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最终无痕版LN确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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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 言2004 年 5 月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下达 了 本 规 则 的 起 草 任 务 书 。 2004 年 5 月 , 中 国 特 检 院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成 立 起 草 组 并 在北 京 召 开 首 次 编 制 工 作 会 议 。 2005 年 至 2008 年 , 起 草 组 召 开 了 多 次

2、编 制 修 订 工 作会 议 ,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 2008 年 10 月 , 为 了 确 保 本 规 则 编 制 质 量 ,按 照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 经 研 究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以 质 检 特 函 200894 号 文决 定 在 部 分 地 区 试 用 本 规 则 。 2009 年 2 月 , 根 据 5 个 省 (直 辖 市 、 自 治 区 )试 用 情 况 ,起 草 组 在 北 京 召 开 会 议 , 对 试 用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了 整 理 , 对 本 规 则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3、。2009 年 5 月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以 质 检 特 函 200924 号 文 征 求 基 层 、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和 专家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2009 年 8 月 , 根 据 征 求 到 的 意 见 和 审 议 反 馈 的 意 见 , 起 草 组 在 北京 召 开 会 议 , 对 规 则 进 行 了 修 改 并 形 成 报 批 稿 , 2009 年 12 月 4 日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的 编 制 工 作 , 遵 循 了 在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兼 顾 我国 电 梯 相

4、 关 工 作 现 状 的 原 则 。 本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目 的 、 性 质 、 依 据 、 适 用 范 围 、 检 验 条 件 、 检 验 周 期 、程 序 与 要 求 、 内 容 和 方 法 , 以 及 检 验 结 论 的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 规 定 了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电 梯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 维 护 保 养 和 使 用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电 梯 监 督 检 验和 定 期 检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职 责 要 求 , 以 指 导 和 规 范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行 为 , 提 高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 促 进 曳 引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有 效 落 实 。本 规 则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何 毅 辽 宁 省 安 全 科 学 研 究 院 王 福 绵 吴 岩天 津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院

6、孙 立 新 戴 光 宇江 苏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 苏 州 分 院 李 宁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院 张 彦 朝上 海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院 黄 文 和广 州 市 特 种 机 电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武 星 军湖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 毛 怀 新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赵 伯 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江 苏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 原 徐 成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陆

7、棕 桦日 立 电 梯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鲁 国 雄杭 州 西 子 孚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马 凌 云西 子 奥 的 斯 电 梯 有 限 公 温 爱 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目 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 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9)附件 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9)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1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曳 引 与

8、 强 制 驱 动 电 梯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 维 护 保 养 、 使 用和 检 验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规 范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和 定 期 检 验 行 为 , 提 高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 促 进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有 效 落 实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9、电 力 驱 动 的 曳 引 式 与 强 制 式 电 梯 (防 爆 电 梯 、 消 防 员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除 外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前 款 所 述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以 下 简 称 电 梯 )的 生 产 (含 电 梯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装 、 改 造 、 修 理 , 下 同 )单 位 、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 以 及 从 事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定 期 检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规 定 。第 三 条

10、 本 规 则 所 称 监 督 检 验 是 指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质 检 总 局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检 验 机 构 ), 根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 对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过 程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验 (以 下 简 称 监 督 检 验 ); 本 规 则 所 称 定期 检 验 是 指 检 验 机 构 根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 对 在 用 电 梯 定 期 进 行 的 检 验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以 下 统 称 检 验 )是 对

11、 电 梯 生 产 单 位 、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和 使 用 单位 执 行 相 关 法 规 标 准 规 定 、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 开 展 为 保 证 和 自 主 确 认 电 梯 安 全 的 相 关 工作 质 量 情 况 的 查 证 性 检 验 。 电 梯 生 产 单 位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中 的结 论 , 是 对 设 备 安 全 状 况 的 综 合 判 定 ;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中 的 检 验 结 论 , 是 对 电梯 生 产 单 位 、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落 实 相 关 责 任 、 自

12、 主 确 定 设 备 安 全 等 工 作 质量 的 判 定 。第 四 条 如 果 出 现 了 有 关 电 梯 生 产 和 检 验 的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等 影 响 本规 则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的 特 殊 情 况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提 出 相 应 要 求 。第 五 条 实 施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的 施 工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单 位 )应当 在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告 知 后 、 开 始 施 工 前 (不 包 括 设 备 开 箱 、 现 场 勘 测 等 准 备 工

13、 作 ),向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监 督 检 验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所 标 注 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届 满 前 1 个 月 , 向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定 期 检 验 。第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电 梯 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间 )、 井 道 、 层 站 等 涉 及 电 梯 施 工 的 土 建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 对 电 梯 制 造 质 量 (包 括 零 部件 和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等 )进 行 确 认 , 并 且 做 好 记 录 , 符 合 要

14、 求 后 方 可 以 进 行 电 梯 施 工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保 证 施 工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 真 实 、 准 确 地 填 写 施 工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的 相 关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 对施 工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以 及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其 与 实 物 的 一 致 性 负责 。第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15、 位 应 当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符 合 附 件 A要 求 的 有 关 文 件 、 资 料 , 安 排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配 合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 其 中 , 施 工 自检 报 告 、 维 护 保 养 年 度 自 行 检 查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还 须 另 行 提 交 复 印 件 备 存 。第 八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监 督 检 验 , 在 维 护 保 养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定 期 检 验 。 实 施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 应 当 遵 守 以

16、 下 规 定 :(一 )对 于 电 梯 安 装 过 程 , 按 照 附 件 A 规 定 的 检 验 内 容 、 要 求 和 方 法 , 对 附 件 B所 列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二 )对 于 电 梯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过 程 , 除 对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涉 及 的 附 件 B 中 所 列的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之 外 , 还 需 对 附 件 C 所 列 项 目 (前 述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涉 及 的 项 目 除 外 )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的 内 容 、 要 求 和 方 法 按 照 附 件 A 的 规 定 ;(三 )对 于 在 用 电 梯 ,

17、 按 照 附 件 A 规 定 的 检 验 内 容 、 要 求 和 方 法 , 对 附 件 C 所 列项 目 每 年 进 行 1 次 定 期 检 验 ; 检 验 时 如 认 为 附 件 B 列 出 而 附 件 C 未 列 出 的 项 目 可 能存 在 不 符 合 , 检 验 人 员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适 用 于 受 检 电 梯 的 检 验 项 目 , 按 照 附 件 A 规定 的 检 验 内 容 、 要 求 和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四 )对 于 在 1 个 检 验 周 期 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接 到 故 障 实 名 举 报 达 到 3 次以 上 (含 3

18、 次 )的 电 梯 , 并 且 经 确 认 上 述 故 障 的 存 在 影 响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时 ,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监 察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提 前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年 度 自 行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验 ;(五 )对 于 由 于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设 备 事 故 而 使 其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受 到 影 响 的 电 梯 以及 停 止 使 用 1 年 以 上 的 电 梯 , 再 次 使 用 前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但 如 果 对 电 梯 实 施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19、理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第 九 条 电 梯 检 验 项 目 分 为 A、 B、 C 三 个 类 别 。 各 类 别 检 验 程 序 如 下 :(一 )A 类 项 目 ,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附 件 A 的 相 应 规 定 , 对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对 该 类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 并 与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对 应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以 下 简 称 自 检 结果 )进 行 对 比 ,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论 做 出 判 定 ; 不

20、经 检 验 机 构 审 查 、检 验 , 或 者 审 查 、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二 )B 类 项 目 ,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附 件 A 的 相 应 规 定 , 对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对 该 类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 并 与 自 检 结 果 进 行 对 比 ,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项 目 的 检 验结 论 做 出 判 定 。(三 )C 类 项 目 ,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附 件 A 的 相 应 规 定 , 对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进 行

21、 审 查 ,认 为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等 文 件 和 资 料 完 整 、 有 效 , 对 自 检 结 果 无 质 疑 (以 下 简 称 资 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3 审 查 无 质 疑 ), 可 以 确 认 为 合 格 ; 如 果 文 件 和 资 料 欠 缺 、 无 效 或 者 对 自 检 结 果 有 质 疑(以 下 简 称 资 料 审 查 有 质 疑 ), 应 当 按 照 附 件 A 规 定 的 检 验 方 法 , 对 该 类 项 目 进 行 检验 , 并 与 自 检 结 果 进 行 对 比 ,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项 目 的

22、检 验 结 论 做 出 判 定 。各 检 验 项 目 的 类 别 见 附 件 A、 附 件 B、 附 件 C, 具 体 的 检 验 方 法 见 附 件 A。第 十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 制 定 包 括 检 验 程 序 和 检 验 流 程 图 在 内 的电 梯 检 验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 并 且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 本 规 则 和 检 验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电 梯 检 验 质 量 实 施 严 格 控 制 , 对 检 验 结 果 及 检 验 结 论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 对 检 验 工 作 质 量负 责 。第 十

23、一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统 一 制 定 电 梯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格 式 及 其 要 求 , 在 本 单 位 正式 发 布 使 用 。 原 始 记 录 内 容 应 当 不 少 于 相 应 检 验 报 告 (见 附 件 B、 附 件 C)规 定 的 内 容 。必 要 时 , 相 关 项 目 应 当 另 列 表 格 或 者 附 图 , 以 便 数 据 的 记 录 和 整 理 。第 十 二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配 备 能 够 满 足 附 件 A 所 述 检 验 要 求 和 方 法 的 检 验 检 测仪 器 设 备 、 计 量 器 具 和 工 具 。第 十 三 条 检 验 人 员

24、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考 核 的 规 定 , 取 得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后 , 方 可 以 从 事 批 准 项 目 的 电 梯 检 验 工 作 。 现 场 检验 至 少 由 2 名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向 申 请 检 验 的 电 梯 施 工 或 者 使用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受 检 单 位 )出 示 检 验 资 格 标 识 。 现 场 检 验 时 , 检 验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电 梯的 修 理 、 调 整 等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现

25、场 检 验 时 ,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配 备 和 穿 戴 必 需 的 防 护 用 品 , 并 且 遵 守 施工 现 场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明 示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对 电 梯 整 机 进 行 检 验 时 , 检 验 现 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检 验 条 件 : (一 )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的 空 气 温 度 保 持 在 5 40 之 间 ;(二 )电 源 输 入 电 压 波 动 在 额 定 电 压 值 7 的 范 围 内 ;(三 )环 境 空 气 中 没 有 腐 蚀 性 和 易 燃 性 气 体 及 导 电 尘 埃 ;(四 )检 验

26、现 场 (主 要 指 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 井 道 、 轿 顶 、 底 坑 )清 洁 , 没 有 与 电梯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和 设 备 , 基 站 、 相 关 层 站 等 检 验 现 场 放 置 表 明 正 在 进 行 检 验 的 警 示牌 ;(五 )对 井 道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封 闭 。特 殊 情 况 下 , 电 梯 设 计 文 件 对 温 度 、 湿 度 、 电 压 、 环 境 空 气 条 件 等 进 行 了 专 门 规定 的 , 检 验 现 场 的 温 度 、 湿 度 、 电 压 、 环 境 空 气 条 件 等 应 当 符 合 电 梯 设 计 文 件

27、 的 规 定 。对 于 不 具 备 现 场 检 验 条 件 的 电 梯 , 或 者 继 续 检 验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 检 验 人 员 可 以 中止 检 验 , 但 必 须 向 受 检 单 位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六 条 检 验 过 程 中 ,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审 查 相 关 文 件 、 资 料 , 将 检 验 情 况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如 实 记 录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包 括 已 审 查 文 件 、 资 料 的 名 称 及 编 号 ), 不 得 漏 检 、 漏 记 。可 以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简 单 标

28、 记 , 表 明 “符 合 ”、 “不 符 合 ”、 “合 格 ”、 “不 合 格 ”、 “无 此 项 ”等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即 附 件 A 所 述 检 验 方 法 中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 下 同 )必 须 填写 实 测 数 据 ; 未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但 有 需 要 说 明 情 况 的 项 目 , 应 当 用 简 单 的 文 字 予 以 说 明 ,例 如 “楼 层 门 锁 失 效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填 写 “因 (原 因 )未 检 ”、 “待 检 ”、 “见 附 页 ”等 。原 始 记 录 应 当 注 明 现 场 检 验

29、 日 期 , 有 执 行 本 次 检 验 的 检 验 人 员 签 字 , 并 且 有 其中 一 名 检 验 人 员 的 校 核 签 字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监 督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和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原 始 记录 和 维 护 保 养 年 度 自 行 检 查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2 个 检 验 周 期 。第 十 七 条 检 验 过 程 中 , 如 果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现 场 检 验 结 束 时 ,向 受 检 单 位 或 及 维 护 保 养 单

30、位 出 具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D, 以 下 简称 通 知 书 ),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一 )施 工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施 工 过 程 记 录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不 完 整 ;(二 )电 梯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目 ;(三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与 自 检 结 果 存 在 多 处 较 大 偏 差 , 或 者 其 他 项 目的 自 检 结 果 与 实 物 状 态 不 一 致 , 质 疑 相 应 单 位 自 检 能 力 时 ;(四 )使 用 单 位 存 在 不 符 合 电 梯 相 关

31、 法 规 、 规 章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问 题 。定 期 检 验 时 , 对 于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目 但 不 属 于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直 接 判定 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通 知 书 中 应 当 要 求 使 用 单 位 在 整 改 完 成 前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措施 , 对 该 电 梯 进 行 监 护 使 用 。受 检 单 位 或 及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及 时 整 改 , 并 且 在 规 定的 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填 写 了 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32、及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现 场 验 证 或 者 查 看 填 写了 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的 方 式 , 确 认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的 电 梯 , 如 果 使 用 单 位 拟 实 施 改 造 或 重 大 修 理 进 行 整 改 , 或 者 拟做 停 用 、 报 废 处 理 , 则 应 当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相 应 的 意 见 , 并 且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反 馈 给 检 验 机

33、 构 , 同 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办 理 对 应 的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检 验 工 作 (包 括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对 整 改 情 况 的 确 认 )完 成 后 , 或 者 达 到 通 知 书 提 出 时 限 而 受 检 单 位 未 反 馈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材 料 的 ,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检 验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 还 应 当 同 时 出 具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检 验 报 告 的 内 容 、 格 式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见 附 件 B、 附

34、 件 C), 结 论 页 必 须有 检 验 、 编 制 、 审 核 、 批 准 人 员 的 签 字 和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专 用 章 或 者 公 章 。检 验 机 构 、 施 工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5 验 机 构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2 个 检 验 周 期 。第 十 九 条 检 验 报 告 中 , 检 验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和 “检 验 结 论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要求 进 行 填 写 :(一 )对 于

35、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实 测 或 者 计 算 处 理 后 的 数据 ;(二 )对 于 未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 如 果 经 检 验 符 合 要 求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符 合 ”; 如 果 经 检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 填 写 “不 符 合 ”;(三 )对 于 C 类 项 目 , 如 果 资 料 审 查 无 质 疑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资 料 确 认 符合 ”; 如 果 资 料 审 查 有 质 疑 , 并 且 进 行 了 现 场 检 验 , 分 别 按 照 本 条

36、 第 (一 )项 或 者 第 (二 )项要 求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四 )对 于 需 要 说 明 情 况 的 项 目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做 简 要 说 明 , 难 以 表 述 清 楚 的 ,在 检 验 报 告 中 另 加 附 页 描 述 ,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见 附 页 XX”;(五 )对 于 不 适 用 的 项 目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无 此 项 ”;(六 )“检 验 结 论 ”栏 只 填 写 “合 格 ”、 “不 合 格 ”、 “”(表 示 无 此 项 )等 单 项 结 论 。第 二 十 条 各 类 检 验 项 目 的

37、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如 下 :(一 )A、 B 类 检 验 项 目 , 审 查 、 检 验 结 果 符 合 附 件 A 中 的 检 验 要 求 ;(二 )C 类 检 验 项 目 , 资 料 审 查 无 质 疑 并 且 符 合 附 件 A 中 的 检 验 要 求 , 或 者 审 查 、检 验 结 果 符 合 附 件 A 中 的 检 验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如 下 :(一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第 十 七 条

38、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 整 改 ;(二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或 者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涉及 的 相 关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对 于 按 照 定 期 检 验 规 定 进 行 的 项 目 , 除 了 上 次 定 期 检验 后 使 用 单 位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监 护 使 用 的 C 类 项 目 之 外 (使 用 单 位 继 续 对 这 些 项 目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

39、其 他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并 且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效 整 改 ;(三 )定 期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或 者 B 类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C 类 检 验 项目 应 整 改 项 目 不 超 过 5 项 (含 5 项 ), 相 关 单 位 已 在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构 提 交 填 写 了 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 使 用 单 位 已 经

40、 对 上述 应 整 改 项 目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 并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有 效 整 改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检 验 , 凡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的 电 梯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应 当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时 限

41、 等 要 求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对 于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受 检 单 位 组 织 相 应 整 改 或 者 修 理 (不 含 改 造 、 重 大修 理 )后 可 以 申 请 复 检 。第 二 十 三 条 检 验 报 告 只 允 许 使 用 “合 格 ”、 “不 合 格 ”、 “复 检 合 格 ”、 “复 检 不 合格 ”四 种 检 验 结 论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或 者 “复 检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未 执 行 通 知 书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并 且 已 经 超 过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所 标 注

42、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 的 电 梯 , 检 验 机 构应 当 将 检 验 结 果 、 检 验 结 论 及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负 责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构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检 验 机 构 还 应 当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立 即 停 止 使用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02 年 1 月 9 日 国 家 质 检 总局 发 布 的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国 质 检 锅 20021 号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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