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04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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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关 于 颁 发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劳 部 发 1995161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 劳 动 人 事 ) 厅 ( 局 ) : 为 加 强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减 少 因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管 理 、 操 作 与 维 修 保 养 不 善 而 引 起 的 伤 亡 事 故 , 保 障 职 工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 现 颁 发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2、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企 业 内 ( 以 下 简 称 厂 内 )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全 管 理 , 提 高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 保 障 作 业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 是 指 限 于 企 业 厂 区 范 围 内 ( 含 码 头 、 货 场 等 生 产 作 业 区 域 和 施 工 现 场 ) 行 驶 及 作 业 的 机 动 车 辆 。 第

3、二 章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第 三 条 车 辆 应 车 容 整 洁 、 车 身 周 正 。 车 辆 的 装 备 、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及 附 件 应 齐 全 有 效 。 第 四 条 车 辆 的 整 车 技 术 状 况 、 污 染 物 排 放 、 噪 声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及 规 定 。 第 五 条 全 车 各 部 位 在 发 动 机 运 转 及 停 车 时 应 无 漏 油 、 漏 水 、 漏 电 、 漏 气 现 象 。 第 六 条 车 辆 的 液 压 系 统 应 管 路 畅 通 , 密 封 良 好 ; 操 作 杆 无 变 形 , 无 卡 阻 ; 分 配 器 元 件

4、配 合 良 好 , 安 全 阀 动 作 灵 敏 可 靠 ; 工 作 部 件 在 额 定 速 度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爬 行 、 停 滞 和 明 显 冲 动 现 象 。 第 七 条 车 辆 发 动 机 应 安 装 牢 固 可 靠 , 动 力 性 好 , 运 转 平 稳 , 无 异 响 , 起 动 和 停 机 性 能 良 好 。 第 八 条 发 动 机 起 动 系 、 点 火 系 、 燃 料 系 、 润 滑 系 、 冷 却 系 应 机 件 齐 全 , 性 能 良 好 , 安 装 牢 固 , 线 路 、 管 路 不 磨 碰 。 第 九 条 车 辆 方 向 盘 的 最 大 自 由 转 动 量 从

5、中 间 位 置 向 左 右 各 不 得 大 于 度 。 第 十 条 车 辆 转 向 应 轻 便 灵 活 , 行 驶 中 不 得 轻 飘 、 摆 振 、 抖 动 、 阻 滞 及 跑 偏 现 象 。 在 平 直 的 道 路 上 能 保 持 车 辆 直 线 行 驶 , 转 向 后 能 自 动 回 正 。 第 十 一 条 车 辆 的 方 向 盘 转 向 力 及 前 轮 侧 滑 量 应 符 合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 第 十 二 条 前 轮 定 位 值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 第 十 三 条 转 向 机 不 得 缺 油 、 漏 油 , 固 定 托 架 必 须 牢 固 。 转 向 垂

6、臂 、 横 直 拉 杆 等 转 向 运 动 零 件 不 得 拼 凑 焊 接 , 不 得 有 裂 纹 、 变 形 。 球 头 与 球 头 座 、 转 向 节 主 销 与 衬 套 配 合 松 紧 适 度 , 润 滑 良 好 。 第 十 四 条 车 辆 及 挂 车 必 须 设 置 彼 此 独 立 的 行 车 和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 制 动 装 置 的 各 零 部 件 应 完 好 有 效 。 第 十 五 条 行 车 制 动 装 置 的 制 动 力 、 储 备 行 程 、 踏 板 的 自 由 行 程 及 制 动 完 全 释 放 时 间 等 指 标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规 定 及 该

7、车 整 车 有 关 技 术 备 件 。 第 十 六 条 气 压 制 动 系 统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及 规 定 , 必 须 装 有 放 水 装 置 和 限 压 装 置 。 第 十 七 条 机 械 式 制 动 器 、 拉 杆 拉 线 等 机 件 应 完 好 无 损 。 第 十 八 条 在 车 辆 运 行 过 程 中 , 不 应 有 自 行 制 动 现 象 ; 当 挂 车 与 牵 引 车 意 外 脱 钩 时 , 挂 车 应 能 自 行 制 动 , 牵 引 车 的 制 动 仍 然 有 效 。 第 十 九 条 车 辆 的 制 动 距 离 、 跑 偏 量 、 驻 车 制 动 性

8、能 要 求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及 规 定 。 第 二 十 条 车 辆 照 明 及 指 示 灯 具 应 安 装 牢 固 、 齐 全 有 效 。 灯 泡 要 有 保 护 装 置 , 不 得 因 车 辆 震 动 而 松 脱 、 损 坏 、 失 效 或 改 变 光 照 方 向 。 所 有 灯 光 开 关 应 安 装 牢 固 , 开 关 自 如 , 不 得 因 车 辆 振 动 而 自 行 开 关 。 第 二 十 一 条 车 辆 均 应 设 置 喇 叭 , 其 性 能 应 可 靠 , 喇 叭 的 音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噪 声 规 定 。 第 二 十 二 条 车 辆 的 各

9、种 仪 表 应 齐 全 且 灵 敏 有 效 。 第 二 十 三 条 车 辆 轮 胎 的 充 气 压 力 应 符 合 其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 轮 胎 胎 面 的 局 部 磨 损 不 得 暴 露 出 轮 胎 帘 布 层 。 第 二 十 四 条 车 辆 同 一 轴 上 的 轮 胎 应 为 相 同 的 型 号 的 花 纹 。 车 辆 转 向 轮 不 得 装 用 翻 新 的 轮 胎 。 第 二 十 五 条 车 辆 的 钢 板 弹 簧 不 得 有 裂 纹 、 断 片 和 缺 片 现 象 , 其 中 心 螺 栓 和 形 螺 栓 须 紧 固 。 第 二 十 六 条 减 震 器 应 工 作 正 常 。

10、车 架 不 得 有 变 形 、 锈 蚀 、 弯 曲 , 螺 栓 、 铆 钉 不 得 缺 少 或 松 动 。 前 后 桥 不 得 有 变 形 、 裂 纹 。 第 二 十 七 条 车 辆 的 离 合 器 应 接 合 平 稳 , 分 离 彻 底 , 不 得 有 异 响 、 抖 动 和 打 滑 现 象 。 踏 板 力 和 自 由 行 程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规 定 及 该 车 整 车 有 关 技 术 条 件 。 第 二 十 八 条 变 速 器 应 无 裂 纹 , 变 速 换 挡 灵 活 、 自 锁 、 互 锁 可 靠 , 变 速 杆 无 变 形 。 第 二 十 九 条 传 动 轴 万

11、向 节 应 无 裂 纹 和 变 形 , 锁 止 齐 全 、 可 靠 ; 传 动 平 稳 , 在 运 转 时 , 不 发 生 震 抖 和 异 响 。 第 三 十 条 驾 驶 室 的 技 术 状 况 应 能 保 证 驾 驶 员 有 正 常 的 劳 动 条 件 。 第 三 十 一 条 车 辆 驾 驶 室 必 须 视 线 良 好 , 风 挡 玻 璃 不 得 使 用 有 机 玻 璃 及 普 通 玻 璃 。 必 须 装 设 后 视 镜 、 刮 水 器 。 第 三 十 二 条 燃 油 箱 及 燃 油 管 路 应 坚 固 并 有 防 护 装 置 , 防 止 由 于 振 动 、 冲 击 而 发 生 损 坏 及

12、漏 油 现 象 。 燃 油 箱 与 排 气 管 的 位 置 应 相 距 以 上 或 设 置 有 效 的 隔 热 装 置 。 燃 油 箱 应 距 裸 露 电 气 接 头 及 电 气 开 关 以 上 。 第 三 十 三 条 运 送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的 专 用 车 , 必 须 备 有 消 防 器 材 和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排 气 管 应 安 装 在 车 前 , 尾 部 应 安 装 接 地 链 。 车 身 应 喷 有 “禁 止 烟 火 ”字 样 或 标 志 。 第 三 十 四 条 进 入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作 业 的 车 辆 必 须 具 有 防 爆 措 施 。 第 三

13、十 五 条 全 挂 车 和 半 挂 车 中 间 应 加 装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类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还 应 符 合 各 自 特 有 的 安 全 条 件 和 要 求 。 第 三 章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加 强 对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全 管 理 , 保 证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全 运 行 。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并 认 真 执 行 。 第 三 十 九 条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应 逐 台 建 立 安 全 技 术 管

14、理 档 案 , 其 内 容 包 括 : 车 辆 出 厂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 使 用 、 维 护 、 修 理 和 自 检 记 录 ;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报 告 ; 车 辆 事 故 记 录 。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第 四 十 一 条 在 用 、 新 增 及 改 装 的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应 由 用 车 单 位 到 所 在 地 区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 建 立 车 辆 档 案 ,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对 车 辆 进 行 安 全 技

15、术 检 验 合 格 , 核 发 牌 照 后 方 可 使 用 。 第 四 十 二 条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牌 照 由 劳 动 部 统 一 设 计 、 监 制 。 第 四 十 三 条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遇 有 过 户 、 改 装 、 报 废 等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到 所 在 地 区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第 四 十 四 条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属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由 地 、 市 级 以 上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考 核 、 发 证 。 第 四 章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第 四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对 厂

16、内 机 动 车 辆 进 行 年 、 季 、 月 度 及 日 常 检 查 。 第 四 十 六 条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在 企 业 自 检 的 基 础 上 对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进 行 年 度 检 验 。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车 辆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限 期 整 改 , 并 予 以 复 检 。 第 四 十 七 条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修 复 、 改 装 后 必 须 向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检 验 , 合 格 后 方 准 使 用 。 第 四 十 八 条 受 检 单 位 如 对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向 上 一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17、申 请 复 议 。 第 四 十 九 条 从 事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人 员 , 必 须 经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取 得 检 验 员 证 书 , 方 可 从 事 检 验 工 作 。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五 十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企 业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分 别 给 予 通 报 、 停 驾 、 停 驶 、 罚 款 的 处 罚 。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在 检 验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检 验 人 员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查 处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 第 五 十 三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颁 布 日 期 : 1995 年 04 月 07 日 执 行 日 期 : 1995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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