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法学 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1
2、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
3、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21.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23.传来
4、证据,也称传闻证据、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5.言词证据,又称为人证: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28.辩护证据: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29.豁免规则,又称特权规则: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遇有特殊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30.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31.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32.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
5、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33.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34.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的形式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实认定方法。35.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36.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37.证明妨害,又称证明受阻或举证妨碍:是指在诉
6、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丢失,以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现象。38.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39.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40.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41.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4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4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
7、的证据。4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办案人员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45.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46.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7.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50.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51.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5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
8、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53.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54.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55.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56.证人的义务: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57.意见规则: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58.客观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真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59.法律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
9、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60.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断出结果事实的存在。61.事实推定,又称为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推定另一待证事实的真伪。62.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纳标准,是认定某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能否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63.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64.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65.证据法学:是研
10、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66.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证据运用实践的学科。67.证据法学的体系:是指针对证据法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规律和相互关联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理论系统。68.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69.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断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70.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
11、,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71法定证据制度,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7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 u 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72.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73.自由评价,亦即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不作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秉诸“良
12、心” 、 “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75.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76.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确定待证事实的真伪。77.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78.关联性规则:是指按照正常逻辑进行推断可以得出,只有那些在正常推理过程中被视为能够证明某一争议事实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79.类似事实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而提出的,表明另一方当事人犯有其他不法行为或者具有某种不良嗜好或兴趣的证据。80.非法证据排出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律所采纳。81.
13、自白,又称被告人口供: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陈述。82.马修规则:是指被告人在不知道自己处于警察讯问中的情况下所作的自白不得采纳。 83.附属事项:是指在在许多事实或者事件中,伴随陈述或同步陈述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以至于如果不提到这些陈述,对事实或事件的叙述就会含糊不清、没有意义或容易产生歧义。85.证据的基本特征,又称证据属性、证据的本质特征: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87.实体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实体,因它具有实体上的特征,故称为实体证据。88.痕迹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89.微量证据:是指与案件待证事实
14、有联系的微量物质。90.气味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气味。92.正本:是指依照原来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做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93.副本: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93.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文书中摘抄其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本。94.影印本: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95.翻译本: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翻译原本或正本而形成的文书。96.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97.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图案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9
15、8.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的有关文书、99.一般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100处分性书证: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处分性书证。101.报道性书证:凡是根据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导、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103.证人的资格,也称为证人的能力:是指哪些人可以和应当作为证人,哪些人不用作为证人。10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6、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侦查、检查、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107.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108.否定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 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109.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110.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111.口述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112.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
17、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的意思表示。113.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未真实的意思表示。114.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115.自认的撤销: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为当事人所撤销。116.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117.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119.声纹鉴定:是指通过声谱仪对未知人语言材料与已知人语音材料的语音声学特征进行检测比对和综合分析,以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过程。
18、120.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121.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123.收集证据:是指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待定的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124.保全证据: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2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
19、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126.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128.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135.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37.主要证据:是指证明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138.补强证据:是指增强或担保主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139.合法证据:是指其表现形式和收集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140.非法证据:是指无权收集证据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或有权收集证据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收集的证据。143.非诉讼法律活动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各种非诉讼机构。144.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45.免职事实:即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148.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受败诉后果的责任。151.举证,又称提出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将自己收集并已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提交法院或法庭,以论证其诉讼主张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152.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证明主体举证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153.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审判人员依据已审查核实的证据认识并确定案件实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