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兰州大学副班主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针对目前多校区办学格局下的班主任工作实际和青年学生需求日益多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特征,为全面有效落实学生工作各项任务,正确引导学生发展,特设立副班主任管理办法。第二条 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对新生班级进行管理,以便使新生顺利完成从高中到大学的转变,任期为一年。第三条 副班主任是以榜样的力量、以优秀学长的身份影响新生,增进民主氛围,形成良好的班风,是新生的学长、朋友和指导者。第四条 副班主任工作以帮助新生养成生活自立自强、学习积极进取、思想先进、人格高尚等素质为目标。第五条 副班主任要从服务新生的成才成长和服务校园稳定的角度来做好各
2、项工作。第六条 副班主任在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并努力培养新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第七条 为实现对 副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副班主任在指导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作用,使副班主任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更加明确,定位更加清晰,以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副班主任参选资格第八条 副班主任和所要带的班级必须隶属于同一学院。第九条 副班主任由本科高年级同学担任。第十条 副班主任参选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1.政治方向坚定,品行良好;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3.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
3、精神;4.有较好的人格魅力和团队影响力;5.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文体特长者优先。第三章 副班主任权利第十一条 副班主任有协助班主任选拔、任命班委的权利,有向班主任提出建议调整或罢免班委成员的权利。第十二条 在充分了解班级同学情况的条件下,副班主任有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就班级综合测评、评优、评奖、资助等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十三条 副班主任有对所带班级宿舍长的选拔、任命和罢免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副班主任有对班级违纪同学提出批评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 副班主任有就班级中存在的问题向班主任、学院学工组或学校学校学工部反映的权利。第十六条 副班主任有参加校院两级有关副班主任工作
4、会议的权利,并对有关副班主任工作的决议有知情权和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第十七条 副班主任有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权利。第四章 副班主任义务第十八条 副班主任有深入了解学校的各种基本规章制度并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义务。第十九条 副班主任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积极进取。第二十条 副班主任要与班主任就班级工作和班级中存在的问题经常进行交流。第二十一条 副班主任之间应就副班主任工作加强交流,互相汲取先进经验。第二十二条 副班主任应加强自身的文化和道德修养,做到成绩优异、思想品德高尚,以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面对每位同学。第二十三条 副班主任在任期结束后上交工作总结和心得体会,并积极建言献策
5、,推进副班主任工作。第五章 副班主任职责第二十四条 副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了解新生学习情况,在新生班级中营造一团正气和优良的学风。第二十五条 建立新生个人档案,全面了解新生状况,对新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映。第二十六条 指导新生班干部开展工作,培养学生骨干。第二十七条 深入宿舍,创建并指导开展相应的自律活动,如宿舍安全、卫生和电脑使用的监督等,丰富宿舍文化生活,形成良好的宿舍风气。第二十八条 发现和关心班级中的特殊群体(尖子学生、网络成瘾者、家庭特困生、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有心理困惑者、学生干部、身体有疾病者、个性学生、最平凡的学生、年龄最大和最小的),给予疏
6、导并建立特殊学生的纸质档案,在任期结束时移交至院学工组。第二十九条 其他相关工作。第六章 副班主任的管理第三十条 每学年末由学工部向各学院下发选拔副班主任的通知,鼓励高年级同学自主报名。第三十一条 院学工 组会同辅导员、班主任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在各所在班级进行民意测验后确定最终人选,并报学工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在每年的学院迎新大会上,由各学院对副班主任进行正式公开任命并颁发聘书。第三十三条 学工部组织副班主任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副班主任交流会。第三十四条 在工作过程中,班主任应当经常与副班主任沟通工作,悉心指导;辅导员应当定期组织副班主任会议,以会代训;院学工组要加强对副班主任队伍的监督,对
7、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个别不适合该项工作者要坚决予以撤换。第三十五条 副班主任在任职期间,一旦受到学校处分,立即撤换,并报学工部备案。第三十六条 副班主任考核是评价其工作业绩,衡量其工作效果的主要依据,要充分参考和尊重班主任和全班同学意见,主要由院学工组负责。在每年 9 月由学院对副班主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后副班主任即完成本届使命。第三十七条 副班主任考核的内容主要涉及:对班级工作的指导;对新生生活的指导;对班级学风建设的指导;对宿舍文化形成的指导;对班级文体活动的指导;新生成绩和副班主任自身成绩状况等。第三十八条 副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测评、学院测评和学
8、工部测评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满分 100 分(不含附加分),其中学生测评 50 分,学院测评 30 分,个人测评 10 分,学工部测评 10 分。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在副班主任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副班主任评优活动。各学院根据个人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和附加分选出本学院副班主任的 30并送至学工部,最后由学工部结合学工部测评确定优秀人选,优秀副班主任评选人数不突破全部副班主任人数的 30。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 每年 10 月并由学工部统一对优秀副班主任进行表彰。第四十一条 任期完成,各项考核合格者,在本人当年综合测评中,学院应参照本学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标准加分。第四十二条 担任过副班主任并考核合格者,在保研及留校从事学生工作等各种推荐选拔工作中均按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对待。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