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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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况(一)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为了解决日本日趋严重的市街地(市区)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本环境省于 2002 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日本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确立了预防对策和恢复对策的一系列措施。2002 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

2、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1977 年的“腊夫运河污染事故”使得 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ct), 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方面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

3、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制定了“危险登记评估体系”和“国家优先名单”的运作方式,并建立了超级基金以资助“棕色地块”的管理和修复;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EPA)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在“超级基金法”颁布后,针对环境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美国也陆续颁布了一些修订版和补充法案,如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

4、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Act 以下简称 SARA)以及棕色地块法(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棕色地块法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为促进棕色地块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澳大利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很多,主要是一些单项立法,综合性环境立法较少,属于“大环境法”的模式。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按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有关环境规划和污染防治的法规,包括土

5、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危险物品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法规;二是保护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的法规;三是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法规;四是在相关法规,包括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有:海洋和淹没土地法(1973 年); 国家拨款(自然保育、土壤保育)法(1974 年);矿物(淹没土地)法(1981 年)。地方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包括 6 个州、2 个区和首都的环境立法)主要有: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土壤保育法;土地委员会法(1976 年); 土地与环境法院法(1979 年,1983 年修订)等。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制

6、度,并且在技术层面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微灌技术、卫星技术等,另外,澳大利亚很重视从整个生态维护的层面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如对国内某些区域土壤通过设立保护区的办法进行重点保护。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5 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等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现有土壤保护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可行性低,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7、中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未考虑土壤种类和母质复杂性,就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总量为基础;缺乏居住、工业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依据标准,缺乏居住、农田、采矿用地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缺位已经逐渐在业内引起重视,在某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

8、城市,已针对某些具体场地土壤制定了相关标准,如 2002 年,上海市政府为配合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制定了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这也说明土壤污染问题受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土壤保护工作的迫切要求。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70 年就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之后又制定了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等一系列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直到 2002 年才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当前,我国有关土壤保护的法律主要分散在各部门法中,主

9、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 1995 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如可行性低等。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土壤,在原有基础上对各法进行修修补补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步伐,因此,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二)确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1、预防原则土壤是一个半稳定状态的

10、复杂物质体系,对外界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外来的物质有很大的 缓冲能力。从广义上说,土壤具有自净作用,但是当污染物的数量和污染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时,破坏了土壤本身的自然动态平衡,使污染物的积累过程逐渐占优势,从而导致土壤正常功能失调,土壤质量下降。预防原则从源头出了,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是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Dioxine 类物质的排放标准;在水质方面,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详细规定了排放标准、禁止将有害物向地下渗透等;在废弃物处理方面,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了填埋

11、标准、最终处理场的建设标准等;在化学物质及农药方面,制定了化审法以处理特定化学物质的技术标准,肥料取缔法规定了防止土壤污染的标准,农药取缔法规定了有关土壤残留的登录保留标准等。如上所述,我国还没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土壤污染的预防规定只是零星的规定在其他部门法中,因而,我国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时,有必要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预防原则,并将预防原则贯穿整个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去,同时在分则条款中制定若干具体措施,如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报与评价系统,仿效美国制定“危险登记评估体系”,同时根据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具体的土壤环境标准;发展清洁生产,彻底消除污染源,包括控制“三废”的排放,加强污灌管理,控制

12、化肥农药的使用,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等等;另根据欧盟的经验,废物管理是预防土壤污染的关键因素之一,其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 86/278/EEC指令,对农用污泥作出了规定,关于废物的 75/442/EEC 指令要求废物在处置时不能污染土壤16等都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2、污染者付费原则该原则实施最成功的要属美国。美国政府根据超级基金法有权要求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拒绝支付费用者,政府可以要求其支付应付费用倍以内的罚款。如“腊夫运河污染事故”中,污染者共赔偿受害居民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3、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0 年代澳大利亚农民开始普遍接受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通过改进耕作方式促进水土保持;80 年代末,一个爱护土地(Land-care)运动在澳兴起,大批农民加入了各地的“爱护土地小组”这些农民在一起交流如何防治土地退化,政府给予支持,投入资金治理水土流失,还设置官员协调农民的活动。澳大利亚对改良天然草原,种植人工草地,合理利用草场非常重视,围栏面积 4 亿公顷,占草场总面积的 90%,人工补播及改良草场面积已

14、由 50 年代的 6003 公顷增加到现在的 2700 万公顷。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使农民逐渐树立保护土壤的理念。当然,理念的形成与落实可能并不能很快得以落实,需要一个过程,但澳大利亚的经验告诉我们,一旦农民接受了保护土壤的理念,土壤污染防治将起到明显的效果。(三)确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制度1、政府责任制度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公众参与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乃至整个环境法的重要原则,而政府责任是落实这几个原则的重要保障。美日澳都很注重政府职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

15、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PA 于 2000 年 10 月出台了正式的棕色地块经济振兴计划(Brownfields Economic Redevelopment Intiative)该项计划授权各州、社区和各类买下棕色地块的产权所有者(stakeholder)协同工作,对棕色地块进行合理的评估、清洁和可持续的再开发利用。中国之所以在责任问题上落实不好,就是因为政府责任不够明确,政府责任不但要规定,而且要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中国才能步发达国家后尘,2、经济刺激制度经济刺激制度是指利用经济杠杆对人们的环境行为进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25。这种制度是经济学中费用效益原理在环境管理中的一种应用,行为人所投入的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费用是与其本身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刺激制度实施较为成功的是美国和日本。美国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治理和再开发的投资,据规定,用于棕色地块污染治理方面的开支,在治理期间,免征所得税。在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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