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集美东南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目录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 .2听力筛查人员职责 .2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2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3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4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 .4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 .4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 .5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 .5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 .6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 .6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 .6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 2010 年版) .7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2. 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3. 树立全心
2、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位新生儿,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4. 上班时保持环境整洁,穿工作服配戴好胸牌。5.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6. 贵重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7. 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8. 加强安全管理,下班时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听力筛查人员职责1. 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听力筛查工作。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耳声发射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3. 经常检查听力专用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4. 努力学习耳保健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听力筛查方法,熟悉掌握听力分级。5. 积极做好新生儿听力保健等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6. 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统计、
3、分析工作。7. 及时进行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一)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二)房屋要求设置 1 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二、筛查(一)一般筛查1、初筛: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 25 天进行初筛。操作步骤:1、清洁耳道;2、使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3、两耳分别测试,如未通过,需重复 23 次测试。2、复筛:初筛未通过者,发放复筛通知单,于生后 42 天内进行复筛。3、转诊:(1) 、复筛未通过者,于 1 个月内转诊到厦门市妇幼
4、保健院门诊进行 AABR 检查。(二)重点筛查,听力高危因素筛查新生儿(0-28 天内):(1)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耳毒性药物;(2)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3)出生体重小于 1500 克;(4)出生后 1 分钟 Apgar 评分低于 4 分;出生后 5 分钟 Apgar 评分低于 6 分;具有先在性或迟发性的小儿期听力损伤的家族史;父母近亲结婚;(5)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6)有听力障碍家庭史;2、转诊:筛选出的新生儿听力高危儿,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于 1 个月内转诊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进行 OAE+AABR
5、筛查。三、信息登记: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其中医院联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填写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四、信息反馈、追踪及质控对筛查未通过者,应通知其监护人复筛时间,对复筛仍未通过者,动员其监护人及时复筛或转诊。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均应在生后 2-5 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主要发现因先天因素所导致的听力异常,以便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尽可能的减少听力障碍发生以及由此造成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不良影响。因此
6、,建议您的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并且应注意避免后天听力损害因素,保护好孩子的听力。如果您拒绝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将来可能发生听力或语言障碍,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 60 元,本人愿意承担。我是新生儿的监护人,我同意该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医院保存)床号:住院号:家长姓名:父 母小儿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男 =女听力筛查情况:第( )次筛查: 筛查时间:200 年 月 日结果: OAE 检查:左耳:通过 未通过 右耳:通过 未通过 AABR 检查:左耳:通过 未通过 右
7、耳:通过 未通过建议:_医生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_厦门集美东南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家长联)床号:住院号:家长姓名:父 母小儿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男 =女听力筛查情况:第( )次筛查: 筛查时间:200 年 月 日结果: OAE 检查:左耳:通过 未通过 右耳:通过 未通过 AABR 检查:左耳:通过 未通过 右耳:通过 未通过建议:医生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
8、和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4、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方可查询其新生儿的听力结果,如须复印相关文件,还须到医教科办理必要的手续。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1、听力筛查仪使用前,需先进行自校准、维护和保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2、操作者必须严格按仪器操作程序文件进行操作,保证仪器正常的使用寿命。3、平常要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每次仪器使用完毕后,均须按要求放入专用包内,防止振动、摔坏,并进行使用情况的登记或记录。4、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对仪
9、器或计量器具进行专业校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校准报告。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拆卸仪器。遇到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仪修工程师维修。6、按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唯一性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处。内容包括统一编码、名称、型号、负责人等。7、保证仪器在清洁、干燥、无尘和无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使用。严防水浸、火灾和被盗的情况发生。8、建立仪器的档案文件,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有关的各种资料。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1、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应认真做好详细登记,包括编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联系电话、地址、母亲姓名、转诊单位等基本信息。2、妥善保存好听力筛查的有关信息
10、资料,包括每次中心内质控和院内质评报告。3、对听力初筛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建档管理,告知 42 天-3 个月内复筛,对复筛再次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听力学诊断。对听力障碍患儿和耳聋高危新生儿进行跟踪和随访,建档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4、存于电脑的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要求备份保存。备份文件至少要离新生儿听力筛查实验室 100m 以上,以备不测。5、对于以纸质作为载体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做好防潮、防湿和防火及防虫蛀等工作,保证万无一失。6、做到听力室档案的保密工作。未经主任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如新生儿的监护人要求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到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新生儿
11、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1、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 42 天-3 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听力筛查中心复筛。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通知相关的转诊单位,并做好详细记录。2、对 2 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告知 3-6 个月需进行听力学确诊。3、6 个月左右为确诊听力障碍患儿提供治疗、干预服务,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4、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1、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2、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
12、谢病在 7 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3、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及备案;4、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 10 年;5、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1、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 42 天-3 个月内进行听力筛查,并出听力筛查报告。3、定期参加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学习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4、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
13、,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5、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保留 10 年。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 2010 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
14、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 1 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 2 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
15、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 1 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诊治机构:至少设置 2 间隔声室(含屏蔽室 1 间) ,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 ,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 1 间。2.设备。(1)筛查机构设 备 用 途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新生儿听力筛查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2)诊治机构设 备 用 途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诊断型声导抗
16、仪(含 226Hz 和1000Hz 探测音)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二)诊治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认
17、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 ,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三、技术流程(一)筛查。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 48 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 42 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 3 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
18、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 3 年内每年至少随访 1 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 5 天;(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出生体重低于 1500 克;(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8)新生儿窒息(Apgar 评分 1 分钟
19、 0-4 分或 5 分钟 0-6 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10)体外膜氧;(11)机械通气超过 48 小时;(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 3 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5操作步骤。(1)清洁外耳道;(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二)诊断。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 3 个月内进行诊断。2筛查未通过的 NICU 患儿
20、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4诊断流程。(1)病史采集;(2)耳鼻咽喉科检查;(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 探测音) 、耳声发射(OAE) 、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 6 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四)随访。1.
2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 1 次。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五)康复。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四、质量控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