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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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司法考试真题(一)张某一家共 4 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 1992 年外出打工,1993 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 6000 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 2 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 年 10 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现金 6000元。2000 年 5 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 1 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1-93 题。.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 6 间房屋和 6000 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A.应由王某、其子、

2、张父平均继承B. 王某应分得 4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C.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答案:B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 6 间房屋和 6000 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 3 间房屋和 3000 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 间房屋和 3000 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 1 间房屋、1000 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 4 间房屋和 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92.如果张父于 2001 年去世,遗产有 3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3、: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B.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C.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因此,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B. 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 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36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

5、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A 项的说法正确。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

6、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由此,C 项的说法正确。第40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由此,D 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CD.(二)2007 年 10 月 25 日,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 年 11 月 3 日、5 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 10 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 11 月 7 日、8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

7、年 11 月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15 日,甲向戊借款 10 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 年 12 月 1 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 年 10 月 29 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 2 年,每月租金 15000 元。2008年 4 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4-96 题。.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8、A.乙、 丙、丁、戊B. 丙、丁、戊、乙C. 丁、戊、丙、乙D.丙、 丁、乙和戊答案:D解析:本题包含两个考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查后一个问题。 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 物权法第 199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9、(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本题正确答案是 D.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B. 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 2009 年 10 月 29 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C.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

10、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 2009 年 10 月 29 日之前)不得请求庚返还车辆,故 A 项的说法错误,B 项的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C.假设戊感到抵押权诉讼过程繁琐并且费用过高,因此在诉讼过程撤诉,并且对甲

11、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B. 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C. 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 A 项的说法错误。 担保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 B 项的说法正确,C 项和

12、 D 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某市 A 乡农户甲于 2006 年 3 月 1 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 1 万只,乙公司应在 3 月 21 日前支付 5 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 4 月 1 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 月 20 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 B 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 B 乡临近 A 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 月 25 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 年 3 月 10 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

13、一批饲料,约定 4 月 10 日至 20 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 10 日内付款。甲在 3 月 26 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其损失。请回答 91-93 题。.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在 3 月 21 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 甲 3 月 20 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 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14、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仅仅是该市的 B 乡发生了鸡瘟,A 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 68 条为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在 3月 21 日前支付 5 万元的首期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A 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

15、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 B 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 117条第 1 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 11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可以根据不可抗力

16、免责,C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 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题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活鸡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 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 CD.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 3 月 25 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B. 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C. 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答案:BD解析:关于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所以 A 的

17、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 第 94 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虽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鸡只死亡,但是并不妨碍饲料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甲不能因此而取消交易,否则构成违约,B 的说法正确,C 的说法错误。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丙有权要求甲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 D 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 BD.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 3 月 21 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

18、3 月 21 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 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 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由于当地政府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 A 项正

19、确。 合同法 第 67 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 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有权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 B 项正确。另外,由于本题中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管制)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CD 两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 AB.(二)2007 年 4 月 2 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 20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

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 2 年。2007 年5 月 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7 年 6 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 94-96 题。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 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 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 135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

21、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 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 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解析: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二卖” ,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2、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 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因此 A 项错误,B 项正确。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 叶某返还房屋。因此 C 项正确,D 项错误。.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

23、合同的有效要件B. 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 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 135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 A 项错误。 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可见,小王于 2007 年 5 月 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 3

24、1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 B 项正确。 物权法第 14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 C 项正确。 物权法 第 18 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可见 D 项正确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

25、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 ) (2011 年卷二单选第 21 题.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 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 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答案】C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考点】刑事诉讼上诉权【解析】选项 A、B 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

26、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据此可知,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选项 C 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据此可知,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己上诉。选项 D 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

27、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 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 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答案】D【考点】管辖【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外国人犯罪的

28、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杰克和赵某是共同犯罪,杰克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全案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郭某(16 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一览安徽人才网 用心专注 专业招聘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A.郭某B. 郭某父亲C. 郭某姐姐D.李

29、某【答案】D【考点】回避【解析】 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本题中,被决定回避的是审判员李某,因此,若李某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 (2011 年卷二单选第 25 题)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 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 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答案】D【考点】证据的分类【解析】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而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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