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民法李昊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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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居住在一个小区,为了方便生活出行,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小轿车,出资额分别为 6 万元、2 万元、2 万元。甲乙丙三人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也没有约定各自对轿车享有的份额。(1)甲乙丙三人对轿车的共有属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何确定三人对共有物各自享有的份额?(2)甲乙丙三人谁享有对轿车的管理权?(3)使用一年后,轿车的刹车出现故障,甲将车送到修理厂更换,支出 1000 元,这部分费用应当如何负担?(4)使用轿车两年后,甲认为轿车的发动机动力不足,

2、因此想进行更换。甲的想法能否实现?应当如何实现?(5)甲因经商欠了一大笔货款,因此将自己对轿车所占的份额出售给了丙。该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6)乙因工作调动,将搬至外地工作,他能否请求分割轿车?如果可以,应当如何分割?(7)因为轿车性能不好,经常熄火,丙建议将轿车出售。这一建议如何才能实现?参考答案:1 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确定,3:1:1。 相关法条: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

3、确定出 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2)三人都享有管理权。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三人应按份额负担修理费,各 为 6 千、 2 千、2 千。第九十八条 对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 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4、、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担 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符合。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6)可以。应当对折价或者拍 卖、 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九十

5、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 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7)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

6、共有人同意。第九十七条 处 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二:A 有轿车一辆,价值 10 万元。 2007 年 12 月 30 日,A 为 B 对 C 的 20 万元债务提供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2008 年 2 月,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 D,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没有交付该车。后 A 出国度假,将车留在家中。2008 年 3 月,A 的 18 岁的儿子E,在家中找到该车的钥匙后,将驾车到外面兜风,由于超速行使,将 G 停在路边的货车撞坏,出事后 E 驾车逃离现场,

7、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A 从国外归来,欲从修理厂取车交付于 D。由于 A 以前也曾在此修理厂多次修理该车,修理费 8 万元尚未支付,加上本次该车的修理费 1 万元,A 无力一次性支付,因此修理厂将该车留置,并告知 A,如果 10 天内不交付 9 万元,将把该车出售抵债。问题:1、C 能否向 D 主张自己的抵押权?A 应向 C 承担什么责任?2、如果 C 的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 A 能否向 D 转让该车?如果 C 同意 A 转让,A 将负有什么义务?3、修理厂有无权利扣留该车?为什么?A 所说的“如果 10 天内不交付 9 万元,将把该车出售抵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如果 A 支付了本次修理费

8、1 万元后,能否取回该车?5、如果在留置期间,该车被人偷走,修理厂要不要承担责任?参考答案:1、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对轿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A 应向 C 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物权法第 191 条,未经 C 同意,A 不能向 D 转让轿车,除非 D 代为清偿 A 的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如果 C 同意 A 转让, A 应当将转让 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A 所有,不足部分由 A 清偿。3、由于轿车已经过户给 D,不再 为 A 所有,也非 E 所有,修理厂能否留置非债务人 E所有的轿车, 物权

9、法并没有做出相 应的规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08 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 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 82 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照该解 释的精神,修理厂可以留置 轿车 。根据物权法第 236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 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 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 鲜 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因为 E 与修理厂之间并未达成任何约定,所以要适用 2 个月的履行期间,修理厂的说法并不能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成立。4、可

10、以,因为留置权发生所依据的债权已经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5、根据物权法第 234 条,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某市退休职工刘某欲办一个制砖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蒋某相识。2007 年10 月 20 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 8 万元人民币,期限 6 个月,利息 2%。蒋某担心将来刘某所办的砖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刘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捷达轿车一辆以及刘某家中的进口彩电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蒋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 8 万元交于刘某。但事后双方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蒋某的家人认为刘

11、某抵押的汽车、彩电、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 8 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蒋某遂于同年 11 月 25日要求刘某补充抵押。刘某求助于其外甥王某,请求王某给想办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日本丰田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蒋某。王某与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刘某到期不能归还向蒋某借的 8 万元及利息,可将王某所有的丰田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蒋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王某和蒋某带着协议及有关王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后来,刘某的砖厂由于所生产的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

12、这期间,刘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刘某将自己的捷达车以 3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欲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刘某,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汽车过户手续。刘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彩电、冰箱以 1.5 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强,款项已付,电器也已支付。在此期间,王某的丰田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责任,赔偿给王某保险金 5 万元。2008 年 4 月 20 日,借款协议到期,蒋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刘某已将抵押物转让,王某汽车撞毁,于是蒋某诉至法院

13、。 问题 : 1对刘某所有的捷达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3刘某将捷达车、彩电、冰箱分别出卖给他人后,蒋某能否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 4对王某所有的丰田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5王某的丰田轿车被撞毁并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蒋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1. 对刘某所有的捷达车设定的抵押已经成立。 2. 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 定的抵押不能成立。 3. 刘某将汽车 、彩电、冰箱分别卖与他人后,蒋某不能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实现抵押权。4. 对王某所有的丰田车设定的抵押有效成立。 5. 蒋某可以从王某获得的 5 万元保险金

14、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结合担保法第 42 条),以交通运输工具(如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也就是说,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对于车辆的抵押,我国法律规 定是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本案中,对王某所有的捷达轿车设定抵押,双方当事人虽未到有关部门登记,但抵押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因而对捷达轿车设定的抵押也已 设立。 2.依物权法第 180 条第(七)项的规定,凡是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15、产均可作为抵押物。但物权法没有 对这些财产的登记问题做出 规定。在此可以参考 担保法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物权法第 178 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 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凡是以物权法第 180 条第(七)项中的财产进行抵押时,登记并非这些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行 选择,法律无强制要求,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非登 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尽管对王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抵押并未登记,但由于登 记非这类财产抵押的生效要件,故此抵押在合同签订时就有效成立了。 (明确规定动产抵押的条文:第 181、189 条) 3.根据物权法第 1

16、88 条的规定,刘某与蒋某达成的抵押合同已 经生效,抵押 权已经设立,但由于未登记,在刘某将汽车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蒋某不得以其抵押权进行对抗,也即不得对善意的第三人主张其抵押权。对彩电、冰箱 设定的抵押亦同。4.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王某与蒋某达成的抵押合同已 经生效,抵押 权已经设立,办理抵押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5.物权法第 174 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 ”这就意味着,抵押权人对原抵押物的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灭失后,

17、转变为对抵押物 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的抵押 权。 这即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本案中,原抵押物丰田轿车因被撞 毁而灭失,但保 险公司已 偿付 5 万元的保险金,蒋某原来对轿车的抵押权转化为对这 5 万元保险金的抵押权,故可对此 5 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即优先偿还刘某欠蒋某的债务。 案例四:甲父死亡后,留有遗嘱,其所有的房屋 6 间由甲、乙兄弟二人各自继承三间。因乙出国留学而不知遗嘱的存在,甲将 6 间房屋全部继承登记为自己所有。后甲为经营运输业务,以该 6 间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50 万元,并进行登记。试问:1、 甲乙何时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2、 若甲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能否为银行设

18、定抵押?3、设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人员于银行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发现甲非真正所有人,但仍进行了登记,事后,甲无法偿债,房屋被银行变卖,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4、假设在办理抵押登记前,乙知悉了自己应继承的房屋被登记在了甲的名下,可以采取何种救济?5、如果银行不知甲的登记不正确且无过失时,能否主张取得抵押权,其法律依据如何?参考答案:1、根据物权法第 29 条的规 定,因 继承或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根据物权法第 31 条的规 定,因 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未经登记而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根据物权法第 21 条的规 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 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19、任。因登记错误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 的人追偿。 4、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 19 条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 记,也可根据第 33 条,请求自己的物权。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5、根据物权法106 条的规定,银行对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案例五:甲因被派到外地工作 1 年,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子交由朋友乙保管,委托乙帮他照看一下房子。甲出国后,乙觉得房子空着也是浪费,便在网上发了一个出租房屋的广告。丙看到广告后,便向乙表示愿意承租该房子。乙表示他在帮朋友出租房子,便以甲的名义与并签订了

20、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年,租金万元。丙将租金交付给了乙。在甲出国期间,该市发生了一次小型地震,房屋阳台的一部分被震坏。丙发现后,便要求乙予以维修。乙雇用了三个工人对房屋的阳台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乙与工人就对阳台如何进行维修发生争议,在与工人丁的争吵过程中,双方开始互相推来推去,二人不知道是谁将阳台上的一块建筑材料碰下,正好砸在刚好从他们楼下玩耍的岁小女孩身上,将其砸伤。小女孩住院后共花费万元,其父母要求乙承担医疗费,但乙与工人丁均否认是自己砸伤的,并且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小女孩父母,他们没有照看好小女孩,让小女孩到正在修筑的阳台底下玩耍,因而才发生事故,应由小女孩父母自己承担责任。 问题:1、乙以

21、甲的名义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什么行为?有什么法律效果? 2、乙获得的这万元租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3、丙是否可以要求乙维修房屋?乙雇用工人对甲房屋的阳台进行维修的行为在乙与甲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雇用工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4、乙与工人丁能否以不知是谁砸伤小女孩为由不承担责任?为什么?若他们要承担责任,应如何来承担责任? 5、小女孩父母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若他们要承担责任,如何划分他们与乙和工人丁间的责任关系?6、如果乙承担了对小女孩的赔偿责任,能否向甲追偿,要求甲来承担?答案及解析: 1 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 为。其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 乙没有代理权而以甲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构成了法律

22、上的无权代理,无 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过本人追认,则自始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自始无效。2 乙获得的 6000 元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3 无因管理。雇用工人的费用由江某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 不可以。因为乙与工人丁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 为人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 权利的危险行为, 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 谁是加害人的致害行为

23、。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小女孩父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由小女孩父母与乙和工人丁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小女孩的医疗费。 混合过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 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对于混合过错,由加害人与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 任。 6 乙不能向甲追偿。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过失而 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管理人 偿付的必要费用的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范围内。 案例六: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 1000 台 a 型微波

24、炉,约定由乙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00 台 a 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 元。问题:1如

25、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3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5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 67 条)2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 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后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 第 144 条)3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 。因 为属于不当得利。4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

26、约定了质量检验期 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 视为质量符合要求(合同法 第 158 条)。5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第 43 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案例七:2008 年 3 月, A 市甲公司与 B 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 50 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10。8 月 16 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A 市的货运公司运输。8 月 18 曰,货车行至 B 市边界,由于突发洪水

27、,这批货物全部被冲走。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 市货运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 B 市人民法院起诉。问题: 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 5.5 万元。那么在甲公司支付了 5 万元的违约金后,乙公司能否继续要求

28、甲公司赔偿?为什么? 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 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5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 15 万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6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 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承担。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应由乙公司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2、145 条)。 2正确。因为支付货款是乙公司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3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29、机构予以增加。 4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法第 314 条)。 510 万元有效,另 5 万元无效(担保法第 91 条)。 6B 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和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 19条第 1 款,买卖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确定案件管 辖。本案中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和货物发送地均为为 A 市。 案例八:案情:乙公司欠甲公司 200 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 180 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 200 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

30、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 200 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 200 万元,甲、丙间的 180 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 20 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

31、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 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 债务代替, 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 :一是债权转让,甲将 对丁的 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 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 该债权转让 生效,甲、丙 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 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 风险。 该协

32、议已 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 对抗债务人的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 债务人, 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 债务人后, 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 请 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 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的关系。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5.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因 为甲

33、公司只应承担 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 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案例九:2008 年 2 月 10 日,甲向乙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价款 30 万元,由丙、丁为其提供保证,并以其自有房屋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 月 1 日,甲以该房屋 1 套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5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6 月5 日,甲将其房屋转让给了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问题:1、在不存在抵押的情形下,如果甲到期未偿还债务,乙可否直接向丙、丁要求偿还?为什么?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乙能否向甲主张实行抵押权?为什么?

34、3、假设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如果甲到期未偿还债务,乙可否直接向丙、丁要求偿还?4、假设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能否向丙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甲与戊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如果甲转让其房屋前,通知银行,该合同效力如何?6、如果乙、银行同时主张实行抵押权,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根据担保法第 19 条,丙、丁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 18 条规定,在甲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丁 偿还债务。2、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

35、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的规定,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因 为 本案中乙的抵押权并未登记,因此未能设立,乙不能主张实 行抵押权。3、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抵押物房屋是债务 人甲自由的,因此 债权人乙应 当优先就该房屋实现自己的抵押权。4、根据物权法194 条的规定,债务

36、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 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 责任。故乙 仅能向丙丁要求承担债务人抵押物价值之外部分之保证责任。5、物权法191 条第 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甲处分其房屋的行为为 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 受让人戊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则可使房屋的 转让归于有效。根据担保法第 49 条的规定,如果甲 转让其房屋前,通知银行,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物权法第 191 条改变了这一规定,明确要求抵押人 转让 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该 通知行为并不影响

37、合同效力待定的判断。6、乙虽与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 ,法院应驳回其实行抵押权的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请求。银行基于登记享有抵押 权,因此可以支持其 实行抵押 权的请求。案例十:钱某夫妇有一子叫钱明,今年 9 岁,平时喜欢做恶作剧。有一天在和伙伴们在路边玩耍。钱某的邻居霍某见到钱明,就指着一个骑车过路的行人对钱明说:“你敢拿石头砸他吗?”钱明听后果然在路边拣了一个石子掷去,刚好砸到路人王某头部,致使其从车上摔下来,腿部骨折。王某住院一个月后出院,随后找到钱某要求赔偿其有关损失。 请结合以上事实回答问题:1、若钱明

38、未经霍某唆使,扔石头将王某打伤,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若钱明有自己的财产,是否必须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才由替代责任人承担?2、在本例中,霍某教唆钱明将王某打伤,则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3、若钱某已给予王某 2000 元赔偿金,依法是否有权向王某要回?其法律上的理由为何?4、王某是否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其因住院耽误一个重要项目的谈判而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参考答案:1、钱明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由监护 人即钱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 条第 2 款的规定,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 财产中支付赔偿

39、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故本例中应从钱明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并由 钱某夫妇补足余 额。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若干问题 的决议(试行)第 148 条第 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例中钱明砸伤王某的行为是由霍某教唆所致,所以霍某才是侵 权人, 损失应完全由霍某来承担。 3、钱某不承担钱明致王某损害的 赔偿责任,也无 义务向王某支付 赔偿金。已经支付的,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4、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 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因丧失合同机会导致的 预期利润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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