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1.免税店可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如果上级新领导有所体察但没有制止,是否能证定上级单位也构成单位犯罪?3.上级单位只有行政管理权,无财务管理权总的财权在它们的共同上级应如何认定?4.以单位的名义个人私自获得非法利益,既在单位犯罪的同时自然人也大肆获取利益,分不清谁获利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阮教授答: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首先要看是犯的什么罪,如果所犯之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不存在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比如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等,就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因此你要说他们具体涉嫌犯什么罪。关于主管不知情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当有罪
2、过即故意或过失,如果单位主管不知情显然没有罪过,谈不上构成犯罪的问题。另外,作为一个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如果没有意思联络,也就不成为共犯。第四个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盗用单位名义的犯罪,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私分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不是单位犯罪。6、考生问:抢劫与抢夺你好;我想问抢劫与抢夺的区别与联系?阮教授答:抢劫与抢夺有一个原则的区别,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http:/ 破坏通讯设备罪 b 破坏交通设备罪阮教授答:这涉及到对铁路专用电话线究竟是属于交通设施,还是属于通讯设施,假如铁路的专用电话线涉及到交通运输的安全,那么对其破坏的行为应当定破坏交通设施罪。9、考
3、生问: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抢劫杀人行为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则数罪并罚后为无期徒刑对吗?阮教授答:对的,这是采取的吸收原则,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数罪被判数刑的,如果其中有一个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最重的刑罚,其它的刑就不再执行。视为被所执行的刑吸收。你说的罪犯被判一个十年有期徒刑,一个无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被执行的无期徒刑所吸收,不执行。10、考生问:转贴:http:/ 我想问一下会计犯罪的具体认定以及它与其他经济犯罪的区别。阮教授答:刑法中好像还没有专门的会计的犯罪,只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一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目、财会报告罪,可能与会计有关,如
4、果财会人员实施这样的行为,产可能构成犯罪的。此外,刑法中还有一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这是一个以公司犯罪主体的犯罪,如果财会人员积极参与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可能会作为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11、考生问:问题阮教授:你好!我将你讲的盗窃犯中既遂、未遂区别归纳为“大宗物在门,轻便物在手”即大宗物在门内是未遂,出门为既遂。轻便物在手外为未遂,在手中是既遂。你认为对吗?阮教授答:盗窃罪是一个极为常见的犯罪,因此,关于盗窃罪的既遂问题非常重要,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学说有六、七种之多,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我国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今年的指定用书似乎采取的是失控说,意思是说物主失去的财产的控制为既
5、遂,但是如何把握失控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控制较严的场合,像住宅、办公室等场所一般行为人将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中装在兜里,放在包里就是既遂,即使失主回家将其当场抓获,这也应算既遂,如果罪犯就地取材,将物品装在包里放在一边,继续寻找其它财物这包中的财物也算既遂。至于大件物品如冰箱、彩电等,通常认为要出门或者出院门才算既遂。在开放性的场所,如汽车上、餐馆中通常行为人将财物拿在手里转身将要离去时为既遂。在扒窃时将财物窃取在手中也算既遂。对于盗窃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大件物品或者较大的机器零件大宗的原材料、一般窃出库房、车间为既遂。但是如果单位的大门控制较严、应当以窃出大门之外或者院
6、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通常将财物窃离柜台为既遂,不以出店为必要。在开架超市窃取财物的场合,一般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旅客列车上盗窃财物时,行为人将旅客的衣物、鞋子穿上或者物品拿走既认为是既遂。在到站下车以前被抓获的当然认为是既遂。对于铁路部门的财产或者邮车中的财物,一般以拿出车厢为既遂,即使是从甲车厢拿到乙车厢使铁路部门对其失去管理控制,就认为是既遂。当然对于盗窃的既遂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学者的认识与司法实践的判例也不尽一致,像我刚才说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将其单独未遂的也是屡见不鲜,对于律考这样掌握问题不大。12、考生问:刑法中的期满之日是从次日开始计算?如缓刑期满当日犯罪是否
7、要撤销缓刑。阮教授答:刑法中的期满之日,按照我的理解是期满的当日,例如行为人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其缓刑考验期应当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止。三月四日就是期满之日。在该日,该日仍然属于考验期之内,至次日即三月五日才认为出了考验期。在有期徒刑的场合,刑期是这样计算的,如罪犯是三年http:/ 某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B、明显构成D 某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答案为 D,为什么?3、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致多人死伤,究竟是故意杀人罪,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阮教授答: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以释
8、放人质为交换,或者以继续扣押人质甚至加害人质相威胁来勒索财物。在日本认为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合成,也就非常清楚的反映出绑架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相胁迫的行为。在实际中,有人谎称绑架了他人的亲戚,以此敲诈他人的钱财,这人属于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实施绑架的行为,只是编造了绑架的谎言来恐吓对方,属于敲诈的一种方式不是绑架。比如,去年考的一个律考题,说一个少年砍下自己的手指,托人转交给他的父亲,谎称自己被他人绑架向其父勒索财物,就是一个典型的编造绑架的事实,恐吓他人索取钱财的例子。再比如,有人家孩子丢失,行为人听说后谎称自己绑架了那孩子,向那户人家索要财物,也属于
9、典型的敲诈勒索罪。2、这大概是一个律考题,关于合同诈骗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定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就属于http:/ D 项似乎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情况,大概可以算是有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至于 A 项是否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还不敢肯定,只能回答到此。你不妨直接看一看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再参考有关书籍的说明。3、这种情形大多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常见的一种就是以驾车撞人的危
10、险方法。在这方面第一个判例是大约发生在八十年代初的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由北向南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十九人案,对此案因为是故意撞人,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又因为危害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所以也不适宜定故意杀人罪。当时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此对于类似的情况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要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驾车撞死特定人的或者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撞死特定人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如果交通肇事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而不管被害人的死活拖着被害人逃逸致被害
11、人伤残、死亡的这个一般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典型的判例是张金柱案。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场合,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车况和本人的状态极差,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继续高速开车接二连三又撞死撞伤多人,仍然放任不管的,对后面的行为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遭到众人的拦截,不顾众人死活,故意冲撞拦截者,造成多人死伤后果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通常可以数罪并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此外,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还有私设电网的方法,这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特定多人可以到达的场所私设电网危及了公共安全的情况。14
12、、考生问:请教几个问题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A 某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B、明显构成D 某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答案为 D,为什么?3、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致多人死伤,究竟是故意杀人罪,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阮教授答: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以释放人质为交换,或者以继续扣押人质甚至加害人质相威胁来勒索财物。在日本认为绑架罪是非法拘http:/ D 项似乎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情况,大概可以算是有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至于 A 项是否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还不敢肯定,只能回答到此。你不妨
13、直接看一看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再参考有关书籍的说明。3、这种情形大多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常见的一种就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这方面第一个判例是大约发生在八十年代初的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由北向南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十九人案,对此案因为是故意撞人,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又因为危害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所以也不适宜定故意杀人罪。当时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此对于类似的情况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
14、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要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驾车撞死特定人的或者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撞死特定人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如果交通肇事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而不管被害人的死活拖着被害人逃逸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这个一般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典型的判例是张金柱案。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场合,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车况和本人的状态极差,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继续高速开车接二连三又撞死撞伤多人,仍然放任不管的,对后面的行为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遭到众人的拦截,不顾众人
15、死活,故意冲撞拦截者,造成多人死伤后果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通常可以数罪并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此外,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还有私设电网的方法,这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特定多人可以到达的场所私设电网危及了公共安全的情况。15、考生问:请问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阮教授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公司企业工作的职务之便。所以侵占罪属于普通侵占而职务侵占是一种与利用公司企业职务之便这种特有方式相关联的侵占。当然由于侵占罪性质较轻所以为了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刑法上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在实体上要求拒不交还的要件,在程序上规定要求告诉的才处理。而职务侵占罪则没有这样要件的限制。另外一般认为职务侵占除了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产的行为之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的行为方式。而侵占罪一般认为只包含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的情况,也就是说只包括侵吞一种方式,不能包含窃取、骗取的方式。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