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4 年 02 月 04 日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121 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3/12/19 实施日期: 2004/01/01内 容 概 述正 文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 2003 年 12 月 9 日建设部第 24 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3 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
3、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