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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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2 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消费者为 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该法第 54 条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1)此处的主体是农民,消费性质是生产消费,即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时所发生的行为;(2)农民的生产消费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参照”本法执行。考点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我们首先应

2、当重点对比掌握以下内容:1.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该义务是要求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

3、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4.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次,我们还需要掌握经营者如下的义务:1.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对于该义务要特别注意,实践中常出现经营者不开具正式发票的违法情形。2.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该法第 23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

4、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3.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该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考点三:争议解决途径一般而言,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 35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

5、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 36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 37 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根据该法第 38 条规定,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6、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5.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点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应当重点掌握下列具有特殊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三包”责任。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5 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2.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虚假,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 倍,而不是以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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