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我县 储备粮管理,保证 县级 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和 储存安全,有效发挥 县级 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 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潮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县级 储备粮,是指 饶平 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 调节全县粮 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 , 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等情况的 本县县级 储备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 本 县 县 级 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 储备粮管理应
2、当严格制度 和 责任,确保 县级 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县级 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 是县人2 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其有权 会同 县财政局 负责拟订 县级 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 县级 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 县级 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 作为 县级 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 县级 储备 粮的 收储、轮换 经营管理,并对 县级 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
3、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县有关规范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县级储备 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轮换差价 等 财政 补贴, 并 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负责 对县级储备粮 有关财务 执行 情况 实施 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参照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 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 县级 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轮换价差
4、 等财政补贴。 第十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县级 储备粮的仓储设3 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 县级 储备粮。 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 、哄抢或者损 坏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改局或其他部门举报。 第二章 县级 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 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 县发改局 会同 县财政局 根据宏观调控需 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 二 条 县级 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 县发改局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 县
5、财政局 审核同意后,由 县发改局 会同县财政局 、县农发行共同下达 给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 条 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 在具备代储县储备粮条件的企业中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采取其他方式的, 含动态储备 粮 ,由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联合 报 县 人民政府批准 。 并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与 代 储 ( 含动态) 企业签订储备粮 代 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但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4 列条件: (一)仓库总容量不少于 15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且在
6、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粮食仓储 单位 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仪器设备条件; (四)具有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 信誉好,资产负债率低, 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发生过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十四 条 承储 ( 含动态 ) 县级 储备粮 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必须保证入库及库存的 县级 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
7、量 标准、 卫生 标准; 必须对 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 记载,保证 县级 储备粮 账账 相符、 账 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必须对 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存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逐级 上报。 5 第十五条 承储( 含动态 )企业不得虚报、瞒报 县级 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 县级 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老充新、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 县级 储备粮的品种或变更 县级 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 县级 储备粮陈化、霉变;不得利用县储备粮及其 贷 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 用 县
8、储备粮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六 条 承储 ( 含动态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县级 储备粮 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确保安全生产 。 第三章 县级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 条 储备粮按照 2009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 国家发展和 改 革 委 员会 令(第 5 号)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关于 常规储存条件下稻谷正常储存年限为 3 年的规定进行轮换。 县级 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每批轮换的出、入库时间间隔 不得超过 4 个月。 第十八 条 县储备
9、粮管理中心应当根据 县级 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 县级 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及时间计划,报 县发改局 和 县财政局 拟定轮换方案 上报 县政6 府 审批。 第十九 条 县级 储备粮轮换销售与购入,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竞价交易, 或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竞价底价 进行 定价。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与购入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由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 提出申请报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 根据市场询价 拟定竞价交易起拍价 后, 会同县发改局、农发行等部门 联合上 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执行 。 县级 储备粮轮换销售 与 购入
10、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由 县财政 局 会同 县发改局 等 部门共同拟定 县级 储备粮 的 销售和 购入价格、轮换时间等方案,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执行,并抄报县农发行备案。 第二十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必须在轮 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县级 储备粮的轮换, 并应当将每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执行相关资料整理 备查并 报上级备案。 县级动态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行滚动轮换, 并应当将每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和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备查并上报备案。 第四章 县级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 一 条 动用 县级 储备粮,由 县发改局 会同县财政7 局 提出 动用 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
11、动用 县级 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 二 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 县级 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等紧急状态;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 要 动用 县级 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 县级 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三 条 县发改局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县级 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并按照饶平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落实执行。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 县级 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第二十四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县级 储备粮的动用决定。
12、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五 条 县级 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县级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 贴,由 县财政局 拨付8 给承储企业。 县级 储备粮的轮换价差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直接 收入或 拨补承储企业。 县财政 局 每年 应当 适当安排资金用于 县级 储备粮仓房维护、质量检测设备购置 和科技保粮投入。 第二十六 条 属于县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委托的粮食质量检验费用 、采取 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或采 购 方式轮换 县级 储备粮等必需费用 ,经审查核准,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 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 账 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13、第二十八 条 县级 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 县财政局 负责核定。 县级 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县级 储备粮 入库成本。 第二十九 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 账 、高价售出低价入 账 、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或骗取 县级 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 条 及时处理 县级 储备粮发生的 合理 损耗、损失(按 储备粮的保管 损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规定 的额度内 ) , 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县农发行确认后, 由 县财政局 拨补。 县级 储备粮在储9 备期间内发生
14、的其他损失( 指 非人为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的 损失 ), 由 县财政局 会同 县发改局 、农发行 查明原 因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其 合理损失额度由县财政拨补,不合理的,由储备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 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 账 制度,应当定期统 计、分析 县级 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 条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 县 储备粮管理中心 和 代 储 ( 含动态 ) 企业 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 和代 储(
15、含动态 ) 企业检查 县级 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了解 县级 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 调阅 县级 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 三 条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 等部门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县级 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 当 责成县储备粮管理中心 、 代 储( 含动态 ) 企业 立即予以10 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 条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 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
16、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 三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 县级 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及 代 储企业对 县发改局 、 财政局 、审计 局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县发改局 、财政局 、审计 局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储备粮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 县级 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 对 县级 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 县级 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处理,并报告 县发改局 、 县财政 局 及 县 农发行。 第三十八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加强对 县级 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