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正当法律程序探源正当法律程序(due legal process),亦称程序正义,作为西方国家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对西方法律发展和法治构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要对正当法律程序下一个定义是困难的。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程序正义根植于古老的自然法思想,其观念和理论体系都起源于英美法系。程序正义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提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
2、威。”第一次提出了“以正当方式”这样一个限定性词语,强调法律调整手段的正当性。而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达最早见于英国 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第 39 条规定。第一次明确使用“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法律文件是 1354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伦敦维斯敏斯特自由令。其第三章第28 条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生存之权利”。此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被反复体现,成为程序正义思想的最肥沃土壤。在英国,正当法律程序源于自然法理论中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观念。自然正义被认为是一系列不证自明(self- evident)的原则,是普遍的、习俗正义的约束
3、力源于权威的命令。而后,正当法律程序思想传入美国,并为程序公平的观念所阐释。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及其修正案的第 5 条、第 14 条之中。(二) 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与标准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仲裁正当法律程序探究作为纠纷解决程序,仲裁与诉讼一样,都以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无论是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但是,由于仲裁和诉讼本质属性的区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仲裁的本质属性与
4、价值取向一般认为,仲裁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独立性和专业化、仲裁程序灵活便捷以及仲裁裁决广泛可执行等优势,商事仲裁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经发展成为诉讼之外备受商人青睐的争议解决方法。虽然在对仲裁本质属性的认识上,学者们存在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和自治论的不同见解。但各种观念都承认仲裁的契约性因素。从仲裁的起源来看,它是商人社会自律的产物。从事贸易的商人们不愿将他们之间的争端诉诸繁琐、僵硬和昂贵的诉讼程序,而愿提交
5、给双方信任的仲裁员。这赋予了仲裁天生的民间性和契约性。而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这一点更不会有人否认。仲裁协议记录的核心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合意,这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始和运行的基础。当事人仲裁合意的至关重要性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lautonomie de la volonte)成为仲裁中最基本的原则和理念。这些都说明契约性应当是仲裁的本质属性。所以,仲裁中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不能脱离仲裁契约性的本质。仲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和具体要求也应围绕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仲裁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与具体
6、要求结合以上对仲裁的契约性属性和效益价值取向的分析,笔者认为,仲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下简称仲裁正当程序)是指,仲裁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所进行的,符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本位,以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为追求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行为或关系的安排。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称为仲裁程序的自治性。即在不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仲裁当事人有权就一切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做出约定。且这一约定在任何时候都应被仲裁庭优先考虑和完全尊重。(2)仲裁庭应独立公正、不偏私。这是自然正义第一原则
7、“任何人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体现。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中,仲裁员应当公正独立,并应当保持公正独立,这是一个根本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仲裁正当法律程序之立法规定仲裁正当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虽然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但在国际上,早已有相关的立法和实践。可以说,代表当今商事仲裁发展潮流的先进国际、国内立
8、法和仲裁规则之中,都无一例外的体现了仲裁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一) 各国立法、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之比较基于上文对仲裁正当法律程序的探究,它首先从宏观理念上,指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三要素构成的一个“三脚架”系统,同时从具体要求上它又表现为一系列细化的程序性规定。因而,各国立法和仲裁规则分别立足于宏观原则或具体规定的不同安排,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具体考察各国的规定,可以将这些模式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模式为在仲裁立法或仲裁规则的开篇作出一般性的原则性规定,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以根本指导理念的地位。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开宗明义,为整个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设立了明确的低限和普
9、遍适用的规则,从而让整个仲裁程序有了核心理念,弥补具体程序的遗漏,协调规定之间的冲突。采用这一模式的仲裁规则的代表是台湾地区 2001 年中华仲裁协会规则。该规则在开篇第一章“总则”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独立公正和仲裁程序保密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编“仲裁程序”则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内立法的代表。首先,在整个立法的开篇第一章“总则”中,第 1026 条限定了“法院干预的范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独立性。而后,该法又在第五章第 1042 条“一般程序规则”之
10、中规定了“当事人得自由决定或援引一套仲裁规则而决定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平等对待,并应给予每一方充分陈述案件的机会”,“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本编也没有规定,则仲裁庭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这三条规定正是分别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的一般性原则。第二种模式是不直接规定一般性的原则,而在仲裁程序推进的具体程序事项中作出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这一模式的优点是给予仲裁庭和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指导,便于实践中的操作。但是,未从宏观上规定一般的指导原则难免挂一漏万。1999 年瑞典仲裁法即是采用这种模式。该法并没有单独设置总则,而是就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程序和裁决等事项分别予以规定。对仲裁正当程序的规定也分散在这些事项中。如在仲裁协议的部分中规定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在仲裁员的部分中规定仲裁员应当不偏不倚。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还具体规定了可能减损对仲裁员公正性的信任理由,使得对仲裁正当程序的保障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在仲裁程序的部分,第 21 条规定“仲裁员应以公正、实用和快捷的方式处理案件。仲裁员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行事,只要该约定不被禁止。”这条规定前一部分体现了程序公正和效益的要求,后一部分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同样采取这一模式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