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 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 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 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
2、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
3、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
4、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
5、人行道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修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 2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
6、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三)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7、 次以上(含3 次)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修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
8、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
9、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 ,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自动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3 -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自动扶
10、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
11、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
12、,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 、 “不符合” 、 “合格” 、 “不合格” 、 “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 、 “待检” 、 “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13、。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 D,以下简称通知书 ) ,提出整改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 4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
14、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
15、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 ,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
16、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 ;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 ;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
17、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 、 “不合格” 、 “”(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5 -(一)A、B 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
18、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3 项(含 3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
19、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
20、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2 月 13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 6 -附件 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1技术资
21、料1.1制造资料A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制 造 单 位 应 提 供 了 以 下 用 中 文 描述 的 出 厂 随 机 文 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2)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
22、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5)电 气 原 理 图 , 包 括 动 力 电 路 和 连 接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的电 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23、规范 TSG T7005-2012- 7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1.2安装资料 A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24、(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1技术资料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A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
25、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编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26、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 8 -项目与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4使用资料 B使用单位应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 ,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27、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4)与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单 位 签 订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定 期 检 验 和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的监 督 检 验 时 查 验1-5; 新 安 装 电 梯的 监 督 检 验 进 行试 验 时
28、查 验 (3)、(4)、 (5)项 , 以 及(2)项 中 所 需 记 录表 格 制 定 情 况( 如 试 验 时 使 用单 位 尚 未 确 定 ,应 当 由 安 装 单 位提 供 (2)、 (3)、(4)项 查 验 内 容 范本 , (5)项 相 应 要求 交 接 备 忘 录 )2.1维修空间C(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 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 0.5m;(2)当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 0.12m2, 最小边尺寸不小于 0.3m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 C 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2.2防护C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目测2.驱动与转向站2.3照明C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目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