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开展,保证审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流程。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技术审核工作。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组织制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向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提出技术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第四条 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第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组建技术审核专家组,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来自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专家库。第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委托技术审核专家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第七条 需要时,技术审核机构组织委派技术审核专家组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第八条 每位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第九条 技术审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第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第十一条 本流程解释权归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