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天津市围棋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是 天津市围棋运动协会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是由 天 津市各界棋类爱好者及有围棋群众基础的单位 自愿结成的 专业 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团结棋类爱好者,积极开展围棋活动,促进围棋的普及与提高 。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 团体的住所 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 体按照
2、中国共产党 章 程 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 团体 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 保障 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 团体 党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 党章 程 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 团体 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 2 - 第十条 本 团体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必须具体、明确 ):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 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全民
3、健身计划纲要等。 (二)举办各种围棋比赛,开展围棋普及与提高活动,促进我市围棋运动的发展。 (三)举办各种围棋讲座和培训,推动和提高围棋运动水平。 (四)选拔组成天津市围棋代表队,参加规定的围棋比赛,力争为天津争光。 (五)加强与各地、各部门围棋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参与各种围棋交流,满足围棋爱好者的需求。 第 四 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 由 单位会员 和个人会员 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 的 行业 领域内具 有一定的影响; - 3 -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4、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 理事会 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 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 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行为,经
5、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4 - 第 五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 监事 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 须有 2 3 以上的 会员 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 每届 五 年 (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 ),每年
6、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 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 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 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 负责人 ; - 5 - (三)筹备召开 会员大会 ; (四)向 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
7、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 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 负责人为 理事长 、 副理事长 、秘书 长。负责人从 理事 中选举产生,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任职年龄
8、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6 -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 负责人 任期 与理事会相同 。 负责人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 秘书长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 须 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 原法定 代表人 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 2/3 以上理事 联名提议 并推选一名 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
9、)。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 拒绝 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 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 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 拒绝 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 原 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 7 - 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
10、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 理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 ; ( 二 ) 检查 会员大会 、 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 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 交 理事会 决定; ( 四 )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 理事会 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 团体
11、 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 本团体理事 及财务人 员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 会员 大会 报告工作; (二)监督 会员 大会 和 理事会 的选举、罢免;监督 理事会 履行 会员 大会 的决议; (三)检查本 团体 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8 -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 理事会 会议 ,有权向 理事会 提出质询和建议 ; (五)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 、理事 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
12、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 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 七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捐赠; - 9 - ( 二 ) 政府资助 ; (
13、三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 利息;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 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14、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本市 有关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并 执行。 - 10 - 第 八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 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大会 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 大会 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九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 会员 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12 月 11 日 经 会员 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