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景观水利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15 1 总则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
2、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2.0.2.3 气象资料;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2.0.2.
3、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
4、行现场交桩;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 200m不宜少于 1个;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3 沟槽开挖与回填3.1 施工排水3.1.1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1.1 排水量的计算;3.1.1.2 排水方法的选定;3.1.1.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3.1.1.4 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
5、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3.1.1.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3.1.5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
6、其间距不宜大于 150m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 1.2m时,可不加支护。3.1.9 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 1.2m。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 0.3m。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3.1.12 排水管、
7、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 0.5m。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 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 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3.1.15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3.1.17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
8、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 0.5m。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3.2 沟槽开挖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B=D1+2(b1+b2+b3) (3.2.1)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 3.2.1采用;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 150200mm;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表 3.2.1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b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 D1非金属管道 金属管道D15
9、00 400 30050080150支 路 87 90快速路及主干路 87 90次 干 路 87 90150支 路 87 90注:1.表中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和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别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2.回填土的要求压实度,除注明者外,均为轻击实标准的压实度(以下同)。3.5.13.2 矩形或拱形管渠的压实度应设计文件规定执行;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压实度不应小于 90%;3.5.13.3 有特殊要求管道的压实度,应按设计文件执行;3.5.13.4 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且路基要求的压实度大于上述有关款的规定时,按本规范第 3.5.12条执行。3.5.14 当
10、管道覆土较浅,管道的承载力较低,压实工具的荷载较大,或原土回填达不到要求的压实度时,可与设计单位协商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具有结构强度或可以达到要求的其他材料回填。为提高管道的承载力,可采取加固管道的措施。3.5.15 没有修路计划的沟槽回填土,在管道顶部以上高为 50cm,宽为管道结构外缘范围内应松填,其压实度不应大于 85%;其余部位,当设计文件没有规定时,不应小于 90%。处于绿地或农田范围内的沟槽回填土,表层 50cm范围内不宜压实,但可将表面整平,并宜预留沉降量。 3.5.16 管道沟槽回填土,当原土含水量高且不具备降低含水量条件不能达到要求压实度时,管道两侧及沟槽位于地基范围内的管
11、道顶部以上,应回填石灰土、砂、砂砾或其他可以达到要求压实度的材料。3.5.17 检查井、雨水口及其他井室周围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3.5.17.1 现场浇筑混凝土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3.5.17.2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宽度不宜小于 40cm;3.5.17.3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的回填同时进行;当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3.5.17.4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3.5.17.5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3.5.18 新建给水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应符合要求的压实度,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紧贴。4 预制管安装与铺设4.1 一般规定4.1.1 管及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