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 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
2、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与 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 26 条第 3 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劳动
3、 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 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 合同订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 号)第 2 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
4、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工作 0.3 年的按 1 年计算,工作 4.3 年的按 5 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
5、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 1 条第 5 款:“(五) 企 业解除劳动 合同计发经济补偿 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
6、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1 号)第 8 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 业与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8、 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工作 0.3 年的按 1 年计算,工作 4.3 年的按 5 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
9、专项协议。(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 号)第四条第 (七)项:“(七) 符合本意 见规 定的人员( 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
10、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8 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 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
1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1 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 如在改
12、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 号)第一条第(六) 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 )企 业改制分流 时
13、,对距法定退休年 龄 5 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
14、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 号)第二条第(三)款:“(三) 预 留因改制分流 实行内部退养的人 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
15、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 21 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
16、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 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
17、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 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 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七) 符合本意
18、 见规 定的人员( 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 本意见所称有 稳定劳动收入的人 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 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
19、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第 22 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
20、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1 号)第 6 条:“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21、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
22、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 积金归集管理办 法(津公积金委200319 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
23、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第十三款:“(十三) 改制企业对 所欠原主体企业 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1、 改制企业偿
24、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 改制分流 过 程中涉及资产定价、 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 2002313 号) 办理。 ”“(九) 改制企 业可用国有 净资产支付
25、解除 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 改制企 业的国有 净资产按规定 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 2002313 号)(财企 2002313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