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行政法的复习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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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

2、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市、

3、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

4、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考点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http:/ 13 年,必要时延长 1 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对劳动教养作出具体规定。(3)驱逐出境。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全机关作出。考点十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

5、、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被授权组织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例外,某些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者,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来源,这种组织可以分为两类。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处罚实施的,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给予行政处罚实施权的,称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两类非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和法律特征不同。考点十二: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

6、定依据;(2)处罚种类是警告或者罚款(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二、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http:/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http:

7、/ 10%的。五、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考点十五:政府采购程序一、招标的程序1.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随机选择 3 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

8、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未作实质要求。四

9、、询价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同“谈判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 3 家);3.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http:/ 15 年。考点十六:监察对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此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10、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考点十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三个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注意:肯定列举的目的在于提示,并不是说只受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仅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进行审

11、查的请求,即“附带审查”。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注意: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二、权利标准行政复议法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大。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要由单行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行政复议则不受此限制。三、合法性、合理性标准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http

12、:/ 15 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考点二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自由选择关系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1)首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性的。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先收到的机关启动有关程序。二、限制性的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些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法第 14 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

13、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5 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http:/ 30 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确认)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根据国务院或者

14、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规定: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当复议前置。但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不受此限。(3)商标法第 49 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应改为 60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4)专利法第 41 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

15、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考点二十一:应予受理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法院在确定是否受理时,最重要的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而不作为。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是:(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3)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6.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主要包括三种:(1)抚

16、恤金。(2)社会保险金考点二十二: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但是,不能简单将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要看其是否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如和平时期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为,

17、就不是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3.内部行为。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最常见的是行政处分。内部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但是,如果这类行政行为影响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受理。4.法定行政终裁行为。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行政复议一章中所述,行政终裁只有四种:(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国

18、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http:/ 14 条)。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第30 条)。(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5 条。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39 条。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该类行为必

19、须在刑事诉讼法(不是刑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无关的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超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际上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例外情形是:(1)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2)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情形下,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或者强制措施起诉。7

20、.行政仲裁。“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8.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是对行政指导的解释说明,不是含义的限定。公民对行政指导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相对人服从的,实际上是行政命令,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9.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注意:“申诉”不是行政复议申请,往往是向原行政机关提出。常

21、见的情形有:(1)拒绝(明示或默示)相对人的请求。(2)拒绝加批驳,为生效行政行为增加理由。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考点二十三:经过复议的案件的管辖(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改变”是指三种情形之一: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考点二十四: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们不是共同原告。(2)相邻权人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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