要或收受各种形式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纪念品和海产品等;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被查单位举报或反映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查实;因过错行为给被查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或经济损失;因
8、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应查而未查出的问题诱发或酿成事故和案件的。17.如县级以上部门在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的,按以上规定对相关稽查人员进行从重(双倍)处罚,问题严重的直至辞退。四、考核要求1.稽查大队要服从渔业办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管理、检查督查,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发挥海上稽查的作用。2.稽查大队要加强自身队伍的行风建设,主动接受各级部门及渔业村、用滩企业对自身的行风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整改并举一反三,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五、奖惩办法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实行考核分值(4 元/分)与考核工资
9、挂钩,按考核内容应扣除的工资在月度考核工资中兑现,扣除数超过当月考核工资 400 元的予以辞退除名。除名处理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当月工资。受辞退、除名后不得享受任何待遇。对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的违规按本办法进行处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六、考核组织渔业办公室在镇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机站、派出所、边防所、交警中队、安监所、渔业村、用滩企业等单位配合,每月对稽查大队实施考核。渔业办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每季一汇总并报主管领导备案,每年度一结算。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考核办法,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渔业办负责制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