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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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八 桂 学 者 制 度 试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深 入 实 施 人 才 强 桂 战 略 , 加 强 我 区 高 层次 领 军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根 据 中 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委 员会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吸 引 和 培 养 高 层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的 意 见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八 桂 学 者 ”是 受 聘 于 自 治 区 批 准 设 置 的 八桂 学 者 岗 位 的 高 层 次 领 军 人 才 。 从 2010 年 到 2020 年 ,争

2、 取 累 计 吸 引 和 培 养 八 桂 学 者 100 名 , 培 育 100 个 以 八桂 学 者 为 核 心 、 400600 名 中 青 年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为 中 坚的 高 水 平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第 三 条 八 桂 学 者 制 度 由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小 组 统 一 指 导 实 施 , 自 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八桂 学 者 日 常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2 第 四 条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设 置 ,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全 区 经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 向

3、 自 治 区 优 先 发 展 的 14 个 千 亿 元 产 业 、重 点 培 育 的 4 个 新 兴 产 业 和 其 他 重 点 领 域 、 重 点 学 科 倾斜 。第 五 条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设 置 , 与 我 区 重 点 产 业 、 重大 项 目 、 重 要 科 研 创 新 平 台 和 优 势 企 事 业 单 位 建 设 相 结合 , 与 自 治 区 千 亿 元 产 业 研 发 中 心 、 人 才 小 高 地 、 博 士后 “两 站 ”建 设 相 结 合 。 优 先 支 持 具 有 赶 超 世 界 先 进 水 平发 展 潜 力 的 基 础 研 究 和 学 科 建 设 , 以 及 拥

4、 有 自 主 知 识 产权 核 心 技 术 、 重 大 共 性 关 键 技 术 、 知 名 品 牌 , 市 场 广 阔 、效 益 突 出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第 六 条 八 桂 学 者 设 岗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具 备 支 持 设 岗 领 域 发 展 的 科 研 技 术 优 势 和 综合 实 力 , 能 够 为 八 桂 学 者 及 其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提 供 良 好 的工 作 、 生 活 条 件 ;( 二 ) 拥 有 数 量 充 足 、 素 质 优 良 、 结 构 合 理 的 科 研队 伍 , 近 5 年 承 担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或

5、 省 部 级 重 大 科 研 、工 程 项 目 ; 或 获 得 过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的 科 学 技 术 或 社会 科 学 奖 励 ; 或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研 创 新 条 件 , 自 然 科 学 类 拥 有 3 价 值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人 文 社 科 类 拥 有 价 值80 万 元 以 上 的 图 书 资 料 ; ( 四 ) 产 学 研 结 合 紧 密 , 具 备 与 国 内 外 研 究 机 构 联合 研 究 开 发 的 条 件 ,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和

6、产 业 化 基 础 较 好 。第 七 条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设 置 一 般 每 两 年 组 织 申 报 一次 , 每 个 岗 位 每 轮 设 置 期 限 为 5 年 。 设 岗 程 序 为 :( 一 ) 具 备 设 岗 条 件 的 单 位 , 向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或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交 八 桂 学 者 设 岗 申 请 ;( 二 ) 设 岗 申 请 经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或 设 区 市 人 民 政府 审 核 同 意 后 , 分 自 然 科 学 、 人 文 社 科 两 大 类 , 分 别 报自 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三 ) 在

7、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指 导 下 , 自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 对设 岗 申 报 进 行 集 中 评 审 , 拟 定 设 岗 方 案 ;( 四 )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审 定 设 岗 方 案后 ,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八 条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职 责 :( 一 ) 组 织 制 定 并 主 持 实 施 本 岗 位 创 新 发 展 规 划 ,为 全 区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的 发 展 出 谋 划 策 ,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服务 ; 4 (

8、二 ) 组 织 申 报 并 主 持 实 施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和 自 治区 重 点 科 研 课 题 、 重 大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 重 大 工 程 技 术 项目 , 促 进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 三 ) 推 进 与 国 内 外 的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带 领 科 研创 新 团 队 赶 超 国 内 外 先 进 水 平 , 提 升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在 国内 外 的 地 位 和 影 响 力 ;( 四 ) 负 责 所 带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 培 养 中 青 年 科研 技 术 骨 干 , 带 动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人 才 梯 队

9、 建 设 ;( 五 ) 完 成 聘 任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第 九 条 每 个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配 备 46 名 中 青 年 科 研技 术 骨 干 , 组 成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的 岗 位 职责 是 :( 一 ) 协 助 八 桂 学 者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岗 位 创 新 发 展 规划 ; ( 二 ) 参 与 八 桂 学 者 主 持 的 重 点 科 研 课 题 、 重 大 科技 攻 关 项 目 、 重 大 工 程 技 术 项 目 的 研 究 , 促 进 科 技 成 果转 化 和 产 业 化 ; ( 三 ) 协 助 八 桂

10、学 者 加 强 本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 推动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人 才 培 养 。第 三 章 招 聘 办 法 5 第 十 条 八 桂 学 者 分 全 职 、 非 全 职 两 类 , 每 轮 聘 期5 年 。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每 年 必 须 在 设 岗 单 位 工 作 9 个 月 以上 ; 非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每 年 要 有 1 个 月 的 连 续 到 岗 工 作 时间 , 且 每 年 累 计 到 岗 工 作 3 个 月 以 上 。 聘 期 结 束 后 , 根据 工 作 需 要 和 考 核 情 况 ,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报 续 聘 ,但

11、 续 聘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当 中 的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 可 在 设 岗 单 位内 外 聘 请 , 分 全 职 、 非 全 职 两 类 , 区 分 形 式 与 全 职 、 非全 职 八 桂 学 者 相 同 。第 十 一 条 八 桂 学 者 面 向 海 内 外 公 开 选 聘 。 人 选 应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热 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科 学 道 德 高 尚 , 学 风严 谨 , 品 行 端 正 ;( 二 ) 学 术 造 诣 深 厚 , 在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等 方面 取 得 国

12、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成 就 , 在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有较 大 影 响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管 理 能 力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注重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善于培养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能够带领本科研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6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科研攻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第 十 二 条 八 桂 学 者 招 聘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按 照 公 布 的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及 招 聘 条 件向 设 岗 单 位 提 出

13、申 请 ;( 二 ) 设 岗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评 议 、 遴 选 , 提 出 推荐 人 选 名 单 , 经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或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核同 意 后 , 报 自 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三 ) 在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自 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推 荐 人 选 集 中 评 审 ,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方 案 ;( 四 )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审 定 拟 聘 人 选

14、并 向 社 会 公 示 ;( 五 )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 由 自 治 区 党 委 、 自 治 区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颁 发 聘 书 , 设 岗 单 位 与 受 聘 对 象 签 订 聘 任合 同 。第 十 三 条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热 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科 学 道 德 高 尚 , 学 风正 派 , 品 行 端 正 ;( 二 ) 主 持 或 参 与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 技 术 研 7 发 工 作 , 有 比 较 突 出 的 工 作 业 绩 ,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好 , 发展

15、潜 力 较 大 ;( 三 )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身 体 健 康 , 首 次 受 聘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0 周 岁 , 特 别 优秀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的 选 聘 , 在 充 分 尊 重 八 桂学 者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由 设 岗 单 位 与 八 桂 学 者 商 定 , 设 岗单 位 聘 任 。第 四 章 支 持 方 式第 十 五 条 在 聘 期 内 , 自 治 区 财 政 每 年 给 予 每 位 全职 八 桂 学 者 20 万 元 税 后 岗 位 津 贴

16、 , 按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给 予非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每 月 1.5 万 元 税 后 岗 位 津 贴 。 从 自 治 区外 引 进 的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一 次 性 给 予 100 万 元 税 后 安 家 费( 住 房 补 贴 ) ; 区 内 受 聘 八 桂 学 者 , 未 享 受 房 改 优 惠 政 策的 一 次 性 给 予 100 万 元 税 后 安 家 费 ( 住 房 补 贴 ) , 已 享 受房 改 优 惠 政 策 的 不 再 给 予 安 家 费 ( 住 房 补 贴 ) 。第 十 六 条 自 治 区 财 政 在 八 桂 学 者 聘 期 内 , 每 年 给予 每 位

17、八 桂 学 者 所 带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20 万 元 税 后 岗 位 津 贴 ,由 八 桂 学 者 根 据 团 队 成 员 的 实 际 贡 献 自 主 分 配 。 8 第 十 七 条 自 治 区 财 政 在 八 桂 学 者 聘 期 内 , 每 年 给每 位 八 桂 学 者 及 其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提 供 科 研 补 助 经 费 , 自然 科 学 类 6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类 20 万 元 。第 十 八 条 设 岗 单 位 在 八 桂 学 者 聘 期 内 , 为 每 位 八桂 学 者 及 其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提 供 的 科 研 配 套 经 费 , 自 然 科学

18、 类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类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其 中启 动 经 费 , 自 然 科 学 类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类 不低 于 20 万 元 。第 十 九 条 自 治 区 财 政 和 设 岗 单 位 提 供 的 科 研 资 助经 费 , 八 桂 学 者 可 根 据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和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自 主 支 配 使 用 。第 二 十 条 八 桂 学 者 及 其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 在 聘 期 内研 发 高 新 技 术 、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 发 展 高 新 产 业 取 得 直 接经 济 效

19、 益 的 , 经 与 设 岗 单 位 协 商 , 其 产 权 收 益 可 适 当 高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聘 期 内 ,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 科 研 技 术骨 干 享 受 设 岗 单 位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供 的 工 资 、 福 利 、 保 险等 待 遇 。 非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的 工 资 、 福 利 、保 险 等 待 遇 由 原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 生 活 方面 的 待 遇 , 由 设 岗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商 八 桂 学 者 确 定 。 9 第 二 十

20、 二 条 外 聘 的 八 桂 学 者 、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 如本 人 愿 意 , 经 设 岗 单 位 同 意 可 正 式 调 入 。第 二 十 三 条 引 进 的 全 职 八 桂 学 者 , 配 偶 和 子 女 可随 调 随 迁 , 未 成 年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可 在 全 区 范 围 异 地就 学 , 由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落 实 。第 五 章 考 核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八 桂 学 者 及 其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合 同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

21、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第 二 十 五 条 八 桂 学 者 及 其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动 态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年 度 、 中 期 和 期 满 考 核 , 主 要 考 核 履 行岗 位 职 责 、 取 得 研 究 成 果 、 促 进 成 果 转 化 、 培 养 学 术 梯队 等 方 面 情 况 。对 八 桂 学 者 的 年 度 考 核 , 由 设 岗 单 位 负 责 , 考 核 结果 分 别 报 自 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中 期 考 核 和期 满 考 核 , 由 自 治 区 科 技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分

22、 别 组 织 , 设岗 单 位 的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或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参 与 , 10 考 核 结 果 报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对 科 研 技 术 骨 干 的 考 核 , 由 设 岗 单 位 商 八 桂 学 者 共同 负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设 岗 单 位 实 行 中 期 和 期 满 考 核 , 结合 对 八 桂 学 者 的 考 核 一 并 进 行 , 重 点 考 核 履 行 设 岗 单 位职 责 、 提 供 配 套 资 助 和 服 务 保 障 等 方 面 情 况 。中 期 和 期 满 考 核 由 自 治 区 科 技

23、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分 别组 织 , 设 岗 单 位 的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或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共同 参 与 , 考 核 结 果 报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第 二 十 七 条 八 桂 学 者 期 满 考 核 优 秀 的 , 鼓 励 设 岗单 位 根 据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给 予 适 当 奖 励 , 并 在 下 一 轮 申 报相 应 岗 位 时 ,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续 聘 。第 二 十 八 条 八 桂 学 者 年 度 考 核 不 称 职 的 , 由 设 岗单 位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称 职 或 中 期 考核 不 合 格 的 , 报 自 治 区 党 委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认 定 后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 停 发 岗 位 津 贴 和 科 研 补 助 经 费 ; 期 满 考核 不 合 格 的 , 5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应 聘 八 桂 学 者 岗 位 。设 岗 单 位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期 满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报 设 岗 。第 二 十 九 条 八 桂 学 者 在 聘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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