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教法 20176 号关于印发铜陵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区)教育(体)局,市直、民办各校,机关各科室:现将铜陵市教育局“双随机” 抽查监管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工作。铜陵市教育局2017 年 5 月 4 日铜陵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4 日发铜陵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第 一 条 为规 范教育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铜陵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办 201745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 二 条 本办 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监管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其实施检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 三 条 对教育 领域各类办学主体的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随机的原则。 第 四 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确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
3、、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通过铜陵市教育城域网向社会公布。 第 五 条 市教育局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对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管理权限和投诉举报记录,实行分级管理、重点关注、动态更新。 第 六 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统一汇总到市执法人员名录库中。 第 七 条 市教育局承担本 级管辖对象的具体抽查任务。第 八条 市教育局对其审批或主管的民办学校按 3%5%实施“ 双随机” 抽查监管。每年至少抽 查监 管 1 所,对投诉、举报的查处不计入以上比例。对投诉、举报集中的办学行为,可以提高抽查比例。 第 九 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定
4、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实施。 第 十 条 抽查被检查对象时,采取不定向方式的,以该类别对象名录库中所有的民办学校为基准,按预先设定的比例,以法人登记证编号为索引,以摇号方式无差别随机抽取。采取定向方式的,根据既有违法处理、投诉举报、社会舆情、信用惩戒等实际情况,按民办学校类别、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特定对象进行分类随机抽取,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在抽取检查对象锁定名单前,应设置该批次检查任务,明确任务编号、检查内容、执行时间、执行部门、检查方法等具体要求,并即时交执行检查任务的部门。 第 十一条 执行检查任务部门收到检查任务后,应于 3日内制定检查执
5、行计划,排定检查时间,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相关规则随机抽取产生执行具体任务的检查人员。 第 十二 条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业务处室 2 人,其他处室 1 人。 第 十三条 抽查检查 范围包括抽查 事项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实行综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 十四 条 执行抽查检查一般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等其他方法,或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鉴证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 十五 条 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
6、,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 十六 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的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检查前期准备。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审批系统和档案管理资料,掌握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最新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初步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细化检查方案。 (二)实施检查活动。实施检查活动前,一般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和检查时间,并告知其配合检查的义务、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四)现场检查应当填制书面记录表,并按照规定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7、笔录应当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由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五)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于现场检查结束后 5 日内汇总检查情况,提出该次检查结论初步意见,将记录表及相关检查资料经分管领导报送检查机关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应于 5 日内审核完结。 (六)审核认为检查不到位或存在疑问的,可退回检查人员补充检查。补充检查应于 5 日内完成。 (七)经检查机关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检查结果生效,并于 3 日内向被检查人反馈。 (八)检查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当于 15 日内在铜陵教育网上予以公示。 (九)检查结果异议复核。
8、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结果后 5 日内申请复核,检查机关应当于 5 日内复核完毕,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 十七 条 检查结 果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未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结论为“未发现异常”;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结论为“实际办学条件与规定的设置标准不符”; (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关于招生的规定的,结论为“违反招生相关规定” ; (四)超越许可权限、许可证过期办学的,结论为“超越许可权限办学或许可证过期”; (五)未在登记的住所或办学场所从事办学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结论为“查无下落” ; (六)
9、被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办学情形,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结论为“教育教学不正常 ”; (七)被检查对象已关闭停止办学、进入清算阶段的,结论为“ 已关 闭 或正在清算 ”; (八)被检查对象在检查期间正在办理注销、吊销许可证、被撤销设立登记的,结论为“正注销、吊销或撤销” ; (九)被检查对象拒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接受询问,或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以及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结论为“不配合检查情况严重” 。 第 十八 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分别予以处置。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
10、罚程序规定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载入记录表中。 第十九条 记录表及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执行检查的部门按抽查批次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抽查档案属于内部工作资料,一般不对外公开,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查阅下级教育部门的抽查档案。司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经档案制作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相关抽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部署、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抽查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抽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执行检查任务部门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考评,促进“双随机” 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办学活动。在抽查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抽查结果定性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在相应的记载、公示资料中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