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 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 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
2、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
3、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
4、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
5、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 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
6、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 14 种,1987 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 9 类 99 种。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 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7、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 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 10 类 115 种,与 1987 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 1 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 10 类,但对 3 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
8、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 年 1 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9、(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 年 1 月 14 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 年 3 月 22 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六、职业病病种作了哪些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 115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