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 村 法 制 宣 传 讲 座全 村 的 广 大 群 众 :你 们 好 !我 今 天 要 发 言 的 题 目 是 主 要 围 绕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如 何 学 法 、 守 法 、 用 法 , 如 何 用法 律 来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强 调 指 出 ,“要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传 播 法 律 知 识 ,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增 强 全 社 会 的 法 律 意 识 , 形 成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人 人 自 觉守 法 、 用 法 的 社 会 氛 围
2、 。 ”可 见 ,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承 担 着 普及 法 律 知 识 ,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 培 养 法 治 理 念 , 是 建 设 现 代 化国 家 , 构 建 和 谐 稳 定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 主 要 前 提 和 基 础 ,我 们 国 家 通 过 五 个 五 年 的 普 法 教 育 , 人 们 的 法 制 观 念 明 显 增强 , 但 是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法 律 素 质 还 远 远 不 能 适 应 建 设 社 会主 义 新 农 村 的 需 要 。 因 此 如 何 把 法 制 建 设 纳 入 老 百 姓 的 日 常生 活 中 , 使 老 百 姓
3、能 够 自 觉 守 法 、 护 法 ,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知 法 、守 法 意 识 , 和 依 法 办 事 本 领 , 而 不 去 犯 法 , 如 何 正 确 行 使 权力 , 自 觉 履 行 义 务 , 合 理 表 达 诉 求 。 “有 话 好 好 说 、 有 事依 法 办 ”, 共 同 维 护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 共 同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村 建 设 , 共 同 营 造 遵 法 、 守 法 、 用 法 的 浓 厚 氛 围 , 我 针 对 农村 经 常 性 会 发 生 的 几 类 纠 纷 , 及 如 何 处 理 , 简 单 的 谈 一 下 自己 的 看 法 , 仅
4、供 广 大 群 众 参 考 :一 、 房 屋 宅 基 纠 纷1、 所 谓 的 房 屋 纠 纷 , 是 指 公 民 之 间 因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使 用权 、 占 有 权 和 处 分 权 而 发 生 的 争 执 , 房 屋 纠 纷 , 有 的 属 于 民事 纠 纷 , 有 的 属 于 行 政 纠 纷 , 也 有 的 因 房 屋 纠 纷 造 成 了 伤 害后 果 , 酿 成 刑 事 犯 罪 。 这 类 案 件 首 先 要 弄 清 楚 房 屋 的 产 权 是属 谁 的 , 有 没 有 权 属 证 书 , 当 然 农 村 主 要 是 以 土 地 管 理 部 门颁 发 的 宅 基 证 为 准
5、, 确 认 该 份 房 屋 的 登 记 证 上 是 谁 的 名 字 ,那 么 该 处 房 屋 的 归 属 权 就 是 谁 的 , 这 种 类 型 的 案 件 争 议 很 多 ,有 的 是 建 房 纠 纷 , 宅 基 地 四 至 不 清 引 起 的 纠 纷 , 一 方 侵 犯 了他 人 或 集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还 有 的 是 违 章 建 房 纠 纷 , 房 屋 拆 迁纠 纷 , 房 屋 赠 与 纠 纷 、 换 房 纠 纷 等 。2、 宅 基 地 纠 纷 主 要 是 公 民 与 公 民 之 间 因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归 属问 题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6、 转 移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 因 宅基 地 的 使 用 而 侵 犯 了 他 人 和 集 体 的 纠 纷 。 这 类 纠 纷 处 理 起 来比 较 复 杂 , 宅 基 地 使 用 主 要 以 宅 基 证 为 主 , 四 至 或 界 限 不 明确 的 , 可 到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确 权 , 待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确 权 后方 可 使 用 。二 、 债 权 债 务 纠 纷所 谓 的 债 是 按 照 合 同 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的特 定 的 权 力 义 务 关 系 , 享 有 权 利 的 人 是 债 权 人 , 负 有 义 务
7、的人 是 债 务 人 , 债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债 务 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依据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所 谓 债 务 纠 纷 , 是 指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之 间 , 在 行 使 债 权 和 履 行 债 务 中 发 生 的 争 执 , 债 务 纠 纷 主 要包 括 : ( 一 ) 因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债 务 纠 纷 ,( 二 ) 因 侵 权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债 务 纠 纷 ( 三 ) 因 不 当 得 利 所 产生 的 债 务 纠 纷 , 不 当 得 利 是 指 没 有 合 法 依 据 , 因 他 人 受 到 损失 而 取 得 的
8、 不 当 利 益 , 这 种 利 益 原 则 上 应 予 返 还 给 受 损 失 的人 ( 四 ) 因 无 故 管 理 所 生 之 债 务 纠 纷 ( 五 ) 其 他 原 因 所 生 之债 务 纠 纷三 、 邻 里 纠 纷指 城 乡 住 宅 区 街 坊 邻 居 日 常 生 活 中 因 相 邻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常 见 的 有 土 地 通 行 纠 纷 、 排 水 纠 纷 、 装 潢 纠 纷 、 相 邻 通 风 采光 纠 纷 , 空 调 主 外 机 滴 水 引 起 的 纠 纷 等 等 , 这 类 纠 纷 的 发 生因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与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9、相 关 , 基 本 上 是 由 日常 生 活 鸡 毛 蒜 皮 的 琐 事 上 引 起 的 饿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83 条 规 定 : 不 动 产 的 相 邻 各 方 , 应 当 按 照 有 利 于 生 产 、 方 便生 活 、 团 结 互 助 、 公 平 合 理 的 精 神 , 正 确 处 理 截 水 、 排 水 、通 风 、 采 光 等 方 面 的 相 邻 关 系 , 给 相 邻 方 造 成 妨 碍 或 者 损 失的 , 应 当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碍 、 赔 偿 损 失 。 这 类 纠 纷 , 在 日常 生 活 中 经 常 发 生 , 在 实 践 中 , 应 当 注
10、 意 以 下 几 点 :1、 相 邻 一 方 因 修 建 施 工 临 时 占 用 他 人 使 用 的 土 地 , 占 用 的一 方 如 未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范 伟 , 用 途 和 期 限 使 用 的 , 应 当 责令 其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 排 除 妨 碍 、 恢 复 原 状 、 赔 偿 损 失 。2、 一 方 必 须 在 相 邻 一 方 使 用 土 地 上 通 行 的 , 应 予 以 准 许 ,因 此造 成 损 失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3、 一 方 擅 自 堵 截 或 者 占 用 自 然 流 水 ,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生 产 , 他 人 有
11、权 请 求 排 除 妨 碍 , 造 成 他 人 损 失 , 应 予 赔 偿 。4、 相 邻 一 方 必 须 使 用 另 一 方 土 地 排 水 的 , 应 当 予 以 准 许 ,但 应 在 必 要 限 度 内 使 用 ,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保 护 措 施 排 水 , 如 造成 损 失 的 , 受 益 人 要 合 理 赔 偿 。5、 相 邻 房 屋 空 调 滴 水 , 对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应 责 令 排 除 妨 碍 , 赔 偿 损 失 。6、 对 于 一 方 所 有 的 或 者 使 用 的 建 筑 物 范 围 内 , 历 史 形 成 的必 须 通 道
12、,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权 人 有 的 堵 塞 , 因 堵 塞 影 响 他人 生 产 、 生 活 , 他 人 要 求 排 除 妨 碍 或 者 恢 复 原 状 的 , 应 当 予以 支 持 , 有 条 件 另 开 通 道 的 也 可 以 另 开 通 道 。7、 相 邻 一 方 在 自 己 的 使 用 的 土 地 上 挖 水 沟 、 水 池 、 地 窖 等或 种 植 树 木 的 根 枝 延 伸 , 危 及 另 一 方 建 筑 物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的 , 应 当 分 别 情 况 , 责 令 其 消 除 危 险 , 恢 复 原 状 , 赔 偿 损 失 。8、 相 邻 一 方 在
13、装 潢 房 屋 时 , 不 得 影 响 另 一 方 正 常 休 息 , 更不 得 破 坏 管 线 , 影 响 另 一 方 的 电 线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责 令 消 除 危 险 、 恢 复 原 状 、 赔 偿 损 失 。四 、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包 括 婚 姻 纠 纷 、 继 承 权 纠 纷 、 赡 养 纠 纷 、抚 养 纠 纷 、 扶 养 纠 纷 等 婚 约 纠 纷 、 离 婚 纠 纷 )五 、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权 纠 纷 ( 以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为 准 )六 、 损 害 赔 偿 纠 纷所 谓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14、 , 是 指 因 不 法 行 为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了 他人 的 损 害 结 果 , 而 在 行 为 人 和 受 害 人 之 间 因 损 害 赔 偿 难 以 达成 一 致 而 形 成 的 纠 纷 , 构 成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 一 般 需 要具 备 四 个 要 件 ( 一 ) 损 害 事 实 的 存 在 ( 二 ) 违 法 行 为 ( 三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事 实 之 间 有 无 因 果 关 系 ( 四 ) 行 为 人 过 错 。这 类 纠 纷 , 包 括 一 般 侵 权 和 特 殊 侵 权 ,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损 害 赔 偿 的
15、 民 事 责 任 的 四 个 构 成 要 件 虽 然 不 同 时 具 备 , 但 法律 规 定 还 要 承担 民 事 责 任 , 这 就 是 特 殊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 哪 些 属 于特 殊 损 害 赔 偿 呢 ?( 一 ) 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民 法 通 则 第 122 条 规 定 : “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造 成 他人 财 产 、 人 身 损 害 的 , 产 品 制 造 者 、 销 售 者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二 ) 从 事 高 度 危 险 的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16、 任 , 适 用“无 过 错 原 则 ”( 三 ) 搁 置 物 悬 挂 物 等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四 )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五 )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损 害 均 无 过 错 的 民 事 责 任( 六 ) 五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致 人 损 害 的 民事 责 任 民 法 通 则 第 133 条 规 定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监 护 人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任 , 具 体 的 赔 偿 标 准 可 依
17、 据 的 民 法 通 则 和 最 高 人 民 法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司 法 解 释来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目 前 , 我 国 已 形 成 了 比 较 完 备 的 法 律 体 系 , 但 法 律 自 身 所 具有 的 公 平 、 正 义 必 须 通 过 有 效 的 实 施 才 能 予 以 实 现 , 因 此 ,这 就 要 求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要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当 你 的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一 定 要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来 维 护 自 身 的 合法 权 益 , 决 不 能 盲 目 感 情 用 事 , 把 自 己 培 养 成 为 学 法 、 懂 法 、知 法 、 守 法 、 用 法 的 有 用 新 型 农 民 。谢 谢 大 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